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總覺得秩序不過是統治階級加強統治的工具,又或者是人類為了繁衍下去而需要遵守的必要默認準則。你們怎麼想?


太深奧了,直接下一題。

要理解秩序就必須要從制度學派代表人物哈耶克的規則秩序理論下手:

一、秩序規則形成

思維空間通過對經驗進行邏輯分析並依靠想像形成服從人類目的的對外界 ———外在於思維空間,包括自然界 、社會和人本身 ———的認識。

在積累了大量材料經驗認識之後, 人逐漸有了賦予外界以建構模型的能力 ,「秩序」就是這個模型, 同時伴之以「規則」。

所謂`秩序 意指這樣一種事態,其間, 無數各種各樣的要素之間的關係極為密切,所以我們可以從我們對整體中的某個空間部分或某個時間部分所做的瞭解中對其餘部分作出正確的預期 ,或者至少是學會作出頗有希望被證明為正確的預期」。

秩序指在自然進程中和社會進程中都存在著某種程度的一致性、連續性和確定性。而另一方面無序的概念則表明存在著斷裂和無規則性的現象。

規則是一個默認的概念 ,哈耶克認為任何秩序都以規則為其基礎, 無論秩序是「人為的」還是「自生自發地」形成的 。

二、秩序體系

秩序首先是一種體系 ,相對封閉的體系 ,該體系一經形成 ,就在宏觀上呈現出相對的穩定和平衡,儘管秩序內部各要素之間仍在不停地相互作用,同時各要素的處境不斷發生改變,但作為秩序本身相對穩定, 這種動態的平衡一直保持到秩序內部各要素間的相互作用變得如此強烈 ,以致各自的處境發生了根本變化 ,秩序才會相應地改變。

秩序是由內部各要素組成的 , 這些要素包括個體及其他個體和個體集合, 個體集合不僅指由個體組成的體系, 亦指其他所有存在共同組成的環境, 從個體還是個體集合的角度考察秩序視不同問題而定。秩序的成因是個體與個體以外的存在之間的相互作用。個體與個體以外的存在沒有聯繫 ,就不會相互作用而發生改變。

三、秩序的分類

哈耶克將人類社會的秩序分為兩類:規則秩序和目標秩序,或稱擴展(自生)秩序和建構秩序。

1、規則秩序(無目的無方向秩序/秩序沒有存在的目的?)

規則秩序是這麼一類秩序,類似於自然規律,它本身無目標、無方向(即不受制於人的目標、意向),它由一系列基本的、大而化之的原則、規則構成。

這類秩序存在於人類社會的三個基本領域:

1)人們一般交往、倫理領域:語言文字,家庭(宗族)制度,夫妻關係,養育贍養制度等;

2)經濟領域:產權分立制(私有制)、貨幣、分工、價格、交易(自願)原則、契約(守信)原則等;

3)政治法律領域:國家制度(羣體安全秩序原則),選舉制(多數原則),權力(三權)制衡原則等。

2、目標秩序(秩序存在的目的?)

目標秩序是由人設定的目標,由人設計的規章所控制的機構或組織系統。

它由人所設計、建立,並能夠被人改造、重構、廢棄(取締)。

它也可以存在於人類社會三大領域,一般交往、倫理領域如家庭,宗法組織、親友組織等;經濟領域如作坊、企業、合作社、行業組織;政治法律領域如政府、法院、軍隊、社團等。

最大的目標秩序當為政府,最典型的目標秩序當為軍隊。

四、秩序與受♂者(秩序規則下的人)

一方面, 人要求自己必須符合秩序的要求 , 秩序能給人帶來沒有秩序時的種種益處

但只要是秩序, 就必然對人本身構成限制,。

當某種秩序不能再帶給如人所想的益處時 ,就有了另一方面, 人還在不斷地突破 ,突破自我 ,突破秩序帶給人的種種制約 ,自由解放問題由此產生 ,然而人又必須在某種秩序中突破秩序,從而改變舊秩序,建立新秩序 。

五、秩序和規則制定者到底是誰呢?(統治者?上帝?)

不同的秩序儘管制定者不同 , 有兩點卻是相同的 ,制定者必須首先獲得規則的制定權

這樣,規則的制定權就成了一切權力中的最高權力, 制定者取得制定權後 , 其制定的規則就變得如此有權威, 以至於凡是違反規則的人和事都要為此付出代價。

制定者與秩序的規則的關係比較簡單, 在爭取到制定權之後,著手製定新規則 ,隨後則致力於維護自己制定的規則 , 這是制定者要做的所有事情。

對於受♂者來講

當規則秩序能滿足其一定的需要時,樂於接受規則秩序的規範 ;

但當一部分利益無法得到滿足時, 其選擇有三,:

1)脫離該秩序, 這是最消極的做法,在脫離秩序前,受者考慮進行利弊權衡,若脫離秩序要遇到更大的不滿足,脫離秩序的做法自然被取消 ;

2)修改秩序規則, 通過各種渠道,各種方式修改規則 , 這時受者考慮的是在秩序中能夠保證自己的一部分利益, 但也會因為該秩序失去另一部分利益, 通過參與 ,可以得到更多 ;

3)推翻原有規則 :原有秩序使受者失去太多, 同時在力量對比方面, 或力量對比發展的潛力方面有可能超過現有的制定者, 則受者會斷然反抗, 結果是真正的脫離秩序, 或者成為新的制定者。

六、秩序對自由的作用——秩序並不是統治者能濫用的工具

從抽象的人性角度分析,人具有理性和非理性雙重特性:

理性表現為控制,即要求秩序非理性表現為任意,即要求自由

從這個角度看,個人自由與社會秩序就是必然對立的關係。

自由與秩序其實是內在統一的。

哈耶克推崇自生自發的秩序,否定國家政權的強制性的幹預,但他並不否認在文明的自然演化過程中所產生的對人的一些必要的約束,並認為一些必要的約束是個人自由所賴以維護的必要條件。

所以真正的自由應該建立在對客觀規律的認同,而生活的客觀規律就是,人生活在自然與社會之中,必須接受社會秩序和自然秩序的制約,所以人不可能徹底擺脫束縛,只能接受一些束縛,自由永遠是相對的,不存在絕對的不受任何束縛的自由。

維護秩序的目的就是為了實現人的自由,而用來維護秩序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道德、慣例、宗教、法律等等都是用來維護秩序的有效手段

自由與秩序的關係是表面上對立,實質上的統一。秩序是自由存在的基礎,自由是秩序存在的目的。兩者不可分離,沒有秩序的自由是任意,沒有自由的秩序必然導致暴政。

也就是說,秩序可以保障自由

七、中國的秩序——傳統執政者有效治理國家的工具

中國在幾千年的發展史中,形成了自己獨特的內部規則秩序。當然,我們不可能窮盡中國的內部規則,但是有兩點是不容置疑的。

其一,中國曆來就是一個家長式的政府國家,它擁有龐大的官僚機構,對社會的關懷「無微不至」。隨著這種自上而下的政權組織形式運行了兩千年,中央集權的觀念浸入了人們的骨髓之中,並進而形成了人們忠於權力、崇尚權力的行為方式。

其二,由於中國受到家族觀唸的影響特別之強,因此形成其獨特的且根深蒂固的「熟人社會」,在此情景下,就形成了中國人遇事願找熟人而非通過規則與程序的行為方式。這雖然只是中國人行為方式的冰山一角,但這足以證明中國人的行為方式是與西方人截然不同的。但是,這並不是說移植的外部規則無法與中國的內部規則相適應。

事實上,哈耶克認為,實際上文明的一切好處,甚至包括我們的生存,都取決於我們不間斷地願意承擔起傳統的負擔。

中國的傳統文化和傳統政制仍是具有積極意義的可供闡釋和轉化的資源,問題的關鍵在於注重自身內部規則對外部規則的吸收、消化。

因為,在哈耶克看來,真正意義上的法律是使社會內在秩序得以生成和維繫的內在規則,儘管它們往往是人們所不能言傳和理解的。

主要參考引用搬運材料:

唐俊忠; 段迎春(2002).簡述作為基本概念的秩序與規則.河北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李春生(2011).論自由與秩序的關係及其和諧發展.時代教育(教育教學)

鄧正來(2000).社會秩序規則二元觀——哈耶克法律理論的研究.北大法律評論

李頔飛(2010).哈耶克的「社會秩序規則二元論」.中共中央黨校碩士論文

陳洪濤(2005).自由秩序規則——哈耶克法律觀述要.寧夏社會科學

梁幫福; 汪國華(2004).淺談規則與秩序.景德鎮高專學報

劉晶(2008).規則與行為——解析哈耶克的「社會秩序規則二元觀」.法制與社會

李永明(2013).規則秩序與建構主義淺議——對哈耶克的規則秩序的理解.經濟視角(下旬刊)

王彬(2010).自發性秩序:進化論理性主義視野下的民間規則.民間法

宋舒楊(2013).規則·自由·秩序·創新.天津中學生

努爾艾合麥提·麥麥提尼亞孜(2011).哈耶克自生自發秩序理論研究.


你這個想法是現代文明下的必然產物。因為現在我們的生產力已經可以讓我們的生存短暫脫離羣體協作。但只要你進去社會足夠深,你會明白我們今天其實更加脫離不了協作。當你需要與他人協作的時候,秩序就是必然產物。秩序本質是社會博弈的均衡態,只有按照這個均衡態人們才能達到協作獲得效率。其實統治階級之所以維持秩序,很大程度是因為統治階級是不能直接產生生產力的。他需要依附於其他人的生產活動來獲得生產力。
馴服人類的野性
秩序是人類文明演化過程中為使人類總體利益最大化的的東西。然後你帶著這個觀點去從大到小琢磨琢磨就明白我啥意思了

每天按部就班的上課、上班,你是否對無聊而機械的生活感到不滿?那試想一下,如果明天突然告訴你不用再上學、上班,你是否會有一絲迷茫,甚至是恐慌?是的,那一絲迷茫正是對失去秩序的反應。

一、什麼是秩序?

根據哈耶克的規則秩序理論,人在積累了大量的經驗認識之後,逐漸有一種賦予外界建構模型的能力,模型具有一致性、連續性、確定性。這種模型就是「秩序」。所以,秩序是一種類似於自然規律的社會規律,它本身並不受制於人的意志,由各種原則、規則組成。

在現代社會,人與人之間的協作需要有一種規則,這種穩定的規則就是秩序。

二、秩序是否必不可少?

法律是一種強制性秩序。與法律永相伴隨的基本價值,便是社會秩序。恰如亞裏士多德所說:法律就是秩序,有良好的法律纔有好的秩序。所以,不可能存在一種沒有秩序的法律。既然秩序與法律在某種程度上是同一的,那我們不妨換一個問題,如果沒有法律,生活會是怎樣?

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一種規則,如果沒有法律,則可能失去兩樣東西,一個是國家強制力的保證,一個是規則,但人類社會任何的真空都會迅速有另一樣東西進行填充。在最開始的階段,會有個人武力替代國家強制力,用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替代文明社會的規則。但慢慢地會發現兩個問題,一方面,你無法獲得高質量的商品和醫療、教育等社會服務;另一方面,你會陷入了一切人對一切人的戰爭,無法保障自己的安全。馬斯諾需求理論中最底層的生理需要,只能獲得低質量的滿足,而對於上一層的安全需要甚至無法完全滿足。大多數人會自然根據血緣地緣關係進行抱團,形成相關利益團體,進而在團體內部、團體之間依舊會形成以團體的武力作為保證的規則,經過若干次規則的更替、進化之後,法律將再次出現。

古羅馬的格言寫道:只要有社會就會有法律。前面的推論不是空想,而是在現實中真實存在,比如,在沒有戰俘營介入幹預的時候,戰俘會制定出某些行為規則,以調整他們在戰俘營中的生活;遭遇船難並登上一個荒島的人們,也會很快就著手製定某種臨時性的法律和政府制度。

我們知道所有「與生俱來」的權利,比如人權、財產權、自由遷徙權等等,都有一個存在的前提,那就是秩序。秩序一旦被打破,無論是被戰爭還是動亂,我們所知道的各種權利,就都變成了氣球,一戳就破。所以,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法律是世界運行的必需品,假如世界突然間沒有了法律,那在不久的未來也一定會再一次出現法律。也就是說,秩序是必須的。

三、自由與秩序的關係

許多人曾誤解了秩序,認為秩序與自由相互間不能包容,事實卻恰恰相反。繆爾·亨廷頓說:「首要問題不是自由,而是建立合法的公共秩序。人類可以無自由而有秩序,但不能無秩序而有自由。」保障秩序或許會一定程度削弱自由,但請記住,秩序的反面是無序、是混亂,而不是自由,自由的反面是奴役,更不是秩序。自由不僅不是秩序的反面,反而自由本身也是一種秩序。真正的秩序是可以構建自由的秩序。

四、法律中的秩序

法律與「秩序」不僅在抽象概念上有所聯繫,他們在現實中有著更為直接的聯繫。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為例:

第一,刑法第二條就開宗明義彰示了其任務之一是: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

第二,在刑法第三章和第六章更命名為「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與「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三,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這就是法律對於人們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的一種保障。同樣,法庭的審理也需要秩序,法庭秩序由《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的規定所保障,對於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員可能處以警告、訓誡、退出法庭的處罰,最為嚴重時還可能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的擾亂法庭秩序罪。

最後,刑法中有57處直接出現「秩序」二字。對此,秩序對於刑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五、我們應如何面對秩序?

既然法律的秩序無所不在,作為一個普通人應該如何應對?在這裡我們要談到法律秩序的兩個不足。

第一,法律秩序帶來專業壁壘。專業化提高了立法、司法、行政的效率,但同時也將一個生活世界改造為純粹的專業世界。一個日常的案件,通過法律人精巧的法律技術設計而抽象化,使法律脫離了真實的生活,到最後,連一個普通人都無法根據日常生活經驗預測法律秩序所帶來的後果。所以,作為普通人面對專業壁壘時,靠一己之力進行攀登,不僅會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更可能落入專業陷阱中。

第二,唯規則化。將人們的行為放置在法律的框架之下,固然可以簡單的得出結論,但這常常不能最終解決問題,反而還會衍生出其他更多的問題。用硬性規則將會對一種持續互利的熟人社會帶來衝擊,所以,法律中也設置了相應的「軟規則」作為對「硬規則」的補充。比如,《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了刑事和解制度,規定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及人身財產,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適用和解制度。

所以,對於我們如何面對法律秩序?這便有了答案,用專業人士的輔助越過法律精英所構建的專業壁壘,用多元化調解機制的「軟規則」去化解法律秩序的「硬規則」。

當法官最後宣告審判的結果時,那法槌的聲音提醒了我們,他的手中不僅拿著天平,他還握著劍,這把劍守衛的正是秩序。

參考書目:

1、《人類本性與社會秩序》——查爾斯·霍頓·庫利

2、《自由秩序原理》——哈耶克

3、《變化社會中的政治秩序》——塞繆爾·P·亨廷頓

4、《個人主義與經濟秩序》——哈耶克

5、《政治秩序的起源:從前人類時代到法國革命》——弗朗西斯·福山

辯護人陳檳山:法律的七種顏色: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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