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邀请。

根据我国婚姻法「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1、如果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除非女方患有严重疾病、残疾等情况,即使没有工作,只要有劳动能力就可以。现实法院判决中,小孩2岁以内,只要女方要,都会判决给女方直接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即使男方工资收入较高也没有用。

2、2岁----8岁之间的小孩,这个时候,男方、女方的起跑线是一样的,都 可以争取到抚养权,法律并没有规定明显的偏袒哪方,而是主要考虑照顾时间,工资收入、住房条件、绝育情况等等,当然现实中,工资收入高的肯定占有优势。

3、8岁以上的小孩,离婚时法院要亲自询问小孩意见,小孩想根据,法院就判决给谁。总体来说,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是根据上述标准,但是现实案例中,复杂的情况比较多,有的将孩子隐藏起来,无法找到,造成法院判决困难的也不少,如果你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钟涛律师会根据你们夫妻具体条件来综合衡量,为你制定最优化的方案来争取小孩抚养权。

家是一个国家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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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的一点,你得有一定的经济基础


您现在的情况是?如您的计划是变更子女抚养权,请见如下:

梳理与解析子女抚养权变更

一、为了全面评估,从法律角度,子女抚养权变更通常涉及如下因素:

1.子女情况:子女性别、年龄(是否已满10周岁)。

2.除该名子女外,是否还有其他子女?

3.双方所在城市及法院情况;

4.原则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当著眼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予以处理。

因此,您可以从上述几方面对相关情况进行梳理。如方便,为求准确评估您的情况,我们也可进一步探讨。请关注如下公号,我们会有专业人员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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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考案例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98例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典型案例之九十三:杨洁诉苏忠变更抚养关系案

(1)基本案情

原告杨洁与被告苏忠于2005年1月10日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苏某由原告抚养。随著年龄增长,苏某叛逆心理日益严重,无法与原告沟通,苏某要求随父亲苏忠共同生活。原告经考虑,诉请法院变更抚养关系。在审理过程中,苏某已年满十周岁,经询问,其表示愿与被告苏忠共同生活。

(2)裁判结果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杨洁与被告苏忠的婚生子苏某由苏忠抚养。

(3)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抚养权变更的案件。在审判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的案件中,应当始终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对于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当著眼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予以处理。同时,对于已经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还应当征求他们的意见。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孩子更好地学习、生活,并快乐地成长。

(二)最高人民法院通报14起未成年人审判典型案例之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98例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典型案例之六十五:李某诉孙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1)基本案情

  孙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时确定孩子小明由父亲孙某自行抚养,但离婚后不久,小明就被其母李某接走,与李某共同生活。此后,孙某认为孩子随著年龄增大,应该与自己共同生活,遂找李某接回孩子。但双方协商未果,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小明的抚养权。

(2)裁判结果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法官询问孙某的意见,孙某认为自己的抚养条件比李某好,且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小明由其抚养,故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小明已年满11岁,法官单独与小明进行了谈话,小明表示与李某共同生活更好。为全面了解父母双方的情况,做出对小明最有利的裁判,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详细释明了法院关于社会观护制度的内容及具体做法,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对本案开展了社会观护工作。

  社会观护员与小明及其父母见面5次,电话联系10余次,分别到双方家中、单位、居住地的居委会、派出所进行调查和走访,并引导小明父母从孩子健康成长出发,理性对待抚养权问题。社会观护员还到小明所在学校,了解小明得知父母争夺抚养权后发生的变化,向法院提交了4000余字的观护调查报告,详细阐述了相关情况,客观评估了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法官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与社会观护员共同开展调解工作。最终,孙某同意尊重孩子的意愿,将小明的抚养权变更给李某。

  案件审结后,社会观护员再次到小明所在学校对小明进行跟踪观护,小明见到社会观护员非常高兴,表示自己再也不用担心父母为争他吵架了,要好好学习,成为父母的骄傲。学校也反映小明的情绪稳定了,成绩不再下滑,整个精神状态发生了积极向上的变化。

(3)案例评析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涉及家庭矛盾,未成年人及其父母往往出现负面心理状态。为呵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尝试在此类案件中开展社会观护工作,聘任观护员进行社会调查,参与庭审调解,开展心理疏导,跟踪生效裁判文书执行,及时干预侵害涉案未成年人权益行为。本案中,观护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内容翔实的调查报告为法官裁判提供了参考依据,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参与调解,促成了纠纷的彻底化解,小明也在观护员帮助下,有了良好的成长环境,个性更加健康向上。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起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八:小宝抚养纠纷案—依法妥善处理未成年人抚养权纠纷的申诉

(1)基本案情

  小宝现年14岁,4岁时父母离婚,跟随母亲生活。12岁时,母亲以生意失败、身体不好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法院根据孩子意愿并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判决将小宝的抚养权变更给了父亲。但父亲却以自己和孩子长期没有共同生活,缺乏感情基础,且已再婚育子,不适合抚养小宝为由提出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随后,小宝父亲申诉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要求该院支持其请求。该院受理案件后,在民事案件中首次引入「社会调查」机制,聘请专业司法社工介入案件开展社会调查工作,了解真实情况和双方意愿。司法社工通过对各方当事人的多次家访,得知小宝父亲经济状况良好,完全具备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条件,但孩子却被父亲安排和雇佣的工人住在一起,条件极其恶劣,没有任何成年监护人陪伴。同时,司法社工还走访了当事人的亲属、邻居、曾经办理双方离婚诉讼案件的法官、处理过家庭纠纷的民警、孩子所在学校的老师、领导等,为审查办理案件提供了全面、客观的信息。最后,在审查案件的基础上,该院结合社会调查结果作出了不支持申请的决定。同时,通过约谈,让申诉人

理解息诉,并加强案件追踪回访,进行教育指导,进一步促使改善亲子关系。

(2)典型意义

  本案首次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申诉案件中引入「社会调查」机制,借助司法社工的调查优势和中立地位,通过多种途径全面、客观了解案件情况,为按照「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依法妥善处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1要看你想要孩子的决心和目的。

2你对孩子付出的心有多少

3是不是由你一直照顾孩子

4孩子多大

5孩子不归你,你会怎么样?


建立经济基础,建立与孩子之间的感情才有拿到抚养权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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