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一手局中局,中国的保险公司赔大发了


金融狗阿吉来啦!

瑞幸的来龙去脉,在这里阿吉就不赘述了~


总之就在大家都觉得瑞幸要凉凉的时候,有消息爆出瑞幸投保过董事责任险。

那么,这份保险能成为瑞幸的救命稻草吗?瑞幸自爆的内幕到底是什么?一起来跟阿吉理理看吧。

一、瑞幸造假,保险公司会兜底吗?

董责险都是 「私人定制」 的,虽然阿吉没办法知道此次瑞幸的具体的条款,但根据公开的通用条款来看,最后是否能赔,大致可以参考以下流程。

在瑞幸这个案件中,有两个很有意思的关键点值得关注:

1.瑞幸自曝造假,董事险赔不赔?

阿吉:关键看法院怎么判

从 2020 年 2 月起,瑞幸就已经收到了多家律所的集体诉讼,估计后续审判的时间可能会比较长。

董事责任险对于违法的行为,都是不赔的,而这个违法行为,并不能主观判断,需要由法院来判决。

不过,除了等判决,还有一种可能,那就是瑞幸和众多起诉者达成和解。(小知识:在美国95%甚至更高比例的集体诉讼,通常是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

如果董责险条款保障和解,那么也是有可能赔的,具体还是要看实际条款。

举个栗子:

之前阿里巴巴就因为集体诉讼达成和解,董责险赔了近 1 亿美元。

2.个别高管犯法,会不会牵连其它董事?

答:一般不会

董事责任险有一个比较特别的地方,每个董事之间的保障是分割开的,假如其中一个高管违法,那针对该高管的索赔,保险不赔,而对于其它董事,董责险仍是保障的

不过,凡事也有例外,对于董事长、CEO、CFO、董秘,由于职位最关键,这 4 类人如果犯法,会直接认定为整个公司层面的行为,保险公司会直接拒赔

在瑞幸自爆公告中,是声称公司 COO、董事刘剑以及其它几名下属,违规操作,制造虚假交易。

如果实情真是如此,刘剑的违法,也并不代表其它高管也知情,如果对其它高管发起索赔,董责险仍有赔付的可能。

不过,阿吉私底下也了解过,这次瑞幸的董事责任险总保额不到 2500 万美金,相比于上百亿美金的赔款,简直是杯水车薪。

所以,目前瑞幸造假案最后会如何赔付很难简单定论,还是静待结果吧。

但阿吉认为最后大概率会和解赔付。


最后的题外话:阿里巴巴曾被告造假,你知道吗?

2015 年,工商总局曾披露过一份《关于对阿里巴巴集团进行行政指导工作情况的白皮书》。

这也是阿里后来被起诉的导火索。

里面主要指出淘宝和阿里巴巴两个网购平台存在卖假货、虚假交易等五大问题,需要整改。

这引起了美国投资者的质疑,阿里巴巴股价也迅速暴跌,两天内市值蒸发了近 330 亿美元。

当时阿里和马云等高管,也在美国遭遇两起集体诉讼。

两起诉讼历时 4 年,最终以和解结束:

2018 年 12 月:阿里巴巴支付 7500 万美金,与加利福利亚的诉讼人达成和解。

2019 年 4 月:阿里巴巴支付 2.5 亿美金,与纽约的诉讼人达成和解。

其中至少有 1 亿美金的赔款,是由阿里投保的董责险来赔付,还是帮阿里承担了不少的损失。

据了解,美股上市的公司,大约 90%以上投保了董责险,而中国 A 股上市公司投保率却不到 10%,这方面的保障意识还是有很大差距的。

相信在这次瑞幸事件后,会有越多的国内公司关注到董事责任险,关注公司和股民的权益,同时也希望大家投资也要更谨慎一些。


即使赔了,也堵不上窟窿

再说保险都有免责条款,还可能赔不到


贴一篇自己公众号里的一篇文章,或许可以给您答案,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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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思想是:

1)董责险保护的是公司的董事和高管的个人责任。与公司要承担的责任不同。

2)如果瑞幸购买的保险涵盖了公司责任(至少中国平安在中保协网站提出来的是包含公司责任的),那么关键就在于瑞幸的财务造假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故意欺诈,构成任何一项的,保险公司就不会理赔。

以下为公众号全文:

董责险:瑞幸,我可能救不了你

01

集体诉讼拉开序幕

早在瑞幸「自曝」前,一位名为Martin Cohen的投资者就基于浑水发布的报告,委托了Pomentz律所,于今年2月13日向美国纽约南区法院提起了针对瑞幸本身、CEO和CFO的证券集团诉讼申请(Class Action Complaint)。

全美各大律所也随之纷纷加入了投资者维权的行列,加州的GPM、 Schall,纽约州的Gross、Faruqi、Rosen等律师事务所均通过各自官网、社交媒体等平台征集投资者。Rosen律师事务所更是在其官方网站自我标榜,称自己是针对中概股证券欺诈诉讼领域的开拓者,其官网甚至配有中文版本可供选择。

02

瑞幸董责险浮出水面

就当人们对瑞幸财务造假「自曝」,股价暴跌而泛起一丝「国货之光」的同情,并对瑞幸的未来表示担忧时,中国平安产险就在事发当晚表示,已经收到了瑞幸董责险的理赔申请。

注:董责险,全称董事高管责任险(Director and Officer Liability Insurance),是由公司购买的,为了保护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管的个人免受因其担任公司董事、高管职务而产生的个人责任的保险。董事高管责任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兴盛于1968年Escott案追究董事个人责任之后 。而随著严格加重董事高管责任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法案的颁布,董事高管责任险的热门程度又迎来了一个新的高点,根据相关统计显示,在美国上市的公司,有90%以上投保了董事高管责任险。

据悉,瑞幸的董责险「共保体」一共有4层,底层金额为1000万美元,由中国平安产险为首的8家中资公司组成,总保额则高达2500万美元。一旦底层金额不足以赔付,那么将启动第二层赔付,直至第四层为止。

一时间,人们(精神股东们)似乎又看到了瑞幸生存下去的希望。然而,事情远非那么简单。

04

董责险救得了瑞幸吗?

董责险排除了什么?

董事高管责任险的初衷是为了吸引有能力的专业人士担任公司的管理层,并鼓励董事高管采取大胆甚至激进的行动推动公司的发展而免受股东「事后诸葛」般的无端追责。此外,虽然董事高管责任险的保险范围较为广泛,但董事高管责任险通常只承保「错误或疏忽」的行为,而排除欺诈和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平安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条款》在第7条就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欺诈行为、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而产生的损失、费用和责任都不在理赔的范围。

而在全球最大的商业保险公司AIG官方网站上提供的《公众公司董责险合同模板》中就规定,如果董事、高管的行为经由任何非由保险人发起的,不可上诉的终审判决认定为故意犯罪和故意欺诈的,这些责任将会被排除在董责险范围之外。

虽然瑞幸投保的董责险合同细节我们不得而知,但就行业惯例而言,故意犯罪和故意欺诈依旧是董责险不可逾越的底线。因此,董责险能否「抢救」瑞幸的关键就在于明确瑞幸的责任是否属于董责险的理赔范围。

董责险与证券执法:处罚我不赔

Yates Memo之后,SEC在执法过程中展现了对落实关键个人责任的倾向。根据SEC发布的2017-2019的年报显示,每年SEC的执法活动中就有近7成涉及公司中的董事和高管。即便人们需要过一段时间方能知晓SEC的最终处理结果,但就事件本因此,无论是合同约定、司法判决或是保险产品的社会价值,SEC处罚均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身而言,瑞幸的董事高管恐怕「难辞其咎」。那么保险公司是否会对SEC的处罚进行理赔呢?笔者认为,情况对瑞幸而言,并不乐观。

首先,董责险合同通常会将处罚排除在可理赔事项之外。例如,《平安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条款》在第8条规定,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而在AIG《公众公司董责险合同模板》中,AIG虽然设置了可理赔的处罚事项(Covered Penalities),但并不包含SEC的处罚。

其次,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美国法院通常也不会支持针对SEC处罚的理赔诉请。如在2017年Kokesh v. SEC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将SEC的处罚(penalty)与索赔产生的损失(loss)进行了区分,并认为,SEC的处罚(或事后达成的和解)的作用在于震慑违规人员和整个证券市场,而罚金一般也不会直接补偿给证券违规的受害人。如果允许行为人将其处罚转移给保险公司承担,那么就会大大减少SEC的震慑作用。

因此,无论是合同约定,司法判决或是背后的社会目的,SEC处罚均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董责险与集体诉讼:故意欺诈我不赔

在Martin Cohen递交的集体诉讼申请中,当事人认为,瑞幸、CEO和CFO分别实施了以下两项违法行为:

(1)瑞幸、CEO和CFO共同违反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Section 10(b)和SEC根据该条法律制定的Rule 10b-5的规定,即反欺诈条款。瑞幸、瑞幸的CEO和CFO在集体诉讼期(Class Period),明知或莽撞地(knowingly or recklessly)实施了一系列欺诈行为,对诸多重大实施做出了一系列不实陈述和遗漏,从而欺骗了公众投资者,人为地抬高股价,最终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

(2)CEO和CFO共同违反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Section 20(a)的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CEO和CFO作为在公司高管,能够控制公司对外发布的各种报告、新闻稿和备案文件的内容。因此,他们有著控制人(controlling person)的地位,然而,他们却利用这一地位,促使公司实施了上述不当行为。

第一项中,当事人使用了「明知或莽撞地(knowingly or recklessly)」这一表述。其目的在于希望由法院来判定瑞幸的CEO和CFO在违反Section 10(b)时的主观状态。

这无疑是一个需要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去审视证据的过程,也必将是双方律师据体现自身专业能力的「必争之地」。一旦法院认定,瑞幸的CEO和CFO在实施欺诈行为时的主观状态是故意,那么保险公司就不会对故意欺诈而产生民事责任进行理赔。

05

董责险或迎来更多关注

现阶段,我国A股市场购买董责险的上市公司只占总数的10%左右,显然与美国上市公司普遍购买的现象存在差异。面对曾背负「民族品牌」、「国人之光」的瑞幸,如今却即将深陷SEC调查、处罚和集体诉讼泥沼的鲜活个例,我国上市公司或将进一步审视董责险在公司经营的必要性。我国新《证券法》的出台提高了对董事、高管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而「中国式集体诉讼」的诞生也通过「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方式扩大了原告的范围并进而大大抬高了被告(通常涉及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赔付金额。面对完全不同的证券执法和司法环境,上市公司或许会重新审视董责险对其公司运作的重要程度,我国董责险或许会迎来更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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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理赔还在调查中,更不要提董责险能否让其免于破产。

前两天大家都被瑞幸咖啡「自爆」高管伪造交易22亿元震惊,同时,因为IPO之前,公司为相关人员购买了董责高责任险,所以同时间,中国平安以及十多家公保公司也收到保险人理赔申请。一时间,董责险这个险种也开始为人熟知。

随著我国《新证券法》三月一号开始实施,国内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也越来越严格,信息披露从之前的一节变成了一章。

首先,监管人员范围增大。明确了证券市场特别是上市公司董监高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划分,明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和公开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次,惩罚力度也加大。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报告或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的,从最高处罚六十万元提高到可处罚一千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最高罚款三十万元提高至五百万元。

违规成本增高,可以减少恶意造假的行为,也让违规风险成为了上市公司和管理人员的亟待转嫁的风险之一。

1.董责险是什么?

董责险主要是保障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雇员因管理公司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而遭受赔偿请求,所引至的个人损失。

不当行为指被保人在履行其植物时任何事实上或被指控违反信托、错误、不作为、错误陈述、误导性陈述、诽谤或侵犯名誉权、违反已获充分授权的保证、过失、违反职责或任何其他向其赔偿的事项。

2.董责险保什么?

董责险的作用是用来保障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管理职责时,而面临的潜在的个人责任,公司补偿责任和证券赔偿责任。

董责险的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及公司为个人责任进行的补偿,比如因个人作风导致的员工诉讼,另一部分是公司自身责任,比如常见的是,是因公司披露不及时或者隐瞒导致的股东损失。

承保的范围包括庭外和解费用,判决或和解试试,律师费以及对于公司事务正式调查的抗辩费用。

该险种的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两部分,保障对象分为公司和个人。公司主要为公司责任导致的损失以及公司赔款,员工包括董事,监事,以及高管。

很多人看了,觉得那董责险岂不是冤大头,公司做违规事务之前投保董责险,岂不是能全身而退。并不是,因为董责险也有免责情况,也就是投保人必须遵循的义务。

3.董责险拒赔什么?

董责险的保险事项中,并不包括恶意违反忠诚义务,拒绝履行勤勉义务和服务义务的行为,比如信息披露中故意的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违反法律的行为。

瑞幸咖啡在上市前买的董责险,保单共有4层,总限额2500万美元,涉及境内外十几家保险公司。有的保险公司对这项业务还做了再保分出。据了解,目前保险公司已经收到了瑞幸咖啡的理赔申请,鉴于案情比较复杂,相关调查还在进行中,有关理赔工作还存在著一定不确定性。

所以,瑞幸咖啡投保董责险能否理赔问题,关键取决与虚假陈述的事实认定,认定为虚假事实,那么违反忠诚义务同样得不到理赔,同时还是负法律责任。


职业责任保险承保专业技术人员因职业上的疏忽或过失致使合同对方或其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其发轫于十九世纪末西方国家保险市场上的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如今已扩展至医生、律师、会计师、建筑师、工程师、保险经纪人、董(监)事及高级职员等领域。

此次瑞幸「爆雷」祭出的董责险保单,是多层嵌套、带有超额赔付层的共保保单,「共保体」一共有4层:「底层共保体」由8家中资公司组成,在保险赔付中首当其冲;赔偿金额超过基础层赔付范围则触发下一层赔付,直至最后第4层。这启发保险行业关注职业责任保险的限制性条款,如免责条款、责任限额以及超额分保等事宜。

一、免责条款

与保险责任条款相对应,免责条款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其涉及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责任确认,包括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从保险法的基础法理出发,保险公司不会承保不可保风险以及依法不允许承保的事项,保单的除外风险还包括可以投保其他险种(如综合责任险)的情形。换言之,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设立在于合理分配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体现了保险法对于投保人和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兼顾

针对财务造假这一违反刑法、证券法的行为,不仅董责险,事实上在所有职业责任保险中,因「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需要注意的是,「被保险人及其代表」中的「代表」是指能够代表被保险人的人,在董责险中仅涉及被保险人(包括子公司)过去及现在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员(有的承保对象还包括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由被保险人的一般雇员原因引起便不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因此在核定情形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时,保险公司后续需具体调查CEO、COO、CFO等是否卷入财务造假并构成犯罪。

二、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是指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其涉及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所需承担的责任大小。近几年来,我国企业投保董责险的责任限额普遍在3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此次瑞幸购买的2500万美元董责险显然属于高额保单。

一般而言,上市企业会依据自身的情况挑选责任限额,如在风险性高、购买力足的情况下选择高额保单;近年来因高管错误造成的损失频发现象,也普遍提高了上市企业的风险意识。数家上市企业还「接续」投保董责险,以持续激励董事、监事及高级职员积极履职、大胆决策,并就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得到及时完善的补偿。

而从目前上市险企的公告来看,大部分董责险产品具有较高的杠杆属性:数十万元保费即可撬动千万元乃至上亿元保额。统计显示,自2002年董责险引入A股市场以来,我国目前累计有523家A股上市公司购买过该险种。尽管18年来该险种的赔付案例较少——这一方面源于财险公司与上市公司前有相关公告协议,另一方面也有持续投保率较低的因素——保险公司仍需严谨承保董责险。此次瑞幸的财务造假事件,也启发保险公司强化保后管理,优化外部治理机制以更好监督相关人员的决策行为。尤其在董责险最受欢迎的科创板中,保险公司需妥善处理可能触发投保人与投资者矛盾的风险点。

三、超额分保

瑞幸购买的董责险由多家公司共保,并由多家再保险公司分保(也称再保)、转分保。就风险分担而言,共保是风险的第一次分担,再保是风险的第二次分担,并通过转分保使风险分散更加细化。多种保险形式横纵交错,共同构成瑞幸董责险的风险分担体系;多家保险公司在扩大承保能力的基础上,也能确保自身在一次保险事故中的财务稳定性。

为了保障分保接受人所承受的累积责任风险的巨额责任,瑞幸的董责险保单多次运用了超额赔款再保险(简称「超额分保」)的交易方式:原保险人(分出人,即底层共保体)将超过自身赔款限额的赔款责任转嫁给再保险人(分入人),再保险人继而将其分入的赔款责任中超过自身赔款限额的部分转向次再保险人(即转分保)……责任险的超额分保一般没有次数限制,瑞幸董责险保单组成的4层「共保体」便有多个「赔层结构」:损失达到基础层约定额度(1000万美元)后,再由超额赔付层继续赔付,依此类推。

超额分保以赔款额度作为自留和分保界限,技术含量较高:参与险企能够分享再保险市场的高利润,与此同时也要承担较高的承保风险;且层数越高,风险越小,费率也越低,因此只有面临大额赔款才会轮到高层赔付。此前安联发布的全球企业及特殊风险报告显示,董责险因被保险人违反职责平均需赔付100万美元以上;此次瑞幸财务造假事件牵连的多家保险公司也启发财险公司:在踊跃参与共保的同时更要做好风险管控。

目前在我国的工程建设领域,涵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领域且包括法人职业责任保险和自然人职业责任保险在内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已基本建立,2019年数家工程咨询企业响应中价协通知购买的职业责任保险也推动了险种体系的完善。对于建设工程职业责任保险行业而言,也应从瑞幸风波中吸取教训,巧妙运用免责条款、责任限额以及超额分保等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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