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先谢邀。
行为正义与结果正义并不冲突啊,行为是途径,结果是途径通往的目标,为什么既不可以行为正义,同时又实现结果正义呢?
当然,实务中确实会有各种各样复杂的情况发生,很多时候鱼和熊掌不能兼得,然而事实是事实,这是事实≠这是对的。
事实会告诉我们什么是波折,当事人会不配合工作,证人会突然拒不到庭,法院会压著案件很长时间,不可否认这些都是问题,但问题并不等于非正义。同时这些行为也会告诉我们行为正义与结果正义的兼得是多么稀少与可贵,正因为难以同时实现,才更具有价值。
最后我很好奇,这种两者只能二选一非黑即白的问题,究竟是怎么邀请到我的?
我上次回答的问题明明是这个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