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永州一女生在商场被男子雷某肘袭胸部,男同学胡某在商场监控室制止想逃跑的雷某时将其踹伤。之后男同学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拘。


今天中午在微博看见的,以为会上热搜,没想到到现在下午四点了还没看见。随随便便发个美食都能上的热搜,怎么到这个新闻上就不行了?

看完后真的非常生气,因为我和那个女生差不多大。这真的让我产生怀疑,如果我被别人威胁了,我该怎么保护自己?未成年人保护法能保护我吗?我只能获得三百元「赔偿费」吗?如果我男朋友遇见了这种事情,他又应该怎样做才能保护我呢?

这个男生也只是一个学生,如果刑拘给他带来了案底,那么他未来又该怎么办呢?

这个案子是不是告诉我们,以后我的女朋友受到了猥亵,我是不是只能袖手旁观,或者拿出二十万加被刑拘的风险去打架呢?

那我找到了一条发家致富之路,在大街上看见情侣就摸女孩子胸,然后净赚199700元!

这个案子在女生的心里留下不可磨灭的阴影,在男生的档案上重重记了一笔。两个家庭为此到处奔波找人,而另一个家庭,只需要坐著数钱即可。稳赚不赔的生意会不会让更多人效仿呢。

可能真就是这句话说的:JC的不作为,将导致这个社会,愿意见义勇为的人,越来越少!


太他妈奇葩,猥亵男赔300元,踹猥亵男一脚要赔20万。如果法院支持猥亵男的诉求,呼吁大家就去猥亵法官的妻女,还能赚钱。


大家好,我是数沙社。我来谈下我的看法。

该案事发后,警方回应称,雷某猥亵是事实,雷某两处轻伤是胡某造成,「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不是故意,难道是无意的吗」?

警方的这一回应,是完全错误的。

我国故意伤害罪(主要是轻伤害)的司法现状相当异常,尤其是定罪率特别高。所谓定罪率高,一方面是指发案率高,另一方面是指司法机关对客观上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比例非常高。在一般性纠纷(如争吵、挑逗、滋事引发)过程中,先动手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的,属于不法侵害,后动手反击(殴打)者造成前者轻伤害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而不应当认定为相互斗殴,更不应认定后动手反击者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反之,在一般性争吵过程中,先动手殴打者造成对方轻伤的,则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这一规则体现了正不得向邪让步的法律精神,既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预防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

当然,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是家喻户晓的法律规定。但是,这并不意味著司法机关能够准确适用刑法的规定。实际上。我国司法机关将正当防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情形相当普遍。例如,将典型的正当防卫认定为相互斗殴,进而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寻衅滋事罪)。

将正当防卫认定为相互斗殴,进而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所造成的危害,是相当严重的。这种做法不只是增加了故意伤害罪的定罪率,更重要的是侵害了防卫人的权利,反过来助长了故意伤害行为,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也产生了相当多的司法腐败,并极易引发了其他社会问题。

本案中,胡某的行为无论如何都不能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相反,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当提倡鼓励。

据了解,永州市公安局已责令冷水滩分局撤销案件,立即解除对胡某某的刑事拘留,提级由市公安局重新调查。对雷某某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冷水滩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行政拘留15日。永州市公安局表示,将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回应网民对该案的关切。但是,如果没有此轮的舆论压力,本案大概率会走上刑事案件的「不归路」。

希望通过本案,正当防卫制度能够从理论走向实践,从纸面走向地面,让见义勇为之人不再寒心,引导社会向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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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转自微信公众号:数沙社(shushashe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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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踹伤逃跑猥亵男遭刑拘事件,谈谈故意伤害和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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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狗屎,不管这事结果怎么样,至少这坎坷的过程,让男孩子现如今或是长大以后再不见义勇为而是冷眼相对,我也毫无异议了。毕竟,社会教了他,不能无私。他助人为乐却被刑拘过,还遭过有罪的人威胁勒索,还耽误了自己的时间和所有家人的精力,甚至以后还可能会遭犯罪者报复。这些要怎么算?甚是心寒。这世道,若麻木冷清、自私,谁也没有权力去责怪他人,因为每个人都有罪,都是帮凶,都存不住自己的善良也伤害了他人的单纯和正义的无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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