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图这是大学网课的简答题作业,首先感觉这道题给的信息太少了。

B究竟是在采蘑菇时被劈死还是在路上被劈死。以及A是否在雷雨天气下让B出去采蘑菇,还是说A通过天气预报知道将有雷雨,或者说不知道将有雷雨。B去哪里采蘑菇?树林吗?

如果在采蘑菇的时候被雷击死,那么肯定处于雷雨的天气状态。蘑菇大多长在树底下,有一定生活经验的人都知道打雷劈中树并不是罕见的事情。在树下避雨,被雷劈也不是不可能的。

总感觉这案例给的信息太少了


因果关系理论的实际作用是判断危害行为和损害结果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以正如某位答主所说,打雷天让人出去采蘑菇,并不能算得上是危害行为既然不是危害行为,那有何必去讨论有没有因果关系呢

当然,如果忽略危害行为这一点,也是能够对本道题目进行因果关系判断的(虽然有点多此一举)。

通说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我国理论和实务界的通说是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判断又分为条件关系的判断与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

一、条件说

条件说是指:如果,没有A就没有B,那么A是B的条件。

条件关系的判断人人都会,人人在生活中都经常使用到,比如我们常常会说「(某件事)之所以发生,是因为(某种原因)……」这个就是条件说的因果关系判断。

但是条件关系的缺点在于,它过于随意,缺少约束,作为一种事实上的判断,它可以被发散到无限大的范围中去。如果只用条件说来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那么就会得出许多令人啼笑皆非的结论。

比如:sha人犯的母亲二十年前生下他的行为与今天被害人的si之间有关系。

因此,仅仅通过条件说作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判断根据是不足的。

二、相当因果关系说

如果说条件说是一种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判断,那么相当因果关系说就是一种价值上的因果关系判断

相当因果关系说为因果关系的判断引入了「一般人视角」这一价值因素。因此,相当因果关系说就是在条件说的基础上,基于一般人的视角,(事后地)判断某个行为对某个结果的引起是否起到了主要作用。(通常可以通过概率大小超过50%进行推定)

如前例,sha人犯母亲二十年前生下他的行为,显然对今天被害人的死亡发生没有起到主要的作用,因此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因此,就题主给出的案例而言,下雨天让人出门采蘑菇,首先可以肯定条件关系。其次,既然是一道题目,在没有给出更多细节的情况下,应该视为通常情况,试想,叫一个人出门,他被雷劈si的概率大不大?我认为几乎为零,所以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也就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可以再举个例子:

成年人甲邀请成年人乙去河边游泳,乙欣然前往,后来乙不慎被淹si,甲的邀请行为与其死亡是否有刑法上因果关系?

本案需要注意条件的判断,有的人可能认为条件只有甲邀请乙,但实际上还有一个条件是乙基于意志自由下水游泳然后被淹这一事件,对乙死亡结果作出主要贡献的是这一事件而并非甲的邀请行为,因此甲的邀请与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最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经历了从事实性判断价值性判断,现在正在走向规范性判断。规范性判断的因果关系理论认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在法律中就已经被规定好了的,因此,行为与结果之间要达成怎样的联系才算得上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要从规范中去寻找客观归责理论就是这样的理论。

才疏学浅,请多批评。


这道题很有意思,我觉得考量的是刑法中的定罪,还有涉及一点辩证法

首先世界是普遍联系的 ,万事万物都是联系大网上的一个点,如果刑法的因果关系不区别于普通的因果关系,那么人人都是罪犯。

所以刑法上因果关系也叫相当因果关系,即达到犯罪程度的因果关系

区分相当因果关系和普通因果关系可以用一个公式来作标准,即介入因素三标准(小√大×,少数服从多数 ),满足这一标准就是相当因果关系

①先行行为是否对结果的发生作用的大小 ②介入因素异常的大小 ③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

按照这一标准来看题目

①采蘑菇不会对生命产生威胁,因此对死亡

影响小,√

②雷劈人不属于寻常的现象,所以介入因素异常大,×

③雷劈是致死的主要原因,所以介入因素对结果存在重大作用,×

2比1,×居多,所以不存在相当因果关系 ,即父亲让儿子外出采蘑菇的行为与儿子的死亡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你给的问题描述不就是答案吗?把你说的疑问一个个提出来,每个按方向总结出来不就是了吗?


让他去采蘑菇是危害行为吗?

举例,甲女与乙男分手,怀著得不到就毁掉的心态。

送其一张蹦极票,希望他一跳到底。

乙男人品爆发,直接摔成渣男。

问甲女构成故意杀人吗?

都不具有危害性不用往下看的呀。

存在介入因素时,分析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才有意义吧。


在题目没有给太多的条件下,就不需要考虑更多的特殊条件。

如果按照现通说采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话,显然这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直接导致B死亡是雷电,按照一般人观念采蘑菇一般不会被雷劈,也即A的行为与B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不过按照最狭义的条件说「无a则无b」,之间就有因果关系,不过狭义条件说早已被各国各学者所摒弃,它自身也分化出中断说、禁止溯及说等等。


没有关系。年轻人别想太多了,这是一道简答题,不是真实案件,别那么多戏。作为一次性通过司考的过来人,我想说的是绝大部分的法律题目其实就只需要做简单的理解就可以了,不要过多解释或添加自己的想像。绝大部分司考没通过的人,不是不努力,而是想太多了。


一方面,从实践案例和具体操作看,题干所给出的信息不足以得出准确而合理的答案,题主的分析和合理怀疑有理有据。另一方面,从做题、完成作业的角度看,这个题答案应为无因果关系,理由如下:虽然主观上具有让他人遭雷击的故意,但让他人去采蘑菇这件事并非刑法意义上的损害行为,故无因果关系,若硬要得出构成犯罪的结论,属客观归罪。


不具有

具有因果关系首先要是危害行为,而危害行为的前提是一定要具有大概率发生伤害结果的可能

平地一声雷劈死一个人的情况太罕见了

如果这个例子变成A在雷雨交加的夜晚让继子B去大楼顶层修理大楼顶层的避雷针那么我们即可以认为A的行为与B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后来题主追加问到「如果在雷雨天气A让B采蘑菇结果B被劈死那么是不是就有因果关系了」

我认为还是没有

本质上避雷针是一种故意吸引雷电的装置,是一种人为的制造出来的危险源,且避雷针的体积比较小,修理避雷针的时候需要长时间接触这个装置,那么被劈的概率自然大大提高。

树林的面积太大,大到一场雷雨天气下来可能落雷连个鸟也劈不死,那么自然不能认定成有因果关系

那么什么时候能认定有因果关系呢?

我认为就是不断地往题干上加条件,加到一以个心智健全的成年人的认知都会认为这个孩子一去可能就再也回不来的程度

比如:这个森林是喇嘛渡劫的森林,一场雨八万个落雷。

总之就是从数轴上不断地加概率加到大概率为止,那么即可认为有因果关系。

那么如果不加条件继父就没有责任吗?

不是的,只能说继父的行为跟孩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但继父本身的行为可能就涉嫌犯罪。

考虑到一般继父虽然不是未成年继子的监护人,但是对继子存在扶养义务。那么将一个未成年人放到森林里,完全可能构成遗弃罪,如果森林太远并且人迹罕至,绝不可能有人救助到这个孩子的话,那么也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回到题目,如果如题干所描述,继父只是让继子出门采蘑菇,那么继父既不构成犯罪,其行为也与孩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删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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