霸凌本身并不是法律术语。

我姑且理解为「实施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

一个未成年人,对某人实施了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行为,后送医院治疗,经抢救/治疗无效死亡。

结论:无论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既遂),这个未成年人都死不了。

因为是否适用死刑,是看行为实施时,行为人是否年满十八周岁。

至于可能的量刑区间,这个要综合全案的证据来分析,无法准确答复。


一个是看行为发生时间

另一个是生日当天并不属于已满十八周岁,当天24点之后才属于已满十八周岁


法律规定,不满14岁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已满14不满16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除对8种(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贩卖毒品,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外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不满18的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已满18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而题主问危害结果发生在18生日以后而行为是18以前所做的该不该属于已满14不满18的范畴。我认为行为发生在18以前,应当属于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所以不会判死刑!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要不要负,要负什么法律责任看实施行为时,嫌疑人的年龄。

其实我更好奇的这个问题的进一步理论推演。前提是:假设一个嫌疑人在14岁生日当晚实施了伤害行为,伤害过程跨越了他的14岁生日(伤害行为一部分未满14岁前,一部分在之后)那么下列每一种不同的条件下要不要负法律责任?如果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1. 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行为发生在0点前还是0点后
  2. 受害人有很多刀伤,但没有证据表明致死的一刀是0点前还是0点后
  3. 0点前和0点后都出现了足以致死的刀伤,但证据显示0点前受害人已经死亡
  4. 受害人是由于长时间的失血死亡,但证据显示0点后的刀伤单独不能致死
  5. A,B两种药物单独对人无害,同时出现对人剧毒。证据显示嫌疑人在0点前想杀人,于是给受害人注射了A。在0点后,嫌疑人改变主意不想杀人,但由于记性不好(或者注射A的时候在酒精、毒品的影响下)忘记曾经注射过A,结果注射了B致人死亡

实际生活中应该不会出现这些极端的案例,不过这些极端条件下的思考还是有点意思的,可能是我闲的无聊吧....


完全有可能,如甲十八岁生日当天持刀伤害乙,乙休克,过了零点,如果甲能把乙送往医院救治却没有这样做,乙因为没有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那么甲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不作为的行为发生在年满十八岁时。


刑事责任是要承担的,死刑是不会死刑的。


看性质,根据法律规定16-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以下几种会追究责任:1.故意杀人 2.故意放火 3.强奸 4.贩毒等等,其他的几种应该不会出现,如果没有以上几种那么在18岁之前犯的罪,应当从轻处罚,并不受时间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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