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这些法律概念感觉既熟悉,又陌生。为了不出错,还是专门翻了下书和法条。以下是自己的理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不妥的地方,也请各位大神指正。————————————————————————

1.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跟事实行为相比不同的是,它是具有意思表示的,要记住民事行为,你最好比照事实行为来记。(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但客观上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2.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和属性,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总则》133条)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在《民法总则》生效后,民事法律行为不要求是合法的,存在不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这跟之前是有变化的,以前要求是合法的民事行为才叫民事法律行为。)

4.准法律行为好像没见到这说法,或许我是孤陋寡闻,也或者是我以前在法学院的时候学习不认真。不过参考准民事法律行为理解也不会出错。 准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以法律规定的条件已满足为前提,将一定内心意思表示于外,从而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包括:意思通知(邀约的拒绝、履行催告)、观念通知(承诺迟到通知、不可抗力的通知、债权让与的通知)、感情表示(被继承人的宽恕)。


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法律行为,民通未直接采用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

准民事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之一种,但其效力非基于表意人的表意,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准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催告、通知以及宽恕。

概念都给你放这儿了,区别和联系自己总结吧。刑法老师的一句话送给你——法学是一场漫长的修行。加油!


谢邀。看书吧,自己辛苦翻到的远比捡现成的记得牢。


上课不好好听老师讲课的孩子,请自己回去看书,ok?

谢瑶

请打开书本自行查找,非专业学生毛都不会,无法解答。

(。?_?。)?I』m sorry~抱歉


民法上不讲民事行为,只讲行为,跟事实相对(记得不太清

法律行为根据民总133条 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你理解的时候就记住意思表示是核心要件,然后目的是发生私法上的法律效果

其实通行说法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我国法理学上把法律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错误的。

准法律行为与法律行为相同点,都有意思表示,不同点,法律行为按当事人的意志(预设的法律效果)发生法律效果;准法律行为的结果则是按照法律规定

多翻点书,这是基础概念,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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