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是先謝邀。
行為正義與結果正義並不衝突啊,行為是途徑,結果是途徑通往的目標,為什麼既不可以行為正義,同時又實現結果正義呢?
當然,實務中確實會有各種各樣複雜的情況發生,很多時候魚和熊掌不能兼得,然而事實是事實,這是事實≠這是對的。
事實會告訴我們什麼是波折,當事人會不配合工作,證人會突然拒不到庭,法院會壓著案件很長時間,不可否認這些都是問題,但問題並不等於非正義。同時這些行為也會告訴我們行為正義與結果正義的兼得是多麼稀少與可貴,正因為難以同時實現,才更具有價值。
最後我很好奇,這種兩者只能二選一非黑即白的問題,究竟是怎麼邀請到我的?
我上次回答的問題明明是這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