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這些法律概念感覺既熟悉,又陌生。為了不出錯,還是專門翻了下書和法條。以下是自己的理解,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如有不妥的地方,也請各位大神指正。————————————————————————

1.民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髮生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 跟事實行為相比不同的是,它是具有意思表示的,要記住民事行為,你最好比照事實行為來記。(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不具有設立、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係的意思表示,但客觀上依照法律的規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

2.法律行為是指具有法律意義和屬性,能夠引起一定法律後果的行為。

3.民事法律行為(《民法總則》133條)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在《民法總則》生效後,民事法律行為不要求是合法的,存在不合法的民事法律行為,這跟之前是有變化的,以前要求是合法的民事行為才叫民事法律行為。)

4.準法律行為好像沒見到這說法,或許我是孤陋寡聞,也或者是我以前在法學院的時候學習不認真。不過參考準民事法律行為理解也不會出錯。 準民事法律行為是行為人以法律規定的條件已滿足為前提,將一定內心意思表示於外,從而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包括:意思通知(邀約的拒絕、履行催告)、觀念通知(承諾遲到通知、不可抗力的通知、債權讓與的通知)、感情表示(被繼承人的寬恕)。


民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發生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包括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民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

法律行為,民通未直接採用法律行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行為。

準民事法律行為是表意行為之一種,但其效力非基於表意人的表意,而是基於法律的規定。準民事法律行為可分為催告、通知以及寬恕。

概念都給你放這兒了,區別和聯繫自己總結吧。刑法老師的一句話送給你——法學是一場漫長的修行。加油!


謝邀。看書吧,自己辛苦翻到的遠比撿現成的記得牢。


上課不好好聽老師講課的孩子,請自己回去看書,ok?

謝瑤

請打開書本自行查找,非專業學生毛都不會,無法解答。

(。?_?。)?I』m sorry~抱歉


民法上不講民事行為,只講行為,跟事實相對(記得不太清

法律行為根據民總133條 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你理解的時候就記住意思表示是核心要件,然後目的是發生私法上的法律效果

其實通行說法民事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我國法理學上把法律行為作為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是錯誤的。

準法律行為與法律行為相同點,都有意思表示,不同點,法律行為按當事人的意志(預設的法律效果)發生法律效果;準法律行為的結果則是按照法律規定

多翻點書,這是基礎概念,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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