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歌曲的制作人以及鬼畜对象的权利是否有一定程度上的侵犯?


鬼畜用歌属于对他人作品的改编行为,如果没有原著作权所有人的改编授权是属于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何止是侵权啊,真告起来,B站药丸!

全明星警告!

duang警告!

局座警告

雷布斯警告!

河北省元首警告!

坂本大佬警告!

巫妖王警告!

庞麦郎警告!

金坷垃警告!

超威蓝猫警告!

比利王警告!

蔡徐坤警告!


侵权,但没人管。如果所有被侵权的人都来告B站,特别是像今年这种严抓知识产权的一年,B站必倒大霉。


大街小巷,商场里放的歌都是侵权的。同理,


都算,只不过大家没这个意识罢了,youtube上只要涉及到利益方面,每一首都要好好考虑是否可以用,但b站很明显没这个能力去管,一般只要不涉嫌抄袭,商用,基本都不算侵权,不过本家是否授权还得需要自己去询问。


作为视频的背景音乐并不算侵权。

但如果你上传音乐网站,作词作曲自己那就是侵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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