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来看政府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法》第21条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第22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有观点认为,分公司属于《政府采购法》第21条里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我不完全赞同这个观点。理由是,其他组织主要包括合伙企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法人的分支机构等,合伙企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都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分公司作为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强制性规定。

有观点认为,可以依据《民法总则》第74条判定分公司可以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我也不完全赞同这个观点。理由是《民法总则》第74条并没有赋予法人分支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人格,只是规定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那么,是否就意味著分公司一律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了呢?我认为也不是。目前政府采购法规框架下,有两种情形分公司可以作为政府采购活动合法供应商:(一)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其特点在采购文件里作出专门规定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67~68页有明确解释);(二)分公司实施独立财务核算,总公司章程里对于分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有限制,分公司管理的财产足以承担发生违约行为之后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赔偿责任,采购文件里对此作出专门规定的(结合《民法总则》第74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67页关于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一款第(一)项为什么设定供应商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资格条件的解释,可以归纳出这一情形)。除此之外,政府采购项目,分公司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其次,我们来看招投标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二款规定:「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26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显然,《招标投标法》第26条把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设定权力赋予了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目前,国家对于招投标项目投标人的一般资格条件没有规定,只要招标文件里没有「投标人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或者「投标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的规定,分公司就可以参加受招标投标法规约束的招投标项目的投标活动。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分公司属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所以也不是独立法人。因此在法人资格条件上是不符合的,无法参加投标。

但是分公司可以满足其他组织这个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所以分公司如果有以其他组织的名义是可以参加投标的。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投标活动中,通常招标方都会要求投标人具备相关资质,但是分公司是不具备资质的,因此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分公司以其他组织的名义仍然无法正常投标。除非取得总公司的授权,使用总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才可以。


两个字:不能!

具体还要看是什么性质,以下法规条例自己对号咯!

施工投标的限制性规定

一、7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1、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不得投标;

2、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二、9部委56号令:《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三、交公部发[2006]57号:《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1、不得投同一标段的限制情形有:

(1)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

(2)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

(3)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

2、不得参与投标的情形有:

(1)投资参股招标项目的法人单位;

(2)承担招标项目代建工作的法人单位。

四、铁建设[2010]205号:《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1、对于同属1个企业集团公司的2个及以上子公司在同一标段提交资格预审申请的,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在6个及以下时,最多只允许1个通过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超过6个时最多只允许2个通过资格预审。

注:同属1个企业集团公司的2个及以上子公司」不包括总公司所属的局级施工企业。

2、母子公司在同一标段不能同时通过资格预审。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分公司应该是没有法人资格的,不具备独立的经营主体,所以不行。


特定行业可以,比如保险 银行,其他不行


不可以。通常来讲,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参与投标。


政府采购的话不得限定供应商的组织形式,建设工程的话分公司不能参与。


可以呀,得看文件中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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