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是一个极其极其极其极其巧妙的设计!!!

法考复习的时候,老师的一句话记得特别清楚

死缓制度是我国刑法对世界刑法的贡献。

因为在我国的死缓之前,没有国家有类似的制度,这是我们国家刑法的首创!

现在国际主流刑法都是走轻刑化、废死化方向,但是很多国家,包括中国,国内安全形势并不乐观,恶性案件仍然时有发生。

但是恶性案件也要区分三六九等,有杀人如麻死不悔改的,有不堪受辱激情杀人的,有误入歧途回头是岸的,这些不能简单的区分为杀与不杀。

死缓就提供了杀与不杀的中间地带,给确定的死刑带来了缓冲,给罪大恶极但回头有岸的人提供了一种解决方式。这既保持了刑法的威慑力,给罪犯头上悬了一把剑,又体现了国家的仁慈,给罪犯一个保命的机会。


死刑立即执行是留给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人的。

死缓是留给其罪可杀,但其情可悯的人的。

而死缓最现实的意义,就是让法院在近二十年来能留一个后门,能让一些案件的嫌疑人能活著等到迟到的正义,毕竟人头不是韭菜。


正如楼上所说的,死缓制度其实有其现实需求。随著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对死刑的严格限制以及只有对贪污、贿赂罪行极其严重才适用的终身监禁,因此缓刑直到现在也是有著现实意义的。

在死刑与无期徒刑间设立一个缓冲带,这样有利于法官根据罪犯的罪行严重性,作出相应的判决。毕竟有些罪犯,判无期徒刑又轻了,判死刑又重了,因此就可以判死缓。


死缓制度很早就有了,确实是中国对世界法律的贡献,一个巧妙设计。

社会生活纷繁复杂,司法实际千差万别。有些人判死刑重了,或虽不重但有其他原因不便杀,或暂无完全把握杀。

死缓制度有它无可替代的优势,也有它不可避免的弊端:

被因西方模式而受益,因中国道路而利益受损的国产西方主义、自由主义、利己主义专业精英利益集团利用,将相当多 本应处以死刑的案件 处以死缓或改判为死缓(包括但远远、远远不限于孙小果案),利用了死缓制度『死的名义,生的本质』这一特点追求、渐进、实现有利于自己专业利益最大化、阶级利益最大化的法律实践。

这也正常,有人的地方就有什么来著?

如果300%的利润能让人冒著上绞首架的风险,以 「 学习、借鉴人(西)类(方)先进法制文明 」 的高大上名义并利用死缓制度谋取自己的政治文化利益,唯一的风险就是被自己的敌人识破,不再信任自己罢了。


死缓,全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执行死刑的制度之一。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作为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适用于四种情况: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2.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3.如果属于故意犯罪,情节严重,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可限制减刑。


死缓的意义:再给一次机会。个人认为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犯罪,而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现在能够真正被采用死刑立即执行的人很少了,除非他真的做了罪不可赦,死有余辜的事。


我觉得这一张图就够了。


国家慎用死刑的一种表现。


给罪犯一次悔改的机会


给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保持对生命的敬畏,即使是犯人也是一条命。

并且缓期两年内也是要考验犯人的表现的,如果再犯新罪的话也是可能直接转为死刑立即执行的。


创立的时候,根本目的是防止大量劳动力人口损失。


1:一些法官拿不准或者有可能改造好的人(法官自由裁量)

2:一些透过死缓逃脱一死的人渣(孙小果更牛逼 直接死刑都逃过去)

我只记住一点 不管任何事 永远不要做被害人


死缓,不立即执行,首先体现刑法的宽容谦抑,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如果真诚悔过,变成无期徒刑,改造而不是消灭

最后还有的就是,我觉得是特定历史条件下,有些形象恶劣的案件并不是真正的铁案,其实还是有一些疑点的。而多年后的事实也确实证明了这一点。所以也算是给以后改正留条路吧


通俗易懂的说:

死缓通常死不了,缓刑到期后,如没有再发生其他犯罪,一般就改成无期徒刑了,进入徒刑期,剩下的可以减刑等等。

简而言之,死缓其实是又给了一次保命的机会。死刑立即执行才是「真正的死刑」。


通俗的说就是保命成功


慎杀


减少死刑。


意义是活著,如果不作的话,死缓变无期,无期变有期,然后等待刑满释放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那也就是说他的罪行虽然达到死刑,但是没有达到立即执行的程度,缓期两年之后呢,看是不是认罪悔罪,如果认罪悔罪就没有必要执行死刑,然后就是改为20年有期徒刑,是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体现。


少杀慎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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