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总觉得秩序不过是统治阶级加强统治的工具,又或者是人类为了繁衍下去而需要遵守的必要默认准则。你们怎么想?


太深奥了,直接下一题。

要理解秩序就必须要从制度学派代表人物哈耶克的规则秩序理论下手:

一、秩序规则形成

思维空间通过对经验进行逻辑分析并依靠想像形成服从人类目的的对外界 ———外在于思维空间,包括自然界 、社会和人本身 ———的认识。

在积累了大量材料经验认识之后, 人逐渐有了赋予外界以建构模型的能力 ,「秩序」就是这个模型, 同时伴之以「规则」。

所谓`秩序 意指这样一种事态,其间, 无数各种各样的要素之间的关系极为密切,所以我们可以从我们对整体中的某个空间部分或某个时间部分所做的了解中对其余部分作出正确的预期 ,或者至少是学会作出颇有希望被证明为正确的预期」。

秩序指在自然进程中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著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而另一方面无序的概念则表明存在著断裂和无规则性的现象。

规则是一个默认的概念 ,哈耶克认为任何秩序都以规则为其基础, 无论秩序是「人为的」还是「自生自发地」形成的 。

二、秩序体系

秩序首先是一种体系 ,相对封闭的体系 ,该体系一经形成 ,就在宏观上呈现出相对的稳定和平衡,尽管秩序内部各要素之间仍在不停地相互作用,同时各要素的处境不断发生改变,但作为秩序本身相对稳定, 这种动态的平衡一直保持到秩序内部各要素间的相互作用变得如此强烈 ,以致各自的处境发生了根本变化 ,秩序才会相应地改变。

秩序是由内部各要素组成的 , 这些要素包括个体及其他个体和个体集合, 个体集合不仅指由个体组成的体系, 亦指其他所有存在共同组成的环境, 从个体还是个体集合的角度考察秩序视不同问题而定。秩序的成因是个体与个体以外的存在之间的相互作用。个体与个体以外的存在没有联系 ,就不会相互作用而发生改变。

三、秩序的分类

哈耶克将人类社会的秩序分为两类:规则秩序和目标秩序,或称扩展(自生)秩序和建构秩序。

1、规则秩序(无目的无方向秩序/秩序没有存在的目的?)

规则秩序是这么一类秩序,类似于自然规律,它本身无目标、无方向(即不受制于人的目标、意向),它由一系列基本的、大而化之的原则、规则构成。

这类秩序存在于人类社会的三个基本领域:

1)人们一般交往、伦理领域:语言文字,家庭(宗族)制度,夫妻关系,养育赡养制度等;

2)经济领域:产权分立制(私有制)、货币、分工、价格、交易(自愿)原则、契约(守信)原则等;

3)政治法律领域:国家制度(群体安全秩序原则),选举制(多数原则),权力(三权)制衡原则等。

2、目标秩序(秩序存在的目的?)

目标秩序是由人设定的目标,由人设计的规章所控制的机构或组织系统。

它由人所设计、建立,并能够被人改造、重构、废弃(取缔)。

它也可以存在于人类社会三大领域,一般交往、伦理领域如家庭,宗法组织、亲友组织等;经济领域如作坊、企业、合作社、行业组织;政治法律领域如政府、法院、军队、社团等。

最大的目标秩序当为政府,最典型的目标秩序当为军队。

四、秩序与受♂者(秩序规则下的人)

一方面, 人要求自己必须符合秩序的要求 , 秩序能给人带来没有秩序时的种种益处

但只要是秩序, 就必然对人本身构成限制,。

当某种秩序不能再带给如人所想的益处时 ,就有了另一方面, 人还在不断地突破 ,突破自我 ,突破秩序带给人的种种制约 ,自由解放问题由此产生 ,然而人又必须在某种秩序中突破秩序,从而改变旧秩序,建立新秩序 。

五、秩序和规则制定者到底是谁呢?(统治者?上帝?)

不同的秩序尽管制定者不同 , 有两点却是相同的 ,制定者必须首先获得规则的制定权

这样,规则的制定权就成了一切权力中的最高权力, 制定者取得制定权后 , 其制定的规则就变得如此有权威, 以至于凡是违反规则的人和事都要为此付出代价。

制定者与秩序的规则的关系比较简单, 在争取到制定权之后,著手制定新规则 ,随后则致力于维护自己制定的规则 , 这是制定者要做的所有事情。

对于受♂者来讲

当规则秩序能满足其一定的需要时,乐于接受规则秩序的规范 ;

但当一部分利益无法得到满足时, 其选择有三,:

1)脱离该秩序, 这是最消极的做法,在脱离秩序前,受者考虑进行利弊权衡,若脱离秩序要遇到更大的不满足,脱离秩序的做法自然被取消 ;

2)修改秩序规则, 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修改规则 , 这时受者考虑的是在秩序中能够保证自己的一部分利益, 但也会因为该秩序失去另一部分利益, 通过参与 ,可以得到更多 ;

3)推翻原有规则 :原有秩序使受者失去太多, 同时在力量对比方面, 或力量对比发展的潜力方面有可能超过现有的制定者, 则受者会断然反抗, 结果是真正的脱离秩序, 或者成为新的制定者。

六、秩序对自由的作用——秩序并不是统治者能滥用的工具

从抽象的人性角度分析,人具有理性和非理性双重特性:

理性表现为控制,即要求秩序非理性表现为任意,即要求自由

从这个角度看,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就是必然对立的关系。

自由与秩序其实是内在统一的。

哈耶克推崇自生自发的秩序,否定国家政权的强制性的干预,但他并不否认在文明的自然演化过程中所产生的对人的一些必要的约束,并认为一些必要的约束是个人自由所赖以维护的必要条件。

所以真正的自由应该建立在对客观规律的认同,而生活的客观规律就是,人生活在自然与社会之中,必须接受社会秩序和自然秩序的制约,所以人不可能彻底摆脱束缚,只能接受一些束缚,自由永远是相对的,不存在绝对的不受任何束缚的自由。

维护秩序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人的自由,而用来维护秩序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道德、惯例、宗教、法律等等都是用来维护秩序的有效手段

自由与秩序的关系是表面上对立,实质上的统一。秩序是自由存在的基础,自由是秩序存在的目的。两者不可分离,没有秩序的自由是任意,没有自由的秩序必然导致暴政。

也就是说,秩序可以保障自由

七、中国的秩序——传统执政者有效治理国家的工具

中国在几千年的发展史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内部规则秩序。当然,我们不可能穷尽中国的内部规则,但是有两点是不容置疑的。

其一,中国历来就是一个家长式的政府国家,它拥有庞大的官僚机构,对社会的关怀「无微不至」。随著这种自上而下的政权组织形式运行了两千年,中央集权的观念浸入了人们的骨髓之中,并进而形成了人们忠于权力、崇尚权力的行为方式。

其二,由于中国受到家族观念的影响特别之强,因此形成其独特的且根深蒂固的「熟人社会」,在此情景下,就形成了中国人遇事愿找熟人而非通过规则与程序的行为方式。这虽然只是中国人行为方式的冰山一角,但这足以证明中国人的行为方式是与西方人截然不同的。但是,这并不是说移植的外部规则无法与中国的内部规则相适应。

事实上,哈耶克认为,实际上文明的一切好处,甚至包括我们的生存,都取决于我们不间断地愿意承担起传统的负担。

中国的传统文化和传统政制仍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可供阐释和转化的资源,问题的关键在于注重自身内部规则对外部规则的吸收、消化。

因为,在哈耶克看来,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是使社会内在秩序得以生成和维系的内在规则,尽管它们往往是人们所不能言传和理解的。

主要参考引用搬运材料:

唐俊忠; 段迎春(2002).简述作为基本概念的秩序与规则.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李春生(2011).论自由与秩序的关系及其和谐发展.时代教育(教育教学)

邓正来(2000).社会秩序规则二元观——哈耶克法律理论的研究.北大法律评论

李𬱖飞(2010).哈耶克的「社会秩序规则二元论」.中共中央党校硕士论文

陈洪涛(2005).自由秩序规则——哈耶克法律观述要.宁夏社会科学

梁帮福; 汪国华(2004).浅谈规则与秩序.景德镇高专学报

刘晶(2008).规则与行为——解析哈耶克的「社会秩序规则二元观」.法制与社会

李永明(2013).规则秩序与建构主义浅议——对哈耶克的规则秩序的理解.经济视角(下旬刊)

王彬(2010).自发性秩序:进化论理性主义视野下的民间规则.民间法

宋舒杨(2013).规则·自由·秩序·创新.天津中学生

努尔艾合麦提·麦麦提尼亚孜(2011).哈耶克自生自发秩序理论研究.


你这个想法是现代文明下的必然产物。因为现在我们的生产力已经可以让我们的生存短暂脱离群体协作。但只要你进去社会足够深,你会明白我们今天其实更加脱离不了协作。当你需要与他人协作的时候,秩序就是必然产物。秩序本质是社会博弈的均衡态,只有按照这个均衡态人们才能达到协作获得效率。其实统治阶级之所以维持秩序,很大程度是因为统治阶级是不能直接产生生产力的。他需要依附于其他人的生产活动来获得生产力。
驯服人类的野性
秩序是人类文明演化过程中为使人类总体利益最大化的的东西。然后你带著这个观点去从大到小琢磨琢磨就明白我啥意思了

每天按部就班的上课、上班,你是否对无聊而机械的生活感到不满?那试想一下,如果明天突然告诉你不用再上学、上班,你是否会有一丝迷茫,甚至是恐慌?是的,那一丝迷茫正是对失去秩序的反应。

一、什么是秩序?

根据哈耶克的规则秩序理论,人在积累了大量的经验认识之后,逐渐有一种赋予外界建构模型的能力,模型具有一致性、连续性、确定性。这种模型就是「秩序」。所以,秩序是一种类似于自然规律的社会规律,它本身并不受制于人的意志,由各种原则、规则组成。

在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协作需要有一种规则,这种稳定的规则就是秩序。

二、秩序是否必不可少?

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与法律永相伴随的基本价值,便是社会秩序。恰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法律就是秩序,有良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所以,不可能存在一种没有秩序的法律。既然秩序与法律在某种程度上是同一的,那我们不妨换一个问题,如果没有法律,生活会是怎样?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规则,如果没有法律,则可能失去两样东西,一个是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一个是规则,但人类社会任何的真空都会迅速有另一样东西进行填充。在最开始的阶段,会有个人武力替代国家强制力,用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替代文明社会的规则。但慢慢地会发现两个问题,一方面,你无法获得高质量的商品和医疗、教育等社会服务;另一方面,你会陷入了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无法保障自己的安全。马斯诺需求理论中最底层的生理需要,只能获得低质量的满足,而对于上一层的安全需要甚至无法完全满足。大多数人会自然根据血缘地缘关系进行抱团,形成相关利益团体,进而在团体内部、团体之间依旧会形成以团体的武力作为保证的规则,经过若干次规则的更替、进化之后,法律将再次出现。

古罗马的格言写道:只要有社会就会有法律。前面的推论不是空想,而是在现实中真实存在,比如,在没有战俘营介入干预的时候,战俘会制定出某些行为规则,以调整他们在战俘营中的生活;遭遇船难并登上一个荒岛的人们,也会很快就著手制定某种临时性的法律和政府制度。

我们知道所有「与生俱来」的权利,比如人权、财产权、自由迁徙权等等,都有一个存在的前提,那就是秩序。秩序一旦被打破,无论是被战争还是动乱,我们所知道的各种权利,就都变成了气球,一戳就破。所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法律是世界运行的必需品,假如世界突然间没有了法律,那在不久的未来也一定会再一次出现法律。也就是说,秩序是必须的。

三、自由与秩序的关系

许多人曾误解了秩序,认为秩序与自由相互间不能包容,事实却恰恰相反。缪尔·亨廷顿说:「首要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合法的公共秩序。人类可以无自由而有秩序,但不能无秩序而有自由。」保障秩序或许会一定程度削弱自由,但请记住,秩序的反面是无序、是混乱,而不是自由,自由的反面是奴役,更不是秩序。自由不仅不是秩序的反面,反而自由本身也是一种秩序。真正的秩序是可以构建自由的秩序。

四、法律中的秩序

法律与「秩序」不仅在抽象概念上有所联系,他们在现实中有著更为直接的联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例:

第一,刑法第二条就开宗明义彰示了其任务之一是: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第二,在刑法第三章和第六章更命名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三,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这就是法律对于人们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的一种保障。同样,法庭的审理也需要秩序,法庭秩序由《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所保障,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员可能处以警告、训诫、退出法庭的处罚,最为严重时还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的扰乱法庭秩序罪。

最后,刑法中有57处直接出现「秩序」二字。对此,秩序对于刑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五、我们应如何面对秩序?

既然法律的秩序无所不在,作为一个普通人应该如何应对?在这里我们要谈到法律秩序的两个不足。

第一,法律秩序带来专业壁垒。专业化提高了立法、司法、行政的效率,但同时也将一个生活世界改造为纯粹的专业世界。一个日常的案件,通过法律人精巧的法律技术设计而抽象化,使法律脱离了真实的生活,到最后,连一个普通人都无法根据日常生活经验预测法律秩序所带来的后果。所以,作为普通人面对专业壁垒时,靠一己之力进行攀登,不仅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更可能落入专业陷阱中。

第二,唯规则化。将人们的行为放置在法律的框架之下,固然可以简单的得出结论,但这常常不能最终解决问题,反而还会衍生出其他更多的问题。用硬性规则将会对一种持续互利的熟人社会带来冲击,所以,法律中也设置了相应的「软规则」作为对「硬规则」的补充。比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了刑事和解制度,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及人身财产,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适用和解制度。

所以,对于我们如何面对法律秩序?这便有了答案,用专业人士的辅助越过法律精英所构建的专业壁垒,用多元化调解机制的「软规则」去化解法律秩序的「硬规则」。

当法官最后宣告审判的结果时,那法槌的声音提醒了我们,他的手中不仅拿著天平,他还握著剑,这把剑守卫的正是秩序。

参考书目:

1、《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查尔斯·霍顿·库利

2、《自由秩序原理》——哈耶克

3、《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塞缪尔·P·亨廷顿

4、《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哈耶克

5、《政治秩序的起源:从前人类时代到法国革命》——弗朗西斯·福山

辩护人陈槟山:法律的七种颜色: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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