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可能的常识,该男孩父母智力正常,会立刻转移财产,女孩家属需要自己侦查确认对方是非法转移财产并拿出证据给执行庭,否则不了了之。这是我国目前常规操作。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1月20日,全国共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5987508例,限制乘坐飞机35702070人次,限制乘坐火车6322720人次,目前仍在公布中的失信被执行人还有5639080个。一百个中国人里有一个经过法律判决成为老赖的人,刨除老弱病残,适龄人口这个比例更大,完全可以按照人口比例称为老赖之国。辱母杀人案,翟欣欣逼死程序员案,各类集资爆雷案,诈骗案等等案件,你关注后继报道,执行往往一笔糊涂账。

如果不从根本上改变地方法院执行庭来执行的方式,这种令人震惊的数据会一直增多,地方法院的执行法官实际就是地方公务员,执行警很多是合同工,根本没有强制执行能力,所以才会有山东曹县,被执行人押送做异地执行的法官去解开被封银行账户,才会有东北某地法院执行能力强的先进案例是开车带著狼狗去淄博的公司参加公司会议,才会有石家庄执行能力强的法官是二十年前抢劫运钞车杀人案的案犯,有那个父亲被撞后花费巨款抢救,不得已微博喊话的白领,撞人的女人却转移财产名正言顺理直气壮成为老赖。这类报道太多太多。

经济案件执行是众所周知的肥肉,没有一个地方政府愿意放,完全变成了一门生意。然而地方法院根本没有执行能力,普通公务员带领一帮合同工,怎么能执行,只会让受害人受到二次伤害。

中国必须成立一个垂直领导的直属执法机构,最好是警察系统直管,而不是法院直管,法院出判决直接发送给直属强力执行机构,该机构拿判决执行,不和第三方有任何接触,同时配合各类科技手段,通过大数据和征信,才会解决执行问题。

更要改变法律,我们的执行追责是认为亲戚也是独立的自然人,学习西方法律制度,但东方人家庭观念远强于西方人,造成转移财产给亲戚来躲避执行比比皆是,而执行庭查到财产转移给亲戚就不查了,无法可依,无法来判,不了了之,我了解的执行案子转移财产给亲戚无法追查占了三成以上,以西方法律套用东方人的经济关系,是完全不适合的。让债权人去查对方转移财产的证据,荒唐可笑,明明应该是获得老赖财产的亲属朋友,应该自证,偏偏需要债权人自己去做侦探工作去查线索,怎么可能查到。

以上已经成为中国特殊国情,执行庭无执法能力,法律与现实严重脱节。从特例变成国人皆知的逃避执行的常识,名义是经济纠纷,实则是诈骗案件的事情也越来越多,也和这种现实息息相关,而且越来越严重。

法律不改,执行机制不改。很可能老赖里又添了两个人名。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解决不了问题。

14岁以下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是因为法律认为14岁以下的人心智不成熟,他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对他们的惩罚没有意义。

人的生理心理发育速度是不一样的,有的人七八岁就不知道年少轻狂只知道胜者为王,有的人四十多岁还尿炕。不存在一个确定的年龄,过了这个年龄就成熟,没到这个年龄就不成熟。

但就司法实践而言,一定要有一条线,用以区分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否则一定会产生大量的徇私枉法和冤假错案,两岁的牢底坐穿,四十岁的逍遥法外。

现在这条线定在了十四岁。

今天发现13岁的孩子为非作歹,那13岁也坐牢,后天发现12岁的杀人放火,那12岁的也坐牢,前段时间还有个10岁的小女孩虐杀婴儿,那是不是这个年龄要定到9岁?

不管定到几岁,也一定能找出具有主观恶意而未到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人,那么除了不能动的婴儿,个个都得坐牢。

这条线就失去了意义。

对未成年人犯罪有以下几个方面可以考虑:

能否由权威机构研究一种心理评估方案,用于评估未成年人犯罪时是否具有主观恶意,有恶意的坐牢,没有恶意的从轻。如果有技术手段能评估未成年人在违法犯罪时是否具有主观恶意,那么这条线有没有也就不重要了。如果技术手段达不到,那么这条线就应该存在,作为制衡,应该发挥工读学校的作用。

前些年大法党上蹿下跳,工读学校改成了由家属决定进不进,实际上是废掉了。对于不用坐牢的未成年人,应该强制送到工读学校去。此外,应该加强工读学校的教育作用,而不是像以前一样根本就是犯罪培训学校。

对于没有主管恶意的未成年人犯罪,应该追究监护人的责任。这跟连坐没关系,既然认为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那么理论上他什么事都做得出来,监护人就应当加强监管。就像狗咬了人,狗主人要承担责任一样,狗没有理智,那么狗主人就应该把狗管好。


1、目前司法实务届普遍混淆了「犯罪」与「刑罚」的逻辑关系。

目前一说未成年人犯罪,很多实务人士就会说——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不立案。

不承担刑事责任,在法律的框架下,只是「责任承担」的问题。即,即便实施了法不允许的行为,也不用接受刑罚。

但是,事实是什么?刑事立案的一个很大的功能是对事实的发现。从对法律的合理解释上看,即便不承担刑事责任,一个公民死亡或收到严重侵害,国家有义务去帮助被害者,应当立案去查明事实过程。相关查明证据可以帮助被害人进行有效的追责和索赔。而现在,只要不立案,各方就各有各的说辞,使劲推卸自己的责任,最后导致民事赔偿其实也不充分。

2、我国这个18岁的标准,在世界范围内是比较高的。

当然,你可以说是为了有效保护未成年人。但与之相对的是,谁保护被害人?无论从身体机能还是心理认知能力,随著信息时代的来临,越来越多的所谓的「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也越来越「早慧」。你觉得他还是个孩子,其实他懂得比我们这些老叔叔老阿姨还多,对于作案细节的考虑可以称之为缜密。

对于刑事责任的年龄划线,其实是一种价值观的斗争。我个人认为,从人类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进化角度看,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国外很多国家其实已经降低了责任年龄或者规定了一些可以突破年龄的标准。

3、当然,还有一种价值观是,刑罚不是目的,降低了年龄,也改变不了悲剧,还是要多教育。

但是,未成年犯罪者,有几个犯罪后接受了「教育」而变好的?可能微乎其微,相反,犯罪学研究倒是普遍认为,一个未成年犯罪者在今后的成长过程中,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极大,不管你怎么去教育。那种突然间痛改前非的,其实是少数。

那么现在的问题是,面对大量的「几乎不可能教育好」的未成年人,你怎么办?那些突然变好的未成年犯罪人,是因为什么变好的?其实也没有结论,有些因为宗教,有些因为家庭,有些因为朋友,有些因为影视剧等等,其实偶然性都很大,不具有可复制性,变好与否,似乎全凭运气。

而从被害人角度看,人们给了未成年人机会,谁给被害人机会?犯罪者倒是「被教育」去了,被害人被埋了,这公平吗?

4、还有一种观点,惩罚不是目的,预防犯罪才是目的。

这个观点看起来很人道,但逻辑上存在一个问题。所谓目的,是指的未来。在我看来,这种论证逻辑属于典型的「稻草人谬误」。

没错,我也觉得如果解决了犯罪的成因,会降低犯罪。比如贫富分化不严重的地方,反社会犯罪的比率一定比较低。

但是,这是解决犯罪预防啊。换句话说,这是解决如何让人不去犯罪的办法。可是,对于已经犯罪的人呢?我们如何评价?难道一个人抢劫杀人了,我们说要降低贫富分化,然后对这个已经抢劫的人置之不理?

逻辑有个基本定理,即「真命题的逆命题,不一定为真」,如「男人是人(真),人是男人(假)」。所谓刑罚,固然有犯罪预防的目的,但更重要的是犯罪评价啊。不能因为「犯罪预防是刑罚的目的之一」,就推导出「刑罚只是解决犯罪预防」这样的错误逆命题啊。

也有人说,轻刑的国家,重大犯罪的发生几率在降低。

这是一个理由吗?在我看来不是。逻辑学上有个「吃冰棍杀死北极熊」的关联性谬误,说夏天很多人吃冰棍,同时夏天北极熊死亡数量会增加,所以吃冰棍会杀死北极熊。

其实这世界上有很多事情都是同时发生的,但同时发生不意味各种事项之间就必然存在因果关联。二战后,欧洲国家大量废除死刑等重刑,但这不是犯罪率下降的原因。犯罪率下降是欧洲国家的整体国力也在高速发展期。与其说废死刑降低了犯罪,不如说均衡的经济发展降低了犯罪。

而随著08年金融危机的出现,以及各种恐怖袭击,人道难民问题的大量涌现,虽然欧洲国家如今依然是轻刑(相对存在死刑的重刑国家而言),但犯罪率问题却出现了波动,支持死刑的声音也开始出现。如果说轻刑就可以降低犯罪,那么显然逻辑上,如今依然是轻刑,犯罪率就不应该出现波动。但现实是波动了,你觉得用轻刑去预防犯罪的逻辑就不成立。

5、很多人一提到重刑,就说秦国用重典,二世而亡,进而推导出「乱世重典」是错误的。但事实上,这个逻辑是不成立的。因为所谓秦国因重典而速亡的前提就是不符合史实的。

秦国从秦穆公开始就变法图强,一度兴盛,可惜秦穆公死后,保守势力重新掌权,秦国又衰落下去。但随后秦孝公重用商鞅,开启了著名的「乱世重典」的商鞅变法,迅速再次崛起。虽然商鞅本人因政治斗争而身首异处,但众所周知,「商鞅身死而新法不灭」,杀死商鞅的人继续沿用商鞅的「乱世重典」策略,自秦孝公开始,继而是秦惠王、秦昭王的东征西讨,直至秦始皇灭六国。这几百年间,恰恰是「乱世重典」帮助秦国从蛮夷一隅走向一统。

于是,这里的问题是,为什么「乱世重典」维持了秦国几百年的高速发展,但到了秦二世的时候就亡国了?

原因,早就有人说清楚了。《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载:「荆南之地,丽水之中生金,人多窃采金。采金之禁:得而辄辜磔于市。甚众,壅离其水也,而人窃金不止。夫罪莫重辜磔于市,犹不止者,不必得也。故今有于此,曰:「予汝天下而杀汝身。」庸人不为也。夫有天下,大利也;犹不为者,知必死。故不必得也,则虽辜磔,窃金不止;知必死,则有天下不为也。」

这段话翻译过来,楚国南部地方,丽水里出产砂金,很多人偷偷地开采金子。按照楚国有关采金的禁令,私采金子被抓住,就在街市上处以分裂肢体的酷刑。被处以酷刑的人很多,尸体被抛到丽水里,把河流都堵塞了,可人们偷采金子的行为还是不停止。罪刑没有在街市上分裂肢体更重的了,但偷采金子的行为依然不停止,是因为偷采金子不一定被抓到。所以假如现在有人在这儿说:「把天下送给你,但要把你杀掉。」平常的人是不会干的。拥有天下,是莫大的利益;人们还是不会做,是因为知道一定丧命。所以不一定被抓住的话,虽然有分裂肢体的酷刑,偷采金子的行为依然不停手;如果知道一定要丢掉性命,那么即使给他整个天下他也不干。

「重典」的核心。大到秦国的百年兴盛,小到岳飞、戚继光的严肃军纪,事实上,乱世重典都是有效的。秦国二世而亡,主要原因不是法律的严苛,而是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斗争。即便谈论法律,其失败也不是太严,而是偏离了赏罚的统一性、明确性和必然性。换言之,「重典」失败的本质,是执法者自己不遵守法律,执法标准不统一,基于个人需要或主观喜恶而随意曲解法律。「重典」的失败不在「立法之重」,而在「执法之乱」。

具体到未成年人犯罪这个问题。我不认为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标准就是不少的。如果真有不好,那些事执法标准不一的结果。如果能够做到「伸手必被抓」的统一,我相信对于犯罪预防是有作用的


我估计这128万也很难拿到手。

这么说吧,法律不只是一张纸,米有背后的强力执行机构和社会的共识,纸上写的再多都是屁。立法容易,立完法后有相应的执行条件嘛?就拿这个13岁的孩子吧,判死刑的话社会舆论估计又会反过来。要是关监狱里,你不能把13的孩子和成年人一起关吧?专门监狱,专门看守。等等。讲透了,公共服务是要钱的,要社会基础的


未成年人判刑其实应该跟精神病人判刑类似。在判刑之前做心智测试,确认他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有认知能力。

通常意义上的保护未成年人,是因为觉得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没有概念。另一方面是觉得未成年人还有无限未来,也许有希望能改好。所以一刀切根据年龄来判断是否应该入刑,并不能解决「年少而阴毒」或者「年长而弱智」的问题。

如果仅仅因为犯罪年龄降低了,就降低未成年人入刑的年龄界限,那如果有特殊情况的出现,是不是又要降低呢?又该如何来界定哪个年龄是最恰当的入刑年龄呢?

所以就需要心理学专家制定出一套专业全面的心智测试系统。对犯罪的孩子(和精神病人)进行测试。同时应该发展处一套有针对性的教育方案,能教育的教育,能改造的改造,不能的就判刑坐牢。

有点悲剧的是这样的心理学专家大概不存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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