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很少回家,一年只回去几次,每次待两三天就走,所以没有长期租用固定停车位。

每次回去都是停在小区物业的指定临时停车位(比如外出住户暂时不需要的车位),按天交停车费,也有挪车电话。这次也是这样,进小区就在保安那登记了,停在保安指定的位置。

回去当天晚上出门散步回来看到前挡有张纸,以为是广告单废纸之类并没在意想著明天再去拿下来。第二天早上要用车时,车尾被另一辆车顶死,才注意到前挡纸上有字写的「乱停车!!!」黄色荧光笔写在白纸上,晚上小区光线又暗,昨天确实没看见有字。车上没有电话我就找保安联系了后车车主挪车,后车车主说我占了他的车位,他留了纸条我还不挪走所以是故意堵在我车尾给我点教训不肯挪车。

我又跟保安确认昨天确实让我停在这里(车位都有编号),保安说这个车位一家子出去旅游了还没回来,也不是堵我车尾这辆车的车位。

打122让后车车主挪车,折腾半天耽误了很多时间,所以看到车主我也挺不耐烦说我又没占他位置怎么乱停车了,后车车主也很理直气壮说本来车位是他邻居的,这几天让给他停了,车位又不是我的我就是乱停车。我也说是保安指定的临时停车位我交停车费了凭什么不能停(所谓邻居让给他停这事也没人知道无法确定)。

晚上回来又问了一次保安原来那个位置能不能停,保安说可以,之前的那辆车有自己的车位停这儿图方便才是乱停。所以当天我还是停在原来的位置。

第二天早上引擎盖上划了「乱停」两字,车门上划了三个「sb」。监控拍得清清楚楚是谁。

想问问各位我这种是不是乱停车。小区车位是租用,默认暂时不用的车位按规定作为临时车位,划车者所说邻居给他停的也只是一面之词,小区保安也没有被通知过这个车位不能作为临时车位。这种情况到底是谁的问题。


看完了,首先回答,不是乱停车

然后,报警就完事了,说实话,即使停了他的车位,划车也要进行赔偿,损坏私人财产,照价赔偿,更何况你停的不是他的车位,赔偿是跑不了的

最后,对付这种人真的特简单,他损我比他更损就是了

其他原因就不赘述了,题主已经提供的很详细了,总之你没错,再一个都是邻里邻居,留了挪车号码没必要弄得那么难看


正经路数就是报警,不正经路数你自己发挥吧。都一样。

反正沾车的事钱都不少,正经正规地办没有坏处。


报警,民事诉讼,证据在在物业调取。

感慨一下,能刷知乎,把事情讲清楚。

但文中反复强调「保安允许」这个逻辑正常么?

这事责任主体是物业和划你车的某业主。

协调物业取证,保留。报警,民事诉讼才能保护你的权利。保安能干嘛?

人们在经历未经历之事,有溺水感时,真的是乱抓稻草。「保安的同意」就是您的稻草。这个稻草您觉得有用么?您的邻居泼皮一样,他在乎保安么?甚至物业公司会为您出头么?

想出气就去物业调录像,取证,报警,依法依规的折腾那个泼皮邻居。嫌麻烦,就忍吧。就算你找熟悉的邻居给你评理,你觉得会达到你的目的么?车位不是你的,物业收了你停车费。你说应该找谁?


谁的错重要吗?


问题描述的越详细,事实就越清楚,这样的问题给个好评!

下面就题主给出的事实进行分析和建议:

小区物业将车位租赁给了业主甲(即题主车辆所停放的车位的承租人),物业与甲之间形成了「车位租赁合同关系」,且有明确的租赁期,简单来说,在甲的租赁期内,该车位的所有权归小区物业,而甲享有合理使用该车位、并且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物业不得干涉,这是大前提。

但是,合同讲究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就是说,假如甲同意在自己不使用车位的期间内,物业将临停车辆安置于自己的车位上,并且可以保证不影响自己对该车位的后续停放使用,或者该情况已经在整个小区里形成了默认的惯例,那么这一情形就不属于物业对甲的违约,视为在租赁合同的效力范围内允许发生的事实。

在此基础上,题主的车辆获得物业的允许,进入小区并停放在物业指定的位置,题主与物业之间形成了「车辆停放管理服务合同」关系,在该法律关系中,题主享有的权利是使用物业指定的车位,而负担的义务是支付使用费,并且不能影响他人的合法权益,物业享有的权利是向题主收取费用,而负担的义务是为题主的车辆提供用以停放的位置,并且保障题主车辆的安全。基于这一法律关系,题主按照物业的指示停放车辆的行为属于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绝对不够成乱停乱放。

那么题主的车辆是否妨碍了另一业主乙,也就是划车堵车者的合法权益呢?并没有。因为业主乙并不享有对该车位进行使用或者临时使用的权利,就该车位而言,能够进行合理使用的只有两个人,一个是业主甲(基于租赁合同),另一个是题主(基于服务合同)。

在停放过程中,题主的车辆遭到了业主乙的损坏,这表明物业并未尽到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属于违约,题主可以就自己车辆被划被堵所遭受的损失向小区物业主张违约损害赔偿。此外,业主乙作为划车、堵车的实际侵权者,对于题主负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题主也可以就自己的损失,向业主乙直接提出赔偿要求。但是需要注意,题主只能选择向物业或业主乙的其中一方主张赔偿,而不能二者兼求。

那么另一个关键问题是,题主的权利救济途径是什么,其实很简单:

直接向法院起诉业主乙或者小区物业,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或者违约之诉。

一听是要打官司,可能很多人会觉得麻烦,其实不然,对于这种权利义务清晰的小案件,法院会采取先行调解的处理方式,说白了就是把你们双方当事人叫到一起聊聊,在法院的主持下,就赔偿问题达成合意,到时候双方的气其实早就消了,而且调解相对于诉讼是更简单快速的解决方案,再加上主持调解的是代表国家司法公信力的人民法院,所以案件到这一步基本上都会比较完美的解决掉,根本不需要真的对簿公堂,谁的时间不值钱啊是不是?

顺便说一句,报警是没有卵用的,这属于民事纠纷,警察叔叔不管,除非对方手段恶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首先,这不属于乱停车。

其次建议您尽快报警处理。退一步讲就算是乱停车,也不是毁坏财物的理由。如果您的车辆维修费用巨大,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个人意见

物业将已经出租给业主的车位再用于临时停车,不妥。业主已经租用车位了,取得了租赁期内的使用权,物业又将租赁期中的几天租给其他业主做临时车位用,造成同一车位在同一时间有两个业主拥有使用权,本身就是会造成纠纷的情况。

租赁期的业主,也可以将车位暂时借给邻居使用,毕竟在租赁期。除非在租赁合同中标明,不得转借转租。

但是物业将这个车位做临时车位用了,还收取费用,物业有义务保证你正常使用车位。

目前没有办法核实租赁业主是不是在出门期间把车位借给邻居使用,但是划车肯定是违法的。可以考虑报警,并且跟物业协商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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