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了凶手却不能处罚...为什么法律会设「追诉时效」?设置追诉时效难道是为了保护坏人吗?

韩国影视剧曾多次以「追诉时效」为主题展开拍摄。在韩国电视剧《信号)》中,一名小女孩遭绑架杀害,距诉讼时效终止仅三天。尽管片中刑警最终找到真凶,隐藏15年的凶手却与警察周旋,拖到诉讼时效终止。

在这里想告诉大家的是各国刑法其实都存在追诉时效的规定。

这是因为从法律的角度一般认为,经过长时间不再犯罪,罪犯已经主动自我矫正,无需再以刑法惩罚。追诉时效也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和保障人权的精神。

如果这样的刑事案件发生在中国,会怎么样?

我们拿「甘肃白银连环杀人案」举例:1988年至2002年的14年间,在中国甘肃省白银市有11名女性惨遭入室杀害的案件,部分受害人曾遭受性侵害。

凶手专挑年轻女性下手,作案手段残忍,极具隐蔽性,造成巨大的社会恐慌。2004年,白银市警方向外界公布详细案情,并悬赏20万人民币,希望能够取得线索。

庆幸的是,2016年3月,甘肃省公安厅重启侦查工作,2016年8月26日,办案刑警在白银市工业学校一小卖部内将犯罪嫌疑人高承勇抓获。经初步审讯,高承勇对其在1988年5月至2002年2月间实施强奸杀人作案11起,杀死11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8年3月30日10时,甘肃白银中院一审宣判「白银连环杀人案」,被告人高承勇被判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2019年1月3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高承勇被执行死刑。

假设高承勇是在2022年之后才被抓到,已经过了最长20年的追诉时效,还能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吗?

答案是肯定的。

《刑法》第88条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白银连环杀人案已经被及时立案侦查,适用的是无限追诉期限。

换言之,我国的追诉时效制度,仅适用于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犯罪行为,一旦案件被立案侦查,行为人又逃避侦查、审判的,就将永久追诉。

此外,即使是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犯罪行为,过了20年追诉时效,如司法机关认为必须追诉,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也可对其追诉。

事实上,如果韩国也有和中国相似的「追诉时效中断」规定,即使案件已经过很多年,也依然能制裁真凶。

由此可见,我国的追诉时效规定相对还是比较完善的,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正义可能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文章:潘效辉律师


因为就算查也会时过境迁差不清楚的,到时还要落下一身臊,以为其中又有什么猫腻,多些口舌,吃力不讨好。警察又不是神,怎么可能什么都查得清楚,人少事多,现在的都来不及查,也顾不上以前的了。而且以前的过去了大概率的是当事人已经认命了,不会有新矛盾了,有的甚至已经自动改邪归正了,还不如把刚发生的能查的查清楚再说。也只有命案才会不惜成本的查,比如白银系列杀人案,DNA就查了几万人,单单钱就花了多少不知道,但事实是成年积案还是很多查不清楚。

不是不想而是真没这个能力,客观规律无法违背。所以世界各国都有规定追诉时效这个东西。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粗粗写就,必然存在不足。欢迎大伙儿指出一起讨论:

粗略概括可能的原因有三个——

一、从证据保存的角度来说,时间越久远,取证和证据保存都越困难,证据证明力也会减弱。基于这些证据追诉犯罪嫌疑人,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无法追责的可能性极大,因而即使能诉也没多大意义了,不诉反而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就算犯罪嫌疑人能被追责,发生冤假错案的可能性也极大。

二、从司法资源分配来说,设置诉讼时效能促进司法资源更合理更有效率的分配。对于时间久远的案件调查取证难度极大,必然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在此期间总会有新的案件不断的发生,从危害性和可预防、可制裁性来说,新案无疑比旧案更高。设置诉讼时效能将有限的司法资源从陈年旧案中更多地转移到新案的办理中,这无疑对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公民安全更有意义。

三、从法律的保障和预防功能来说,设置诉讼时效也是对旧案犯罪嫌疑人的对社会危害性的一种特殊评价。如果一个旧案超过诉讼时效,不可诉,从另一个侧面看来很大的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在期间没有再犯,甚至已融入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社会危害性已大大降低,追诉其以实现法律预防和保障职能的必要性也减少。

当然,这个是从整体制度上分析的原因,但是不可否认,每个个案都具有独立的破坏性,这种破坏性对于受害者及其亲属来说很多时候是毁灭性的,不可复原的。对于个案中的受害人及其亲属来说,诉讼时效的存在是极不公平的。


我国刑法设立时效(追诉时效)制度意义:

1.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

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如果犯罪分子在犯罪后经过一定时期没有受到追诉并没有再犯罪,就说明他已经改恶从善,成为无害于社会的人了。若这时再对他进行追诉,从特殊预防的角度来看,已无必要。从一般预防的角度来看,对犯罪惩办越快,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的作用越大。如果在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已经消失的情况下,再对犯罪分子进行追诉,就很难收到适用刑罚的效果。

2.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打击现行犯罪。

打击现行犯罪,历来是司法机关头等重要的任务。而历史上的案件随著时间的推移和环境的变迁,各种证据可能散失,给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刑法规定时效制度,就可以使司法机关摆脱难以查清而现实意义又不大的陈年老案的拖累,集中力量办理现行案件。

3.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

在刑事案件中,有一部分是人民群众之间发生的轻微犯罪案件。其社会危害性较轻,而且经过相当长时间没有提起诉讼,有的经过调解,有的因时过境迁,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的宿怨已经消释,重归于好,规定时效制度,就可以稳定这种社会关系。否则,就可能使人民内部已经稳定的和睦关系再度陷入紧张,将不利于人民内部的安定团结和社会和谐。

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应当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刑罚的轻重相适应。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具体计算追诉期限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如果规定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有几条或几款时,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或款的法定最高刑计算;

(2)如果在同一条文中,有几个量刑幅度时,即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计算;

(3)如果只有单一的量刑幅度时,即按此条的法定最高刑计算。

追诉期限起算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所谓犯罪之日,应理解为犯罪成立之日。具体而言:

(1)对行为犯,应从犯罪行为完成之日起计算;

(2)对举动犯,应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

(3)对结果犯,应从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4)对结果加重犯,应从加重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5)对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应分别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计算。

(6)所谓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是指连续犯和继续犯,其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为了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时效制度逃避法律制裁,我国刑法规定了时效中断和时效延长。

时效中断: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经过了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定事由消失后重新计算追诉期限的制度。

关于时效中断,《刑法》第89条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即只要犯罪分子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不论新罪的性质和刑罚轻重如何,前罪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均归于无效,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新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时效延长: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不受追诉期限制的制度。

关于时效延长后犯罪的追诉期间,《刑法》第88条规定: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以后,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无论逃避状态持续多久,也无论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状态持续多久,都可以对犯罪分子进行追诉。


因为要节省司法资源;立案了的永久追,没发现的司法机关认为必须追的,报最高检核准后可以追。


类似于建国后动物不许成精,但是建国前已经成精的动物并不会被抓来打回原形。

人也一样,虽然不知道20年后会不会规定玩知乎犯法,但好在就算犯法也不会追究20年前玩过知乎的人。

简单来说就是要保证不管未来的法律或者社会制度怎么变,一个人只要做的符合当下就不会被翻旧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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