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虽未和货主签合同,但是从你的描述看,双方就货物运输已达成一致,你公司已实际履行送货义务,可以认定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2.你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过程中导致财产损害,属于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对于货物受损的一方,应举证证明其货物价值,若是不能证明货物值几百万,也很难获得赔偿


公司和货主之间建立了货物运输合同无疑。先说货物价值,货主说值几百万就是几百万吗?我们常说空口无凭,价值几百万是需要有相应的证据来加以证明的,如果拿不出来相应的证据就只能进行价格评估了。以第三方的评估结果为准。

接著再说题主需不需要承担责任这一项。按题主的意思,货主现在应该是只找了题主这一方,那么如果货主能够提供物品购买发票或者维修发票以及现场照片、物品照片或者双方清点的财产清单等的话,题主是需要按照上述证据显示的金额进行赔偿的。如果货主不能提供上述证据,也可以由货主和题主双方共同委托价格评估,或者由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委托价格评估确定货物的价值。由于题主与货主没有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按照惯例及相关法条规定,题主是需要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金额对货主进行赔偿的。

如果交通事故不只是题主这一方有责任,货物的损失是否还是由题主这一方单独承担。如果货主如前所述只找了题主的话,题主需要先承担全部责任,然后可以按照交通事故双方的责任请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题主的问题基本上已经回答完了,下面说一下货主的索赔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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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题主所述的这个事件中,对货主来说,存在著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货主和题主的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另一个是货主和题主以及交通事故另一方(以下称A)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货主既可以按照运输合同纠纷向题主主张赔偿损失(方案一),又可以按照侵权纠纷向题主和A主张赔偿损失(方案二)。那么两种方案的区别是什么呢?

方案一优点:只用起诉题主自己,而且可以从题主自己这里得到全部的损害赔偿。题主作为运输公司一般情况下赔偿能力比较充足,货主更容易拿到自己想要的赔偿;

方案一缺点:万一题主的运输公司缺乏赔偿能力,可能会全部的钱都拿不回来。

方案二优点:鸡蛋没有放在一个篮子里,万一有一个没有赔偿能力还可以拿回来另一个那部分的钱;

方案二缺点:万一运输公司有赔偿能力而A没有,那么A的那一部分可能就拿不到了,反之亦然。

如果方案一、二的优点都想要怎么办,那就麻烦点方案一和方案二一起用。可是这样会不会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呢。

「一事不再理」原则中的「一事」应为相同当事人、同一案件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同一案件事实,指当事人起诉所涉案件事实关系在前诉与后诉一致;同一诉讼标的则指原告前后两次起诉基于一致的请求权基础。

该事件中,方案一、二不管是当事人还是案件事实抑或诉讼标的均不相同,故而不会触犯「一事不再理」原则,方案一、二可以放心的共同食用。

参考自(2018)最高法民再183号


需要看具体的损失,要求他提供证明,证明你拉的货有是多少钱


  1. 原告需要举证存在事实的委托关系
  2. 需要举证实际损失金额
  3. 是否有保险


比较复杂。一句话说不清楚,也未叙述交通事故原因。具体可以私信我们团队,付费答复


货物价值,需要货主举证;

货物价值通常靠发票、购销合同、保险合同、清关申报价值等等因素考量,如果前述都没有,那么一般参考的是同等产品的实际价值;

如果货主能够证明货物价值,那么,你可以与货主协商赔偿款,赔偿可以协商,协商不成,那么一般法院考量的也就是同等产品的实际价值,这里的实际价值可能是成本价、清关价、CIF价、市场价、销售价等等,要看具体的货物;

所以,赔偿这个东西,是个玄学,看你的本事,能把赔偿款谈到什么价位;当然赔偿么,最多也不超过货物的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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