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申请,但是否批准由公安机关决定,如果不具有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申请也是没意义的。

二、如果还没逮捕,可以从是否能不逮捕这个角度去处理,因为如果做到不逮捕,就会转为取保候审。


1,关押多久了?是已经逮捕?2,具体是什么非法经营?金额多大?3,你跟嫌疑人是什么关系?逮捕后,还是可以取保,公安提可以,也可以跟检察院提羁押必要审查。如果可以,最好律师介入


关于是否能够取保候审,主要是公安机关说了算,在西方法制国家,只要不是严重暴力犯罪,一般都是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羁押方式。这么做一方面是为了减少看守所的看管压力,另一方面也可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找公安口一二把手你这都不算事儿。法院一二把手也可以。再不济交警队一把手也能行。


得看具体案件


看具体情况,不是累犯,退赃,谅解,只有一个事件


  灾害期间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炒房炒租也是哄抬物价,为什么不构成非法经营?房地产开发商在什么情况下可能涉嫌非法经营?

  【叶斌律师评析】

  一、 炒房炒租也是哄抬物价,为什么不构成非法经营?

  1. 哄抬物价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有特殊的历史背景与适用限制

  2003年,非法经营者抓住群众在非典时期的恐慌心理,大肆提高板蓝根、利巴韦林片、过氧乙酸消毒液等防非药物以及口罩、金银花、蔬菜等相关商品的价格,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国家为打击非典时期出现的哄抬物价行为,在灾害期间将哄抬物价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2003年5月14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第6条规定:「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因此,哄抬物价行为只有在特定灾害期间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2. 哄抬物价行为由《价格法》进行规制,但《价格法》并未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刑法》取消了「投机倒把罪」,由《价格法》规制操纵价格、哄抬物价、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1997年《价格法》第14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及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的行为,对于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经营者,法律规定应当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但是《价格法》并未规定,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于2003年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52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价格法》中未出现刑罚的提示性条款,而在《条例》中规定刑罚提示性条款的做法,在立法程序上值得商榷。从法理上而言,法律的效力层级高于条例,《价格法》中未规定刑法提示性条款表明立法者认为价格问题可以通过市场监管和行政处罚得到有效控制,没有必要动用刑罚,这是刑法谦抑性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

  2003年非典过后如果立法机关有意将哄抬物价行为入刑,应当及时修改《价格法》或者修改《刑法》,但是立法机关并未将普通哄抬物价行为入刑。由此也可以看出,哄抬物价行为并不一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只有当哄抬物价行为属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时,才需承担刑事责任。

  3. 炒房炒租等哄抬物价行为,不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可以由《价格法》进行规制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作为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必须参照该条款第一至第三项规定的具体非法经营行为来进行解释,根据前三项的规定可以看出,非法经营罪是对特许经营秩序或者市场准入秩序的一种侵犯。炒房炒租的主体,可能是市场经济主体或者房地产开发商。普通的市场经济主体从事房地产买卖,不属于特许经营也无需市场准入。房地产开发商从事房地产买卖,取得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市场杠杆哄抬房价,也并不违反特许经营秩序或者市场准入秩序。

  当房地产价格显著上涨时,国家可以采用行政措施对市场进行调控。《价格法》第30条规定了物价调控措施,「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如果房地产开发商存在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或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违反国家价格干预措施的,可以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无须适用刑法规制。

  二、 房地产开发商在什么情况下会涉嫌非法经营罪?

  案例:(2018)豫07刑终552号

  房地产开发商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未将土地性质由科研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的情况下,违法建设并向社会公开销售住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中「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变更土地性质」的相关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造成了科研用地的丧失、购房人无法取得正当权益等一系列恶劣影响,属于违反国家规定,实施非法经营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作为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必须参照该条款第一至第三项规定的具体非法经营行为来进行解释,根据前三项的规定可以看出,非法经营罪是对特许经营秩序或者市场准入秩序的一种侵犯。虽然现有司法解释并未将城市违法建设出售行为,纳入刑法第225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但是,如果房地产开发商违反「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变更土地性质」的相关规定,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私自违法建设并向社会公开销售住房,致使购房人无法取得正当权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涉嫌非法经营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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