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死刑,缓刑执行意义何在?
缓刑是一个极其极其极其极其巧妙的设计!!!
法考复习的时候,老师的一句话记得特别清楚
死缓制度是我国刑法对世界刑法的贡献。
因为在我国的死缓之前,没有国家有类似的制度,这是我们国家刑法的首创!
现在国际主流刑法都是走轻刑化、废死化方向,但是很多国家,包括中国,国内安全形势并不乐观,恶性案件仍然时有发生。
但是恶性案件也要区分三六九等,有杀人如麻死不悔改的,有不堪受辱激情杀人的,有误入歧途回头是岸的,这些不能简单的区分为杀与不杀。
死缓就提供了杀与不杀的中间地带,给确定的死刑带来了缓冲,给罪大恶极但回头有岸的人提供了一种解决方式。这既保持了刑法的威慑力,给罪犯头上悬了一把剑,又体现了国家的仁慈,给罪犯一个保命的机会。
死刑立即执行是留给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人的。
死缓是留给其罪可杀,但其情可悯的人的。
而死缓最现实的意义,就是让法院在近二十年来能留一个后门,能让一些案件的嫌疑人能活著等到迟到的正义,毕竟人头不是韭菜。
正如楼上所说的,死缓制度其实有其现实需求。随著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对死刑的严格限制以及只有对贪污、贿赂罪行极其严重才适用的终身监禁,因此缓刑直到现在也是有著现实意义的。
在死刑与无期徒刑间设立一个缓冲带,这样有利于法官根据罪犯的罪行严重性,作出相应的判决。毕竟有些罪犯,判无期徒刑又轻了,判死刑又重了,因此就可以判死缓。
死缓制度很早就有了,确实是中国对世界法律的贡献,一个巧妙设计。
社会生活纷繁复杂,司法实际千差万别。有些人判死刑重了,或虽不重但有其他原因不便杀,或暂无完全把握杀。
死缓制度有它无可替代的优势,也有它不可避免的弊端:
被因西方模式而受益,因中国道路而利益受损的国产西方主义、自由主义、利己主义专业精英利益集团利用,将相当多 本应处以死刑的案件 处以死缓或改判为死缓(包括但远远、远远不限于孙小果案),利用了死缓制度『死的名义,生的本质』这一特点追求、渐进、实现有利于自己专业利益最大化、阶级利益最大化的法律实践。
这也正常,有人的地方就有什么来著?
如果300%的利润能让人冒著上绞首架的风险,以 「 学习、借鉴人(西)类(方)先进法制文明 」 的高大上名义并利用死缓制度谋取自己的政治文化利益,唯一的风险就是被自己的敌人识破,不再信任自己罢了。
死缓,全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执行死刑的制度之一。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作为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适用于四种情况: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2.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3.如果属于故意犯罪,情节严重,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可限制减刑。
死缓的意义:再给一次机会。个人认为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犯罪,而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现在能够真正被采用死刑立即执行的人很少了,除非他真的做了罪不可赦,死有余辜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