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三年,拐卖五年


因为刑法是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刑法的发动要保持谦抑性,尽量限制刑罚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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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火鸡(啊不是划掉,小伙计),你看,你列出来的三年五年都是起点哦,这两个罪的上限都是死刑啊亲


强奸罪刑罚和以前基本没有变化(3年起步,最高死刑),但是在下设款项中增加了一些79年刑法没有的有关结果加重犯的内容。

最近增加的是女性强奸男性被认定为强制猥亵罪。

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相比于79年刑法是增加的(79年刑法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现行刑法情节严重是可以死刑的。

5年有期徒刑的起刑点在我国法律中除了故意杀人罪以外,基本上没有比他更高了吧(绑架罪相同)。

至于为什么人贩子不判死刑,因为拐卖儿童妇女的事中往往有受害人亲属的同意,再加上为了保证被拐妇女儿童安全(如上一答主所述)。


世界的整体趋势是这样子的。已经远离了那种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逻辑。当然,合不合理就不好说了。


你说的很轻指的是什么呢?事实上很多罪名的刑罚并不是很轻,反而很重,比如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就很大。很多国家都已经取消了死刑或者事实上不适用死刑了,而我国没有。


还有加重条款,还有数罪并罚,还有想像竞合,还有法条竞合。只看法条没啥意义。


强奸有部分改了……三年起步最高死刑,拐卖这个主要是考虑到拐卖孩子居多,不定死刑至少很多时候孩子都是活著的,只要活著都有可能找回来。


我觉得你所谓的很轻只是看起来很轻而已。

第一:刑法条文上存在著加重情节,包括对主观恶性、客观伤害事实,强奸3年和拐卖5年只是量刑起点。

第二:刑法的作用开始倾向于教育与改造,而非单单是惩罚,这就意味著如果服刑人员如果出狱后再犯罪率降低了,那么刑法处罚力度也可能降低。

第三:很多时候我们都难以想像监狱生活,失去自由、隐私、舒适的生活,加上无休止的精神折磨或生理折磨,3年牢狱生活的主观感受远比自由生活者的的3年要长。

第四:基于我国司法成本和劳动人口的考虑,增加服刑日期和增加服刑人员基本是无益的。


其实所谓轻重不过是自己的主观判断,当你特别憎恨这个罪行的时候就会觉得很轻,如果是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又会觉得很重。我几乎没见过觉得自己判轻了的人,基本上都是觉得自己判重了,心态好的才觉得判的合适。每一条法律都是人大法律委员会的法律专家结合积累的经验和当前的国情再三斟酌制定出来的制度。再完美的法律制度都只能适应国家发展到某个阶段,到了新的阶段就需要修改法律,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如果题主还是不能释怀,那就努力成为立法的人。


不是刑法本身的刑罚变轻了,是社会环境变了,改革开放初期社会环境乱所以法条制定比较粗犷,为了维护社会稳定还出现过可杀可不杀坚决杀的命令。而随著社会的稳定,罪行法定,刑罚相适应等原则就被提上日程。咱们用明代轻其所轻思想来简单推导下,如果强奸罪判死刑,那故意杀人该判什么罪?这是不是刺激当事人去杀人吗?所以刑罚必须相适应,否则不符合现代立法原则,不利于社会的稳定。还有新社会防卫论等思想也有影响,我不了解就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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