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国立法和量刑基本都遵循「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原则,但现在许多网民要求将人贩子不论犯罪情节轻重,一律判处死刑。如果人贩子不论情节轻重,一律判处死刑,落网之后拒不招供怎么办?抓捕人贩子之前,虽然警方需要有充分证据,但警方不可能对整个犯罪细节了如指掌,尤其是被拐妇女儿童的去向。如果人贩子知道自己不论是否招供都难逃一死,还会招供吗?警方如何从他口中得知被拐人员的名单?如何得知被拐人员的去向?


很简单啊,网友考虑往往是很片面的。

为什么人贩子一律死刑呢?对他们来说,只要死刑,人都怕死,既然怕死,怎么还会犯罪呢,这样子就不会有人去犯罪了,也就没有人口买卖了,岂不美哉。

然而事实上是法律中之所以会存在死刑或者刑罚就是,禁止不代表就不会发生。

另外对网友来说,既然抓到了人贩子,意味著必然也是找到了孩子和妇女。那么人都找回来了人贩子赶紧杀了,以谢民愤。

至于人没找到只找到人贩子,或者只找回部分人,他们就忽略了。

所以一律死刑是基于以上认知,而不是实际。这就是所谓的纸上谈兵。如果一律死刑,产生的诸多问题,他们是不了解了。

极刑并不是杜绝一切。甚至到时候产生各种不好的结果。


不一律死刑,设定递进性的刑法(五年-十年-死刑)跟「招不招供」有关系,但这显然不是全部。

首先先说一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况: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也就是说,基本上是个人犯,十年没有跑了,很少出现轻判的情况,也就是说如今已然是「一律重刑」了。讨论法律问题,首先要对现行法律实践有基本了解,光有正义感不解决问题。

1、为什么要设定递进的刑罚?

如果单纯认为刑法的威力来自于「刑」,认为刑越重制止效果越好,那么为什么不设定所有犯罪皆死刑?

同样是人贩,因为养不起而把自己亲生小孩送养给他人然后收「营养」费,和用暴力下药等方式抢夺婴儿的明显不可能都判死刑;同样,人贩集团里单纯做账的、开车运输的和首要组织者、暴力行为实施者都判死刑也显得不合理但这些人一般都会被认为是团伙成员;而卖一人和卖一百人都是死刑,那这种「一律」更可能引诱犯罪。

2、「诉辩交易」精神

简单而言「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就是最简单的诉辩交易体现。当然如今实际上后半句已经没有了,如实交代罪行不是自首也不一定减刑。

当然这本意就是「鼓励」犯罪分子向办案机关提供有利于侦破案件的条件or信息,如团伙成员信息、犯罪结果、自首等积极「立功」换取减刑。因此自然也涉及所谓「招不招供」的情况。当然很遗憾,为了社会的整体利益,节约司法资源,全世界的司法都是一致鼓励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尽快认罪换取(可能仅仅是一丝丝的)轻罚。很多情况下,如果人贩子能积极交代被贩卖人口下落挽回损失,就能判得比死扛轻一点点,不少嫌疑人都会选择如实供述。

我们的司法体系是多方利益妥协的结果,不可能仅仅为了「民意」和「受害方的复仇意志」而对此做无限的妥协。

3、是否一律死刑会导致存在「死不招供」的情况?

死不招供对个人是否定罪基本没有影响,如果客观事实证据足够定罪,即使死不承认也不可能判无罪。唯一影响的就是侦破速度和后续解救。

4、反驳「老豆子」所谓「法理上规定一律死刑没有影响」的观点。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罪刑法定原则」,即罪名需要法定,刑罚也要法定。那么真实的轻判改怎么实现呢??

如本罪的法条,如果现在贩卖罪行确定, 加重情节确定,那么其法定刑就是「十年以上」;但同时又有重大立功和自首,符合酌情减刑条件。那么最终定几年呢?答案是不小于十年,因为根据「罪刑法定」不得低于法定刑。如果要判九年,那只能提请最高法核准,也就是说刑法开头那些轻判减刑的原则是不可能造成法定刑以下判刑的除非启动特别程序。因此如果现在法条上就是规定「死刑起步」,那怕不是只要涉及轻判就要上报最高法。拜托,本来就是特别程序现在居然要成为日常了..........而且法律就是一以贯之地影响「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不存在所谓「法理上规定,侦查上不规定」。

So...... Not even wrong.......


之前云南边境那边不是有个贩毒村么,一人贩毒,然后修盖房子改善家人生活,后面抓住毒贩都是先判死刑,没收财产,推到房子三步走,毒贩就崩溃了 可以借鉴借鉴


人贩子被捕通常已经证据确凿,无需你招供不招供。

「一律死刑」只针对贩卖人口的行为,并不计算招供不招供,而判决最终要计算招供不招供的,还要计算招供不招供带来的效果是否足以达到减罪、加罪条件。

所以招供不招供取决于罪犯自己想不想得到减罪结果,他(她)tm想死不怕死,你拦著它干什么?这种不怕死的亡命徒留著也是危害社会。如果不能「一律死刑」那对这些亡命徒来说就是天堂了。

所以,题主的担心多余了。

「一律死刑」的问题是出在法理上,不是出在案件侦破上,事实上「一律死刑」对案件侦破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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