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生一枚,很遗憾,我国当今的法律并非沿用中华法系构建的,而是沿用从西方传来的大陆法系(罗马法系)建立的。但是,中华法系依然有她辉煌灿烂的文化和对当今法治极大的借鉴作用。现在的法律界越来越追求法律的人文关怀(民法体现得尤其显著),许多时候,古老的中华法系为我们提供了很多借鉴。我们来梳理一下中华五千年法系的进程:

夏禹时代,作《禹刑》,中国第一部法律出现。(有争议)

商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

周景王九年,子产铸刑书,中国法律开始成文化。将法律以成文,公开的形式向群众公布,是法治的重大进展,中国自此开始由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转变。

周威烈王十九年,李悝著《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出现。

秦孝公六年,商鞅变法,改法为律,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刑律,为中国法律发展奠定基础。法家思想大行其道,以商鞅为典型代表,严格遵从「法理唯一」,坚决反对「刑不上大夫」的礼乐思想。

秦始皇元年,《秦律》推广全国,中国法律统一。这是中国法治进程的又一大进展,中国形成了统一的,颁行天下的法律。

汉元光元年,董仲舒奏请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中国法律儒家化开始。法律的儒家化,以情入法,将道德融入法律。以现代法治思想来看,似乎多少不太相容,但在当时的阶段特征来看,缓和了社会矛盾,矫正了秦朝时期「百姓夜卧,梦中皆战」的苛刻法律,这是符合当时的时代特征的。

魏晋时期,首现「八议制度」,引礼入律,相当于给了一部分上层人士的法律特权,相当于一定的法律豁免权,具有一定的人治特征,但这一制度本身却又是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的,严格来讲这又不算「法外开恩」,是一个比较矛盾的现象。

隋开皇元年,高颎撰定《开皇律》,同年颁布,世界上第一部国家宪法颁布,具备划时代意义,同时也为中华法系的诞生铺平道路。

唐贞观十一年,颁行《贞观律》,完善了前朝法律。

唐永徽四年,长孙无忌,李绩作《唐律疏议》,集前世法律之大成,是时世最完备的封建刑事法典,影响整个东亚文化圈,正式宣告了中华法系的确立。这是中国法律的又一里程碑。同时,法律儒家化思想在唐朝法律中也有体现,比如「亲亲相隐原则」于唐代入律,我觉得与其说是「人治」,倒不如讲是法律的人文关怀。毕竟大部分人都是具备七情六欲的凡人,大义灭亲的事情不能强制要求人人都做。

宋建隆四年,宋太祖诏令《宋刑统》颁行全国,改变了自秦、汉以来的法典编纂的传统,开辟了新的立法形式,也是中国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成文法典。另外,凌迟的合法化也是自宋仁宗时起。遗憾的是,由于宋朝经济政治形势的长期动荡与改变(原因大家应该心里清楚),宋代虽有此法,但断案还是多以皇帝临时所发的「敕令」为主,此时期人治特征较为明显。

明洪武七年,李善长,刘伯温作《大明律》,革故鼎新,继承前世所有优点,开创近代法律的基础,具有划时代意义。明太祖朱元璋重典治国,法治得到极大伸张。但同时,由于君主专制的不断加强,明朝同时还采用了厂卫特务机构干预司法,也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不过总体上,《大明律》对中国近代法律发展影响重大,意义深远,具有很高的借鉴价值。

清乾隆五年,《大清律例》颁布,既是清代最为系统、最具代表性的成文法典,又是中国最后一个大一统王朝的国家法典,也是中华法系最后的演出。

清光绪三十四年,迫于内忧外患,在沈家本的主持下,由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等人帮助起草,搬用罗马法系(即大陆法系)理论的《大清新刑律》宣告完成,这是中国第一部近代法典,也宣告中华法系的谢幕。

民国元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出台,沿用罗马法系,批判继承了《大清新刑律》的进步内容并加以完善,进一步加强了罗马法系在中国的应用。

民国三十四年,南京国民政府出台《中华民国宪法》。

1954年,遵从罗马法系基本内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此后我国所有法律均沿用大陆法系,直到今天,我国的法律制度空前完善,中国正一步步走向彻底的依法治国。


因为法律是底线


要科学辩证的看待中国数千年的法制文化,坚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推陈出新,革故鼎新的正确态度。

知乎用户:中国法律起源于尧舜时期还是夏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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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制的主要特征可以概括为:

1.法自君出,重权隆法。

(1)君主享有最高的立法权,决定法律的创制和变迁。

(2)法律也以维护君权为要务。

(3)君主和统治集团重视制定和运用法律,巩固政权稳定,维护社会秩序。

(4)这种传统是古代农耕文明的特性所决定的,具有深刻的社会、历史和文化的根源。

2.诸法并存,民刑有分。

(1)中国古代的法典编纂保持「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体例,但是在法律体系上,则是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的,即法律体系是由刑法、民事法、行政管理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构成的。

(2)「诸法并存,民刑有分」是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和具体性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法律体系而言的,至于「诸法」是否都发展成独立的部门法,需要结合历史发展的进程予以具体分析。

3.家族本位,伦理法制。

(1)中国古代是沿著由家而国的途径进入文明时代的,因此宗法血缘关系对于社会和国家的诸多方面都有著强烈的影响,尤其是宗法与政治的高度结合,造成了家国一体、亲贵合一的特有体制。

(2)儒家所倡导的伦理道德成为法律的重要内容和基本精神。

(3)法律维护家族本位的社会结构及其经济基础,历经数千年依然保持稳定。

(4)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交融发展,成为传统法制的重要特征。

4.调处息争,无讼是求。

(1)无讼是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价值取向,调处是实现息讼、无讼的重要手段。

(2)调处适用的对象是民事案件与轻微的刑事案件,调处的主持者包括地方州县官、基层小吏和宗族尊长。

(3)调处息争适应封闭的小农经济基础的深厚地缘关系,依赖的是宗族势力和基层国家权力,凭借的是礼与法相结合的多种法律渊源,维护的是三纲五常的伦理秩序,形成了一整套的完备制度。

中国法制历史中的优秀传统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德配王命,民贵君轻。

(1)民本主义是中国古代法制与法文化的基础。

(2)西周时期就确立了「以德配天」的观念,即天授王权取决于君王的德性,体现为「敬天保民」的统治政策。

(3)儒家进一步提出民贵君轻、民为国本的思想。

(4)这一传统对于中国古代法律有著深远的影响,可以说,传统法律的各个层面都表现出浓厚的民本主义色彩,如德主刑辅,注重教化;摆脱神判,重视证据;宽仁慎刑,爱惜人命等。

2.礼法结合,综合为治。

(1)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法律最主要的传统;

(2)礼法相互为用,实现社会综合治理是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征。

礼法互补,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

以礼为内涵,以法为形式;

以礼行法促进法律的实施,以法明礼增添礼的权威;

以礼入法,使法律道德化,法由止恶而兼劝善;

以法附礼,使道德法律化,出礼而入于刑。

3.体系完备,律例并行。

(1)中国古代法的渊源经历了从先秦礼制与刑书,到《唐六典》与律令格式的长期发展,逐渐形成了以政典为组织法,以律典为基本法律,令格式为管理制度,并以廷行事、决事比、判例等为必要补充的完备体系。

(2)较好地解决了法部门分类,法效力层级划分的机制问题,并兼顾了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

4.以法治官,明职课责。

(1)以法治官是中国古代法制的悠久传统。

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明确官吏的职、权、责;

②规定官吏的行为方式与自我约束的机制;

③实行考选、考课、监察等一系列制度,促其奉公守法,为君尽责。

(2)随著社会文明的进步,职官法不断充实完善,使官吏职责明确,有法可依,是古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5.法尚公平,执法原情。

(1)先秦诸子在释法时,常以度量衡为比喻,强调法的公平。

(2)公平成为法律的基本价值追求。

(3)法尚公平不仅体现在立法的内容上,也讲求执法原情,达致天理、国法、人情的允协。


反者道之动,这正是现实社会中情常大于法的折射。


先问是不是。

除了秦国及后来的秦朝,我们的法治文化总体是人治大于法治,所谓刑不上大夫。而很多民事案件甚至刑事案件可操作性都非常大,往往取决于主审官的个人意志,即情大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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