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江苏男子为救生病妻子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后被认为属于「紧急避险」而撤诉?什么是紧急避险?
2018年12月7日晚上,为了庆祝妻子生日,江苏省江阴市的陈某邀请朋友到住处吃晚饭,自己也喝下了红酒。
到夜里11点多,陈某妻子想上楼休息,突然倒地口吐白沫、昏迷不醒,陈某随即让女儿拨打120求救。120回复,附近没有急救车辆,要从别处调车,具体到达时间不能确定。
因情况紧急,家人和邻居又没有驾照能开车,计程车一时也联系不到,陈某只得自己驾驶私家车,将妻子送到了附近医院抢救。随后,陈某被警方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3mg/100m1,远超醉驾标准。
公安机关固定相关证据后,将该案移送至江阴市检察院。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诉请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最终,检察机关撤诉。
据悉,这是江苏第一起因构成「紧急避险」而被依法撤诉的「醉驾」危险驾驶案,在全国也极为罕见。
作为法律共同体,我要起立鼓掌欢迎这样高水平的判决!
在公安机关立案且+拘留、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情况下,法院仍然敢于认为陈某是紧急避险、不是犯罪,这充分提现了法官的责任心、正义感和超高的法律水平,这样的法官请再多一些!
我们首先看一下什么是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比如法外狂徒张三追杀我,我看李四骑著个摩托车在旁边经过,我把他一推骑著摩托车跑了,我是紧急避险。
又比如,我在秦岭迷路七天了,没有吃没有喝,快饿死了。前方出现了一只大熊猫,我能不能杀了来吃肉?
答案当然是可以。虽然大熊猫是国宝,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但人在危急的情况下为了保命杀死大熊猫,属于紧急避险,绝对不会被追究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紧急避险是犯罪的阻却责任,紧急避险的认定非常严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放到本案中,表现为陈先生的妻子生命受到严重威胁。
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继陈先生驾车出门时,其妻子仍然处在病中,是很危险的。
3.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陈先生在救护车无法到达也打不上车的情况下为了尽快将妻子送往医院而醉酒驾车,保护了妻子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侵犯了「不得醉酒驾驶」这一社会公共秩序。
4.具有避险意识。陈先生酒后驾车出门的目的是为了救妻子(避险)。
5.必须不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陈先生将妻子送往医院后就停止了醉酒驾驶行为,没有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他损害,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所以法院认为陈先生紧急避险,不属于危险驾驶罪,是十分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