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是二婚生的我,我是獨生子(我爸與前妻育有2女1兒)。跟我媽結婚時已經50歲了,跟前妻離婚凈身出戶,03年購得一間商品房,8萬元均由我媽存摺支付有記錄。房產證上寫的是我媽一個人名字,且有這份申明此房產為我媽個人所有。我爸於13年因病去世,沒啥財產所以未留遺囑。但昨天社區告知房產證需更換為不動產證不然以後產權無法交易。去更改時工作人員告知,不論之前房產證上寫的是不是一個人名字,沒立遺囑得話我爸始終擁有此房產的擁有權。我哥我姐他們也是合法繼承人,他們三個相對也有百分之30的產權,我想問問這樣是否合理。我哥我姐他們均已成家,且我哥最小大我20歲,我媽準備去與他們協商,請問如果他們不同意將產權放棄,我與我媽是否有什麼解決辦法,或者說法。我媽的心結很大,他們又沒出錢,這房子就是我們娘倆的全部家當了,還要給別人分一杯羹,我爸去世後就再也沒了聯繫的,不說我媽,完全沒把我當自家人,真的不希望他們這樣也能佔到便宜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不管寫男方的名字還是女方的名字,或者是雙方的名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沒有遺囑,就按法定繼承,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這裡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你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和你享有同等的繼承權。

但是繼承之前,作為你父親和你母親的夫妻共同財產,應該先析出一半作為你母親的個人財產。剩下的一半才由你母親、你、你兄弟姐妹、你爺爺奶奶(如果他們還在世的話)繼承。


合理的話你和媽媽肯定覺得不合理,

你姐姐哥哥覺得簡直沒有比這更合理的了,

這裡只談合法不合法。

題目有幾個模糊地方,

一是房屋購買時間是二婚前還是二婚後,

判斷是婚後不然沒那麼多麻煩事婚前房產就比較清晰了;

其次是申明房產你媽媽個人所有是什麼?

僅僅存摺記錄是不夠的因為婚後算共同收入的,

如果沒有婚內財產分割協議這套房產算是夫妻共同財產的。

那就基本明確了,

這套房產你媽媽有二分之一,剩餘二分之一為可繼承遺產,

由你媽媽、你、同父不同母的二個姐姐一個哥哥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

這樣就是遺產各五分之一,

總房產你媽媽佔五分之三,你站十分之一,哥姐佔十分之三也就是30%。

如果確實需要換不動產證的話,

建議和哥哥姐姐協商他們放棄繼承權你們可以給與適當補償,

當然如果暫時不賣的話不急著變更也行,

不過既然你媽媽已經有心結了建議還是儘快處理妥當為好。


這不叫佔便宜。你把事情經過寫清楚,房子是03年買的,你媽自己出八萬,有存摺做證。

請先說說你媽是那年和你爸結婚的?不管買房子時你媽從她存摺里出多少錢。

如果這房子是你媽和你爸婚後買的,不管你媽在她自己存摺里出多少錢,那也夫妻是共同財產。

如果這房子是你媽自己買的,你就應該寫,這房子是我媽婚前自己出資房,並有婚前房產公證,字裡行間沒看出來!

所以,你也用不著為你家這套房子進行辯解沒用。

你父親過世後,這套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子,由你媽、你、你哥和你姐他們,你們大家都有份,都有繼承的權力。

具體權益份額:你父、母各佔二分之一。你父親的二分之一,由你母親、你、和你的哥哥、姐姐們大家平分。

至於你哥哥姐姐們的份額,如果放棄不要,那是他們的權力,由他們自己決定。那也要看你和你媽跟人家商量的結果如何!

所以,不管你怎麼想,怎麼算,怎麼辯解,都不能違背繼承法最基本的原則。

好好想想吧,想明白了,有時間和你媽把你哥哥姐姐們請到一起,大家坐下來,心平氣和的商量商量,不管怎麼樣,哥哥姐姐們也都是你父親所生,你們都是親兄弟姐和妹。

做人不能太自私,做人不要太無情,做事還要三思而後行!


如果這個房子是在婚後買的,屬於你父母的共同財產,如果沒有立遺囑肯定是有他之前孩子的份額,只能說這是法律的規定,但是具體辦法你們可以去協商。


問題的關鍵是在於此房是婚前所買還是婚後所買,兩種情形會有截然不同的結果,具體情況可以諮詢我,給您提供最專業的律師幫你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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