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某天下了大雪,甲出于做好人好事的目的,帮助邻居乙清扫了因积雪产生的各种障碍,甲在此过程中付出了若干的必要费用。

那么,从甲的角度而言,这是无因管理,邻居乙应当支付其必要费用。

从邻居乙的角度而言,这是不当得利,因为获得了利益——门口的雪被清扫了,甲遭受了损失——清扫过程中付出了必要费用,并且利益和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乙应当偿还甲必要费用。

我以上的理解正确吗??


谢邀

首先先明确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名词解释和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

构成条件:

(1)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未受本人委托;

(2)管理人从事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行为,包括对他人财产或事务的料理、保护、利用、改良、处分、帮助或服务等,至于管理人自己是否受益则在所不问;

(3)管理人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于为他人谋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损,不具备这一要件者不属于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

构成要件: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2)一方受有损失;

(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题主认为甲是无因管理,理论上第一项和第二项是符合的,可是问题出在第三项上。也就是其目的在于为他人谋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损。这里为他人清扫积雪,认为是对他人产生了好处或者避免了坏处。这个就有待商榷了,当然,如果题主你设定,扫障碍就是一定有好处和避免损失,那没问题,这个无因管理是成立的。但是,站在乙方的立场来说如果我要用这些雪打雪仗你不是还给我捣乱吗?如果我这房子长期闲置,用得著通行吗增加了啥?如果乙方主张这个,那应对的就是基于物权法的相邻权中的通行权而产生的侵权之债。

所以这个例子,在这里我个人持保留态度。不能说错,但是说对也很难。

题主认为乙是不当得利就完全错了。这里不当得利的第一项就不对,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不管怎么说,乙都没有得到钱或者财物。所以不当得利肯定靠不上。想要钱,那就只能往债权上靠,比如无因管理,或者侵权之债(妨害通行权,返还为消除妨碍而付出的费用。)

简单来说

不当得利的典型就是别人银行转账转错了。

无因管理的典型是喜当爹,养别人的儿子18年。

好吧,喜当爹无因管理是错的。无因管理的典型是见义勇为。


不当得利要求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获得利益,无因管理不就是法律上的原因吗?


一般认为不可以。

1、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这里的「管理」是指处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一般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学通说认为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

但不是所有事务都是民事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像帮他人扫雪的行为一般不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消灭,因此就不属于上述两种行为,而更像是纯粹道义上的行为or一般生活事务。而法学通说认为,管理以下事务的,一般不发生无因管理:

1)违法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2)纯粹道义上、宗教上或一般生活事务;

3)依法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或须经本人授权才能进行的行为。

试想一下,如果在帮别人扫雪的过程中花费了一定金钱成本就有权向他人索要的话,是不是也不符合民法中自愿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精神呢?所以,个人认为该行为不发生无因管理。

典型的无因管理有英雄救美(你路遇一美女出车祸,主动自费打车将其送到医院)。

而此事对邻居来说,一般也不认为属于不当得利。

2、不当得利是指:一方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另一方财产受损的事实。

显然,这里并没有人因扫雪遭受财产损失,邻居也就不构成不当得利。

那什么情况才构成不当得利?一般来说,典型的不当得利有非债清偿(欠甲1k因记错了人和数目,还了乙1w等)即一方以履行义务为目的向对方给付,但实际上该义务自始就不存在。


不存在不当得利的原因有两个:1,客观上,甲没有取得、接受或保有乙服务利益的行为;2,乙是为了助人为乐,即是明知的「赠予」。

而题中乙的付出行为,也有可能因没有必要性而不够成无因管理(铲雪是否保护了甲的权益不好说)


这个例子中关于无因管理的理解是正确的。

但是我认为这个例子中的乙的获利并不是不当得利。


扫雪这件事还是简单了,算做好人好事,发雷锋奖合适。如果贾不在家,雪快把他们家车棚压塌了,乙帮忙除雪,这就合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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