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雖未和貨主簽合同,但是從你的描述看,雙方就貨物運輸已達成一致,你公司已實際履行送貨義務,可以認定存在貨物運輸合同關係;

2.你的行為屬於履行職務過程中導致財產損害,屬於職務行為,應由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3.對於貨物受損的一方,應舉證證明其貨物價值,若是不能證明貨物值幾百萬,也很難獲得賠償


公司和貨主之間建立了貨物運輸合同無疑。先說貨物價值,貨主說值幾百萬就是幾百萬嗎?我們常說空口無憑,價值幾百萬是需要有相應的證據來加以證明的,如果拿不出來相應的證據就只能進行價格評估了。以第三方的評估結果為準。

接著再說題主需不需要承擔責任這一項。按題主的意思,貨主現在應該是隻找了題主這一方,那麼如果貨主能夠提供物品購買發票或者維修發票以及現場照片、物品照片或者雙方清點的財產清單等的話,題主是需要按照上述證據顯示的金額進行賠償的。如果貨主不能提供上述證據,也可以由貨主和題主雙方共同委託價格評估,或者由調解組織、人民法院委託價格評估確定貨物的價值。由於題主與貨主沒有簽訂貨物運輸合同,按照慣例及相關法條規定,題主是需要按照上述方法確定的金額對貨主進行賠償的。

如果交通事故不只是題主這一方有責任,貨物的損失是否還是由題主這一方單獨承擔。如果貨主如前所述只找了題主的話,題主需要先承擔全部責任,然後可以按照交通事故雙方的責任請求對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題主的問題基本上已經回答完了,下面說一下貨主的索賠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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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題主所述的這個事件中,對貨主來說,存在著兩個法律關係。一個是貨主和題主的運輸合同法律關係,另一個是貨主和題主以及交通事故另一方(以下稱A)之間的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關係。

貨主既可以按照運輸合同糾紛向題主主張賠償損失(方案一),又可以按照侵權糾紛向題主和A主張賠償損失(方案二)。那麼兩種方案的區別是什麼呢?

方案一優點:只用起訴題主自己,而且可以從題主自己這裡得到全部的損害賠償。題主作為運輸公司一般情況下賠償能力比較充足,貨主更容易拿到自己想要的賠償;

方案一缺點:萬一題主的運輸公司缺乏賠償能力,可能會全部的錢都拿不回來。

方案二優點:雞蛋沒有放在一個籃子裏,萬一有一個沒有賠償能力還可以拿回來另一個那部分的錢;

方案二缺點:萬一運輸公司有賠償能力而A沒有,那麼A的那一部分可能就拿不到了,反之亦然。

如果方案一、二的優點都想要怎麼辦,那就麻煩點方案一和方案二一起用。可是這樣會不會違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則呢。

「一事不再理」原則中的「一事」應為相同當事人、同一案件事實、同一訴訟標的。同一案件事實,指當事人起訴所涉案件事實關係在前訴與後訴一致;同一訴訟標的則指原告前後兩次起訴基於一致的請求權基礎。

該事件中,方案一、二不管是當事人還是案件事實抑或訴訟標的均不相同,故而不會觸犯「一事不再理」原則,方案一、二可以放心的共同食用。

參考自(2018)最高法民再183號


需要看具體的損失,要求他提供證明,證明你拉的貨有是多少錢


  1. 原告需要舉證存在事實的委託關係
  2. 需要舉證實際損失金額
  3. 是否有保險


比較複雜。一句話說不清楚,也未敘述交通事故原因。具體可以私信我們團隊,付費答覆


貨物價值,需要貨主舉證;

貨物價值通常靠發票、購銷合同、保險合同、清關申報價值等等因素考量,如果前述都沒有,那麼一般參考的是同等產品的實際價值;

如果貨主能夠證明貨物價值,那麼,你可以與貨主協商賠償款,賠償可以協商,協商不成,那麼一般法院考量的也就是同等產品的實際價值,這裡的實際價值可能是成本價、清關價、CIF價、市場價、銷售價等等,要看具體的貨物;

所以,賠償這個東西,是個玄學,看你的本事,能把賠償款談到什麼價位;當然賠償麼,最多也不超過貨物的實際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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