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一手局中局,中國的保險公司賠大發了


金融狗阿吉來啦!

瑞幸的來龍去脈,在這裡阿吉就不贅述了~


總之就在大家都覺得瑞幸要涼涼的時候,有消息爆出瑞幸投保過董事責任險。

那麼,這份保險能成為瑞幸的救命稻草嗎?瑞幸自爆的內幕到底是什麼?一起來跟阿吉理理看吧。

一、瑞幸造假,保險公司會兜底嗎?

董責險都是 「私人定製」 的,雖然阿吉沒辦法知道此次瑞幸的具體的條款,但根據公開的通用條款來看,最後是否能賠,大致可以參考以下流程。

在瑞幸這個案件中,有兩個很有意思的關鍵點值得關註:

1.瑞幸自曝造假,董事險賠不賠?

阿吉:關鍵看法院怎麼判

從 2020 年 2 月起,瑞幸就已經收到了多家律所的集體訴訟,估計後續審判的時間可能會比較長。

董事責任險對於違法的行為,都是不賠的,而這個違法行為,並不能主觀判斷,需要由法院來判決。

不過,除了等判決,還有一種可能,那就是瑞幸和眾多起訴者達成和解。(小知識:在美國95%甚至更高比例的集體訴訟,通常是通過和解的方式解決。)

如果董責險條款保障和解,那麼也是有可能賠的,具體還是要看實際條款。

舉個栗子:

之前阿里巴巴就因為集體訴訟達成和解,董責險賠了近 1 億美元。

2.個別高管犯法,會不會牽連其它董事?

答:一般不會

董事責任險有一個比較特別的地方,每個董事之間的保障是分割開的,假如其中一個高管違法,那針對該高管的索賠,保險不賠,而對於其它董事,董責險仍是保障的

不過,凡事也有例外,對於董事長、CEO、CFO、董祕,由於職位最關鍵,這 4 類人如果犯法,會直接認定為整個公司層面的行為,保險公司會直接拒賠

在瑞幸自爆公告中,是聲稱公司 COO、董事劉劍以及其它幾名下屬,違規操作,製造虛假交易。

如果實情真是如此,劉劍的違法,也並不代表其它高管也知情,如果對其它高管發起索賠,董責險仍有賠付的可能。

不過,阿吉私底下也瞭解過,這次瑞幸的董事責任險總保額不到 2500 萬美金,相比於上百億美金的賠款,簡直是杯水車薪。

所以,目前瑞幸造假案最後會如何賠付很難簡單定論,還是靜待結果吧。

但阿吉認為最後大概率會和解賠付。


最後的題外話:阿里巴巴曾被告造假,你知道嗎?

2015 年,工商總局曾披露過一份《關於對阿里巴巴集團進行行政指導工作情況的白皮書》。

這也是阿里後來被起訴的導火索。

裡面主要指出淘寶和阿里巴巴兩個網購平臺存在賣假貨、虛假交易等五大問題,需要整改。

這引起了美國投資者的質疑,阿里巴巴股價也迅速暴跌,兩天內市值蒸發了近 330 億美元。

當時阿里和馬雲等高管,也在美國遭遇兩起集體訴訟。

兩起訴訟歷時 4 年,最終以和解結束:

2018 年 12 月:阿里巴巴支付 7500 萬美金,與加利福利亞的訴訟人達成和解。

2019 年 4 月:阿里巴巴支付 2.5 億美金,與紐約的訴訟人達成和解。

其中至少有 1 億美金的賠款,是由阿里投保的董責險來賠付,還是幫阿里承擔了不少的損失。

據瞭解,美股上市的公司,大約 90%以上投保了董責險,而中國 A 股上市公司投保率卻不到 10%,這方面的保障意識還是有很大差距的。

相信在這次瑞幸事件後,會有越多的國內公司關注到董事責任險,關注公司和股民的權益,同時也希望大家投資也要更謹慎一些。


即使賠了,也堵不上窟窿

再說保險都有免責條款,還可能賠不到


貼一篇自己公眾號裏的一篇文章,或許可以給您答案,

網頁鏈接?

mp.weixin.qq.com圖標

核心思想是:

1)董責險保護的是公司的董事和高管的個人責任。與公司要承擔的責任不同。

2)如果瑞幸購買的保險涵蓋了公司責任(至少中國平安在中保協網站提出來的是包含公司責任的),那麼關鍵就在於瑞幸的財務造假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或故意欺詐,構成任何一項的,保險公司就不會理賠。

以下為公眾號全文:

董責險:瑞幸,我可能救不了你

01

集體訴訟拉開序幕

早在瑞幸「自曝」前,一位名為Martin Cohen的投資者就基於渾水發布的報告,委託了Pomentz律所,於今年2月13日向美國紐約南區法院提起了針對瑞幸本身、CEO和CFO的證券集團訴訟申請(Class Action Complaint)。

全美各大律所也隨之紛紛加入了投資者維權的行列,加州的GPM、 Schall,紐約州的Gross、Faruqi、Rosen等律師事務所均通過各自官網、社交媒體等平臺徵集投資者。Rosen律師事務所更是在其官方網站自我標榜,稱自己是針對中概股證券欺詐訴訟領域的開拓者,其官網甚至配有中文版本可供選擇。

02

瑞幸董責險浮出水面

就當人們對瑞幸財務造假「自曝」,股價暴跌而泛起一絲「國貨之光」的同情,並對瑞幸的未來表示擔憂時,中國平安產險就在事發當晚表示,已經收到了瑞幸董責險的理賠申請。

註:董責險,全稱董事高管責任險(Director and Officer Liability Insurance),是由公司購買的,為了保護擔任公司董事或高管的個人免受因其擔任公司董事、高管職務而產生的個人責任的保險。董事高管責任險起源於20世紀30年代的美國,興盛於1968年Escott案追究董事個人責任之後 。而隨著嚴格加重董事高管責任的《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法案的頒布,董事高管責任險的熱門程度又迎來了一個新的高點,根據相關統計顯示,在美國上市的公司,有90%以上投保了董事高管責任險。

據悉,瑞幸的董責險「共保體」一共有4層,底層金額為1000萬美元,由中國平安產險為首的8家中資公司組成,總保額則高達2500萬美元。一旦底層金額不足以賠付,那麼將啟動第二層賠付,直至第四層為止。

一時間,人們(精神股東們)似乎又看到了瑞幸生存下去的希望。然而,事情遠非那麼簡單。

04

董責險救得了瑞幸嗎?

董責險排除了什麼?

董事高管責任險的初衷是為了吸引有能力的專業人士擔任公司的管理層,並鼓勵董事高管採取大膽甚至激進的行動推動公司的發展而免受股東「事後諸葛」般的無端追責。此外,雖然董事高管責任險的保險範圍較為廣泛,但董事高管責任險通常只承保「錯誤或疏忽」的行為,而排除欺詐和刑事責任。

具體而言,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的《平安公司董事及高級職員責任保險條款》在第7條就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欺詐行為、犯罪行為或重大過失而產生的損失、費用和責任都不在理賠的範圍。

而在全球最大的商業保險公司AIG官方網站上提供的《公眾公司董責險合同模板》中就規定,如果董事、高管的行為經由任何非由保險人發起的,不可上訴的終審判決認定為故意犯罪和故意欺詐的,這些責任將會被排除在董責險範圍之外。

雖然瑞幸投保的董責險合同細節我們不得而知,但就行業慣例而言,故意犯罪和故意欺詐依舊是董責險不可逾越的底線。因此,董責險能否「搶救」瑞幸的關鍵就在於明確瑞幸的責任是否屬於董責險的理賠範圍。

董責險與證券執法:處罰我不賠

Yates Memo之後,SEC在執法過程中展現了對落實關鍵個人責任的傾向。根據SEC發布的2017-2019的年報顯示,每年SEC的執法活動中就有近7成涉及公司中的董事和高管。即便人們需要過一段時間方能知曉SEC的最終處理結果,但就事件本因此,無論是合同約定、司法判決或是保險產品的社會價值,SEC處罰均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身而言,瑞幸的董事高管恐怕「難辭其咎」。那麼保險公司是否會對SEC的處罰進行理賠呢?筆者認為,情況對瑞幸而言,並不樂觀。

首先,董責險合同通常會將處罰排除在可理賠事項之外。例如,《平安公司董事及高級職員責任保險條款》在第8條規定,罰款、罰金及懲罰性賠償不在保險公司的理賠範圍。而在AIG《公眾公司董責險合同模板》中,AIG雖然設置了可理賠的處罰事項(Covered Penalities),但並不包含SEC的處罰。

其次,在約定不明的情況下,美國法院通常也不會支持針對SEC處罰的理賠訴請。如在2017年Kokesh v. SEC一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將SEC的處罰(penalty)與索賠產生的損失(loss)進行了區分,並認為,SEC的處罰(或事後達成的和解)的作用在於震懾違規人員和整個證券市場,而罰金一般也不會直接補償給證券違規的受害人。如果允許行為人將其處罰轉移給保險公司承擔,那麼就會大大減少SEC的震懾作用。

因此,無論是合同約定,司法判決或是背後的社會目的,SEC處罰均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董責險與集體訴訟:故意欺詐我不賠

在Martin Cohen遞交的集體訴訟申請中,當事人認為,瑞幸、CEO和CFO分別實施了以下兩項違法行為:

(1)瑞幸、CEO和CFO共同違反了《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Section 10(b)和SEC根據該條法律制定的Rule 10b-5的規定,即反欺詐條款。瑞幸、瑞幸的CEO和CFO在集體訴訟期(Class Period),明知或莽撞地(knowingly or recklessly)實施了一系列欺詐行為,對諸多重大實施做出了一系列不實陳述和遺漏,從而欺騙了公眾投資者,人為地抬高股價,最終導致投資者遭受損失。

(2)CEO和CFO共同違反了《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Section 20(a)的規定,應當承擔連帶責任。CEO和CFO作為在公司高管,能夠控制公司對外發布的各種報告、新聞稿和備案文件的內容。因此,他們有著控制人(controlling person)的地位,然而,他們卻利用這一地位,促使公司實施了上述不當行為。

第一項中,當事人使用了「明知或莽撞地(knowingly or recklessly)」這一表述。其目的在於希望由法院來判定瑞幸的CEO和CFO在違反Section 10(b)時的主觀狀態。

這無疑是一個需要耗費大量時間精力去審視證據的過程,也必將是雙方律師據體現自身專業能力的「必爭之地」。一旦法院認定,瑞幸的CEO和CFO在實施欺詐行為時的主觀狀態是故意,那麼保險公司就不會對故意欺詐而產生民事責任進行理賠。

05

董責險或迎來更多關注

現階段,我國A股市場購買董責險的上市公司只佔總數的10%左右,顯然與美國上市公司普遍購買的現象存在差異。面對曾背負「民族品牌」、「國人之光」的瑞幸,如今卻即將深陷SEC調查、處罰和集體訴訟泥沼的鮮活個例,我國上市公司或將進一步審視董責險在公司經營的必要性。我國新《證券法》的出臺提高了對董事、高管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而「中國式集體訴訟」的誕生也通過「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方式擴大了原告的範圍並進而大大抬高了被告(通常涉及上市公司、董監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賠付金額。面對完全不同的證券執法和司法環境,上市公司或許會重新審視董責險對其公司運作的重要程度,我國董責險或許會迎來更多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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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理賠還在調查中,更不要提董責險能否讓其免於破產。

前兩天大家都被瑞幸咖啡「自爆」高管偽造交易22億元震驚,同時,因為IPO之前,公司為相關人員購買了董責高責任險,所以同時間,中國平安以及十多家公保公司也收到保險人理賠申請。一時間,董責險這個險種也開始為人熟知。

隨著我國《新證券法》三月一號開始實施,國內對上市公司的監管也越來越嚴格,信息披露從之前的一節變成了一章。

首先,監管人員範圍增大。明確了證券市場特別是上市公司董監高信息披露義務的責任劃分,明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信息披露規定和公開承諾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其次,懲罰力度也加大。對於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報告或披露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違法行為的,從最高處罰六十萬元提高到可處罰一千萬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從最高罰款三十萬元提高至五百萬元。

違規成本增高,可以減少惡意造假的行為,也讓違規風險成為了上市公司和管理人員的亟待轉嫁的風險之一。

1.董責險是什麼?

董責險主要是保障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僱員因管理公司過程中的不當行為而遭受賠償請求,所引至的個人損失。

不當行為指被保人在履行其植物時任何事實上或被指控違反信託、錯誤、不作為、錯誤陳述、誤導性陳述、誹謗或侵犯名譽權、違反已獲充分授權的保證、過失、違反職責或任何其他向其賠償的事項。

2.董責險保什麼?

董責險的作用是用來保障公司董事、監事與高級管理人員在履行其管理職責時,而面臨的潛在的個人責任,公司補償責任和證券賠償責任。

董責險的賠償責任主要包括兩部分:一是個人應承擔的責任及公司為個人責任進行的補償,比如因個人作風導致的員工訴訟,另一部分是公司自身責任,比如常見的是,是因公司披露不及時或者隱瞞導致的股東損失。

承保的範圍包括庭外和解費用,判決或和解試試,律師費以及對於公司事務正式調查的抗辯費用。

該險種的賠償責任主要包括兩部分,保障對象分為公司和個人。公司主要為公司責任導致的損失以及公司賠款,員工包括董事,監事,以及高管。

很多人看了,覺得那董責險豈不是冤大頭,公司做違規事務之前投保董責險,豈不是能全身而退。並不是,因為董責險也有免責情況,也就是投保人必須遵循的義務。

3.董責險拒賠什麼?

董責險的保險事項中,並不包括惡意違反忠誠義務,拒絕履行勤勉義務和服務義務的行為,比如信息披露中故意的虛假或誤導性陳述,違反法律的行為。

瑞幸咖啡在上市前買的董責險,保單共有4層,總限額2500萬美元,涉及境內外十幾家保險公司。有的保險公司對這項業務還做了再保分出。據瞭解,目前保險公司已經收到了瑞幸咖啡的理賠申請,鑒於案情比較複雜,相關調查還在進行中,有關理賠工作還存在著一定不確定性。

所以,瑞幸咖啡投保董責險能否理賠問題,關鍵取決與虛假陳述的事實認定,認定為虛假事實,那麼違反忠誠義務同樣得不到理賠,同時還是負法律責任。


職業責任保險承保專業技術人員因職業上的疏忽或過失致使合同對方或其他人遭受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經濟賠償責任。其發軔於十九世紀末西方國家保險市場上的醫生職業責任保險,如今已擴展至醫生、律師、會計師、建築師、工程師、保險經紀人、董(監)事及高級職員等領域。

此次瑞幸「爆雷」祭出的董責險保單,是多層嵌套、帶有超額賠付層的共保保單,「共保體」一共有4層:「底層共保體」由8家中資公司組成,在保險賠付中首當其衝;賠償金額超過基礎層賠付範圍則觸發下一層賠付,直至最後第4層。這啟發保險行業關注職業責任保險的限制性條款,如免責條款、責任限額以及超額分保等事宜。

一、免責條款

與保險責任條款相對應,免責條款即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其涉及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的責任確認,包括保險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

從保險法的基礎法理出發,保險公司不會承保不可保風險以及依法不允許承保的事項,保單的除外風險還包括可以投保其他險種(如綜合責任險)的情形。換言之,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設立在於合理分配當事人之間的權益與風險,體現了保險法對於投保人和保險人合法權益的兼顧

針對財務造假這一違反刑法、證券法的行為,不僅董責險,事實上在所有職業責任保險中,因「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過失或犯罪行為」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都不負責賠償。需要注意的是,「被保險人及其代表」中的「代表」是指能夠代表被保險人的人,在董責險中僅涉及被保險人(包括子公司)過去及現在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職員(有的承保對象還包括獨立董事)及其配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由被保險人的一般僱員原因引起便不屬於保險公司免責範圍。因此在覈定情形是否屬於保險責任時,保險公司後續需具體調查CEO、COO、CFO等是否捲入財務造假並構成犯罪。

二、責任限額

責任限額是指責任保險中保險公司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其涉及保險人在保險事故中所需承擔的責任大小。近幾年來,我國企業投保董責險的責任限額普遍在3000萬元至1億元之間,此次瑞幸購買的2500萬美元董責險顯然屬於高額保單。

一般而言,上市企業會依據自身的情況挑選責任限額,如在風險性高、購買力足的情況下選擇高額保單;近年來因高管錯誤造成的損失頻發現象,也普遍提高了上市企業的風險意識。數家上市企業還「接續」投保董責險,以持續激勵董事、監事及高級職員積極履職、大膽決策,並就其造成的經濟損失得到及時完善的補償。

而從目前上市險企的公告來看,大部分董責險產品具有較高的槓桿屬性:數十萬元保費即可撬動千萬元乃至上億元保額。統計顯示,自2002年董責險引入A股市場以來,我國目前累計有523家A股上市公司購買過該險種。儘管18年來該險種的賠付案例較少——這一方面源於財險公司與上市公司前有相關公告協議,另一方面也有持續投保率較低的因素——保險公司仍需嚴謹承保董責險。此次瑞幸的財務造假事件,也啟發保險公司強化保後管理,優化外部治理機制以更好監督相關人員的決策行為。尤其在董責險最受歡迎的科創板中,保險公司需妥善處理可能觸發投保人與投資者矛盾的風險點。

三、超額分保

瑞幸購買的董責險由多家公司共保,並由多家再保險公司分保(也稱再保)、轉分保。就風險分擔而言,共保是風險的第一次分擔,再保是風險的第二次分擔,並通過轉分保使風險分散更加細化。多種保險形式橫縱交錯,共同構成瑞幸董責險的風險分擔體系;多家保險公司在擴大承保能力的基礎上,也能確保自身在一次保險事故中的財務穩定性。

為了保障分保接受人所承受的累積責任風險的巨額責任,瑞幸的董責險保單多次運用了超額賠款再保險(簡稱「超額分保」)的交易方式:原保險人(分出人,即底層共保體)將超過自身賠款限額的賠款責任轉嫁給再保險人(分入人),再保險人繼而將其分入的賠款責任中超過自身賠款限額的部分轉向次再保險人(即轉分保)……責任險的超額分保一般沒有次數限制,瑞幸董責險保單組成的4層「共保體」便有多個「賠層結構」:損失達到基礎層約定額度(1000萬美元)後,再由超額賠付層繼續賠付,依此類推。

超額分保以賠款額度作為自留和分保界限,技術含量較高:參與險企能夠分享再保險市場的高利潤,與此同時也要承擔較高的承保風險;且層數越高,風險越小,費率也越低,因此只有面臨大額賠款才會輪到高層賠付。此前安聯發布的全球企業及特殊風險報告顯示,董責險因被保險人違反職責平均需賠付100萬美元以上;此次瑞幸財務造假事件牽連的多家保險公司也啟發財險公司:在踴躍參與共保的同時更要做好風險管控。

目前在我國的工程建設領域,涵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領域且包括法人職業責任保險和自然人職業責任保險在內的職業責任保險制度已基本建立,2019年數家工程諮詢企業響應中價協通知購買的職業責任保險也推動了險種體系的完善。對於建設工程職業責任保險行業而言,也應從瑞幸風波中吸取教訓,巧妙運用免責條款、責任限額以及超額分保等方式維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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