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9日凌晨,重庆市梁平区柏家镇中心村,45岁的刘某会用铁锤杀死了丈夫蒋某银。

蒋某银烂酒,嗜赌,家暴成性,事发后村里人原以为刘某会是受不了丈夫多年的折磨才下了狠手,但是刘某会13岁的女儿还说出了另外一个原因:从六年级开始,继父多次对她进行性骚扰,事发当晚,继父多次试图性侵她,母亲想方设法进行阻止,未能得逞的继父不仅殴打母亲,还扬言第二天早上要将她拉到家门口的公路旁性侵,让全村都看到。

女孩说,7月8日晚上,继父蒋某银说要让她做自己的小老婆,开始对她动手动脚,母亲刘某会因阻拦就被罚在凳子上跪了一个多小时。凌晨,她向继父求情称第二天要去学校想回房间睡觉,但是继父不准,期间又数次想性侵她,都被母亲抱住了。最后一次,她上楼睡著了,迷迷糊糊听到有打架的声音,她当时以为是做梦就没下楼。

刘某会的堂姐刘女士认为,妹妹是为了保护女儿才下手杀死蒋某银的。相关司法材料显示,7月9日凌晨4时许,刘某会持铁锤朝俯卧在床的蒋某银头部、胸部等处击打,致蒋某银当场死亡。

刘女士后来从侄女处得知,蒋某银此前还曾多次对侄女进行性骚扰。侄女小学六年级暑假,蒋某银只穿著内裤,将侄女拉到二楼的楼梯间,撕破裤子,用手指进行侵犯,直到侄女反抗哭闹声,引来刘某会,蒋某银才放弃。后来,蒋某银直接向刘某会坦言自己要性侵继女的想法。刘女士说,刘某会知道蒋某银的邪念后,一直像防贼一样防著蒋某银,一直到事发当晚。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已经以故意杀人罪对刘某会提起公诉,12月22日下午,该案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开庭前村干部曾找到蒋某银的家人,最终蒋某银的五位兄妹一致同意出具谅解书。此外,刘某会的家人还收集了1000多位村民的签名请愿书,希望法院对刘某会的行为从轻处理。

丈夫欲性侵13岁继女被妻子锤杀,妻子被控故意杀人 此前曾遭多次家暴_蒋某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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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死者的五位兄妹一致同意出具谅解书;
  • 1000多位村民签名请愿希望法院对刘某会的行为从轻处理。

以这两点就已经很能说明整体情况了。

这里,我更想谈一谈女性遇到有关家暴、性侵、猥亵的问题时,可以怎么做。

之前,接到过这样一个求助:

这是一个各方面条件都相当不错的家庭,一直以来也很是幸福顺遂。

直到这天,四岁的小女儿无意中对妈妈说:「爸爸老是脱我裤子,摸我尿尿的地方。」孩子的妈妈异常愤怒且恐慌!一方面,再也不敢让女儿和丈夫单独待在一起;另一方面,又「特别想报复这个禽兽」。

不同于题中的案子,认证物证什么都有。也可以说,在事发前,如果要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和女儿,也都是有办法的。

但是,这个求助就真的什么都没有:

  • 没有证据。
  • 唯一的证人还不可采信。

求助者在这个情况下特别慌,和这样的人在一起,她一天也不想过。

她害怕多待一天,女儿又有遭到猥亵的风险。她压抑自己,不敢爆发激烈冲突,怕会更难控制。又愤懑难消,一心想要取证报复。

说实话,我当时也不知道如何处理,似乎除了安抚情绪,让求助者冷静下来,我别无他法。

对,我也不是专业干这个的,写这篇也是为了告诉那些同样不知道如何处理的人,遇到这样不知所措的情况是,至少可以这么干:

找妇联!

我联系了妇联,描述了基本情况。

妇联当天就安排了工作人员、安排了律师,联系了求助者,详细了解了情况之后(判定基本情况属实),提供了当下的针对性方案:

  1. 保持冷静,和律师进行一个沟通。
  2. 联系能暂时收容/居住的地方,收拾好自己和女儿的东西。
  3. 等待丈夫回家。
  4. 妇联工作人员到达家附近。
  5. 报警。(建议是没有办法的情况下,通过出警记录作为证据。)
  6. 多方同时在派出所进行纠纷的第一次碰撞。

当然,事情的发展和预估的基本一致。真的没什么有效证据,最终以离婚收场。

以上,只想说明:

无论如何,面对伤害,请求助!

补充一下~

关于有人说,妇联感觉不太有用。

其实,我在找妇联之前就没报太大期待。哪怕这次效果真的不错,我更多的也是归因于运气好,本地妇联真的可以。

我明明并不认为能带来很大的帮助,为什么还要在此强调呢?

因为,有时候,人真的会遇到困难;

因为,有时候,这些困难会让人无路可走。

我们还是要想办法,要呼号,要求助。

哪怕没有实际结果,哪怕也许只有只言片语的劝慰。

我们仍然要寻找、要求助......

因为,压抑,一味地压抑,

结果,如题。

更多心理与教育分享, @晴天


一、本案定罪及量刑问题

目前本案并无司法机关的权威披露,就媒体报道的极其有限的信息来看,7月8日晚上被害人开始意图对继女实施性侵,7月9日凌晨4时被告人将「俯卧在床」的被害人砸死,大概率是构不成正当防卫的。

《正当防卫意见》出台以来,各地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没有以前那么拘谨了,但无论如何应当承认的是,不管是普通防卫,还是无过当防卫,都要求防卫必须适时,都必须发生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本案中被害人是俯卧在床时被锤杀的,似乎俯卧在床的状态很难认定成正在实施不法侵害。

倒果推因地来看,要真能构成正当防卫的话,检察院就不公诉了,市一级检察院的水平不会那么低的。

可喜的是,如果媒体报道情况属实,即便故意杀人罪成立,仍有希望争取缓刑,2011年《刑事审判参考》收录了一个参考案例,即是认为被告人长期遭受丈夫的打骂虐待和家庭暴力,不堪忍受而持铁榔头杀死丈夫(连作案手段都这么相似啊!),属于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再结合自首,得到民众高度同情,社会危害性较小等因素最终宣告了缓刑。

被告人姚国英,女,1966年8月20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5月11日被逮捕。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姚国英犯故意杀人罪,向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姚国英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好逸恶劳,长期以赌博为业,对被告人实施家庭暴力侵害、虐待长达十多年,对被告人的肉体和身心造成严重伤害,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的杀人行为属情节较轻情形,且有投案自首情节,家有未 成年女儿需要抚养,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姚国英与被害人徐树生系夫妻关系,结婚十余年间徐树生经常无故打骂、虐待姚国英。2010年以来,徐树生殴打姚国英更为频繁和严重。2010年5月10日晚,徐树生又寻机对姚国英进行长时间打骂;次日凌晨5时许,姚国英因长期遭受徐树生的殴打和虐待,心怀怨恨,遂起杀死徐树生之念。姚国英趁徐树生熟睡之际,从家中楼梯处拿出一把铁榔头,朝徐树生头、面部等处猛击数下,后用衣服堵住其口、鼻部,致徐树生当场死亡。当日8时30分许,姚国英到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上方派出所投案。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姚国英持械故意杀害其丈夫徐树生,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姚国英的杀人故意系因不堪忍受被害人徐树生的长期虐待和家庭暴力而引发,因此,其杀人行为可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案发后,姚国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长期遭受虐待和家庭暴力而杀夫的行为受到民众高度同情,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家中又尚有未成年的女儿需要抚养,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姚国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五年。

二、本案的管辖问题

刑诉法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应当由中院一审。对这个「可能判处」如何理解,是个问题,是只要法定刑里有无、死,就该由中院一审?还是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做出判断,再决定管辖呢?一般认为是后者。上述的参考案例就是基层法院一审的,证明了这一点。

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能看出来,本案必不可能判无、死,但竟然是由中院一审的,这个锅,得由检察院背,因为高法解释里有一条,市检向中院移送起诉的一审案件,即便中院认为不可能判无、死,也不应当再移送给基层法院,应当自行审判。

高法解释这么规定,可能最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如果同级的市检认为应当判无死而中院认为不该,那么可以通过一审后抗诉来交由省高院终审决定。但如果允许中院自行下放给基院一审,则最终就成了中院做终审决定,同级市检无法监督,要想改变结果,必须得发动烦琐的再审抗诉。这么规定固然是极好的,但也有些其他积极的但次要的价值被忽略掉了,譬如本案,中院一审,就离人民有点远了……

这也体现出当前司法机关办案的一种趋势,有点过于流程化、机械化,或者说,匠气。事实上,故意杀人案件确实绝大多数可能判无、死,应当由中院一审,但如果把这个模式僵化了,不考虑具体案情,虽不至于造成严重的程序违法,但确实对法律适用不够准确,这样是很不好的。

三、与其关注法律问题,更该关注社会问题

假设本案最终没能判缓刑,被告人服刑去了,13岁孤女就会衣食无著、流浪街头吗?必不会。一定会有亲属或者爱心人士将她妥善抚养。那我们不禁要问,为啥非得等案发后才能这样呢?如果一开始女孩儿就能脱离继父魔掌的话,可能悲剧就不会发生。诚然有被告人「家丑不可外扬」等考虑,但不能否认的是,社会治理啊,还是得进步。


心疼这位母亲,也支持这位母亲

她真的不像各位那样高大上,

她可能很无知

但她也为女儿撑起了一片天

其次

难道新闻上,兽父少吗?还有些是亲生的孩子

兽母少吗?为了家庭安稳,居然默认兽父的行为,这事在重组家庭中,最常见

换一个平台

多的是男的愿意娶带小女孩的妇女,你以为它们是为了什么?

还不开童车,

笑死,

它们连小男孩都不放过

自己去匿名区看啊

实不相瞒

没匿名的男孩,也给我讲过这种事

母亲对一个孩子来说很重要啊

不然为什么说,宁要讨口娘,不要宰相爹???

怎么说呢

负责的爹妈无论什么时候,什么年代,都对自己孩子很负责

但动物,你还真不好说

我TM是真的想不通

连有些动物都知道收养同类的小孩,

算了

我侮辱了动物


准确的控告应该是激情杀人罪。法院的判决依据是,刘某会是在丈夫面朝下,趴在床上睡觉,毫无防备的情况下用铁锤将其杀死的,此时女儿已安然睡觉,性侵终未得逞,家暴打架也已经结束,不存在保护女儿和自卫情节,主观故意杀人行为属实,犯故意杀人罪。

但从之后被害人五兄妹出具的谅解书,一千位村民的请愿书可以看出,蒋某对妻子的长期家暴,性侵继女,并试图强奸继女的行为属实,在长期的情感情绪刺激下,让刘某会不堪忍受,最终诱发了刘某会的激情杀人行为。

刘某会有故意杀人情节,但偏向激情杀人行为的成分更大,法院应采纳受害人亲属出具的谅解书、村民的联名请愿书,作为量刑时参考的证词证据,判处刘某会激情杀人罪,并考虑蒋某对其家暴、性侵女儿的事实,从轻量刑。


这个男人性骚扰孩子,母亲的行为我认为是「大义灭亲」

在家暴中生存,在女儿被现在的丈夫侵犯,作为母亲怎么可能袖手旁观,视若无睹。

当然这里面有丈夫骚扰孩子,丈夫家暴妻子,妻子杀死丈夫三个事实。三个事实具有关联关系也各自独立。

从法律角度角度讲,丈夫骚扰孩子,法律有相关的刑责对应制裁,但是妻子不能用私行为去剥夺他人的生命;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但是从家庭伦理,公序良俗讲,孩子母亲的行为是一个母亲在承受了最大的痛苦和压力下,无奈和绝望的选择,因为在她的观念和脑海里只有这个男人死了,她和她的女儿才会安全,她的选择是出于迫不得已,可能在她来看这个就是一种自救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还要考虑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结合母亲新闻已知的信息,孩子母亲涉嫌故意杀人罪,但这个案件,事出有因。孩子母亲的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又是针对的是长期实施恶行为的被害人,社会危害性也不强,社会的消极影响也不广,应该鉴于被害人的过错在先且危害性等情况,对孩子母亲给予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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