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说感觉司机见死不救(网上都是这么骂的)就一点错误没有。。。。但是难道不应该保护事故现场吗?挪车之后破坏现场怎么办,到底什么情况该挪什么情况不该?

求理性分析,谢谢

新闻如下


认为不该施救的朋友们。

只要你有勇气告诉我,即便你自己就是后车乘客,你也会建议铲车司机不要施救,我就无条件认可你的所有观点。

毕竟,你都赌上命来杠,我那还敢跟你贫。

再回答评论区的提问:

问:保险会怎么赔?

答:保险不会赔。

我做的是车险,铲车的保险我不懂,大概是工程机械相关的责任险之类的。条款我没看过,但我知道一定会拒赔。

被保险人有放任风险事故发生,或放任事故后果加重的行为时,保险都会拒赔。

铲车司机没有做任何施救动作,保险公司会拿这个理由来拒赔。

除非铲车司机能证明,后车乘客在第一时间就已经死亡,没有获救的可能性。否则,他没法在保险公司拿到一分钱。打官司打不赢的。

说一个案例:有辆车起火了。打了保险公司电话。

保险查勘员看了现场认为是假案子,是车主故意在电路上动手脚,点火烧车骗保。

没有找到直接证据。但是查勘员从现场找到一个崭新的没用过的灭火器。又调了车主的通话记录,证明车主只打了保险公司,没有打消防队。再又找了目击者,证明车主确实没有呼救,也没有灭火。

以放任损失扩大为由,成功拒赔。

(?′ω`? )(?′ω`? )(?′ω`? )(?′ω`? )(?′ω`? )(?′ω`? )

评论区有朋友提出疑问:

车子撞到静止的铲车,责任怎么划分?

因为我是从事汽车保险行业的。经常会协助客户处理交通事故,也陪同过理赔部同事做过车险现场查勘,跟交警也很熟。我经手处理过的交通事故比大多数人这辈子能见到的多的多。

以我了解的情况跟大家解释一下。撞静止的铲车,也是铲车的全责或主责。

为什么呢?其实这很好理解,我举个例子你就能明白。你可以试一下搬一块大石头放到高速公路上。看看有没有车子撞上去。不幸,真有车子撞上去。你就有国家粮吃了,保守估计是七年起步。这种情况不需要做什么解释吧。

如果是经过交通部门,道路管理部门批准,把石头弄上去,并且你有在规定的距离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还有车子撞上去,你就是无责。

铲车跟你的石头一样都是不应该出现在公路上的。你把它弄上去了,你就是责任人。你就要做好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又有小伙伴要问:那铲车上路施工作业怎么办呀?

答:难道你们都没见过道路施工吗?铲车上路施工是要按规范封路的。不能完全封闭的,要在规定距离上设置警示标志和栏杆的。大家生活中应该见过呀。

这中间的差别就在于有没有按规定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有设置,铲车就无责。没有设置,铲车就有责。

继续问:那静止的私家车被追尾了呢?怎么划责任?

答:符合相关规范的车辆都是自带相关灯光警示的。有车尾灯,示宽灯,刹车灯,警示灯。你踩刹车的时候,刹车灯会亮。夜间行车要开示宽灯。临时停车要开警示灯。

车子因故不能移动,开启警示灯,同时要在150米外设置三角警示架。

所以,你明白了没?

白天,视野良好,没刹车灯,没开警示灯的情况下,你把车停路上,被追尾了,你也会是次责。

晚上,没有路灯,或照明不良的情况下,你不开灯停在道路上,被追尾了,你会是主责甚至全责。

继续问:要是我的车没有这些灯光,或者已经坏了呢?

如果你没有这些车灯,你的车子就上不了牌,不允许上路行驶。违法上路的,会扣12分,吊销驾驶证,车子扣押。如果你上了牌之后,把灯光全拆了,然后开上路,你同样会被扣12分,乃至吊销驾驶证,车子会被交警队依法扣押。

出了类似事故,当然是你的全责。

如果灯光非故意的损坏,你会被交警勒令靠边停车,处以口头警告的处分,让你维修之后上路。

这个事故中的铲车是没有相应灯光的,也没有下挡板之类的安全设计。开这样的车子上路,要扣12分,甚至是吊销驾照。

铲车没有合规的灯光,低速在照明不良的道路上行驶。这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铲车没有合规的下挡板,导致后车乘员重伤,被卡在里面,最终死亡。这是导致事故后果加重的因素。

铲车司机没有及时施救,这是放任事故损失扩大的行为。可能涉嫌过失杀人罪,甚至故意杀人罪。并且会被保险公司拒赔。

有违规情节,且违规情节是事故原因或加重损失的因素。这个全责跑不掉的。

都是常识性的东西。

看来知乎上的朋友很少有驾照呀。面对基本的交通规则都是一脸懵的状态。

原答案′ー`━~~ー`━~~ー`━~`━~~

这个题目看得让人恶心!

1,保护现场的问题

交通事故发生时,有人受伤,首先要做的是营救伤者。

其次,是固定好证据,拍好事故现场的照片。做好关键位置的标记。

然后,就要迅速把事故车辆挪开,以免影响交通。

事故车辆不能移动的,要依规设置好安全警示。

上述步骤是交通法规明确规定的。

说什么保护现场的,法盲!

救人是第一要务。

从法律上来说,当事人,经过的车辆和行人,都有义务救助。这是交通法规明文规定的。不知道这一条的,到底是没考过驾照还是怎么回事?知乎有这么多人没驾照吗?

2,施救过程中的伤害

有人说,你救人的过程中,人死了,赖上你,怎么算?这是又蠢又坏。

施救过程中难以避免的的伤害都是免责的。这是紧急避险的原则。

比如你把人脱出来的过程中,他被碎玻璃刮伤了,甚至是断骨错位造成残疾。这都是免责的。因为事态严重,你不拖他他就死里面了。

这也是有法可依的。

3,挪车有没有用,该怎么施救

这个事故中,挪车也未必能挪得开。

因为后车已经卡里面去了。

但这不是放任后车死亡的理由。当时完全有条件施救的。铲车司机就是没动,等到路人拿灭火器来的时候已经晚了。

这个事故中,正确的处置办法应该是迅速用灭火器扑灭火焰。

然后打开后门,放到座椅,把人拖出来。

发生碰撞时家用车都会自动解锁,门是可以直接打开的。这个常识要记好。只要不是太老的车子都会有这个功能。这是便于施救和逃生的。

后门基本上没有变形,可以开后门,放倒座位把人拖出来。

如果后面也打不开,可以去开后备箱,很多SVU的后备箱跟车厢是联通的。

后备箱还有撬棍和千斤顶可以用来撬门或者砸车窗。

很多人都觉得这种情况要超人过来才能救,这是扯淡。你们是一点安全知识都没有。这种交通事故的救援处置是最基本的消防知识了。

这个事故中,后车两个乘客都是有机会救出来的。他们很大程度上是死于铲车司机的冷酷。

4,后车是否全责

后车肯定不是全责。如果后车没有严重超速,那就是铲车的全责。

铲车的设计就不是用于道路交通的。它不符合道路交通的安全标准,根本就不允许上路。

铲车的速度慢,远低于该路段正常行驶的速度 。

铲车没有符合规定的灯光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夜间行车灯,示宽灯,安全警示灯,刹车灯,都没有,后车根本看不见,看不清。所以说这是导致后车追尾的重要原因,甚至是主要原因。

铲车没有防钻底的设计。这是导致事故后果加重的因素。换成一个大货车,小车撞上去,驾驶室不会有事。为什么呢。因为合法生产制造的大货车都有下挡板,小车只会撞到下挡板,不会钻进去把驾驶员卡在里面。下挡板就是防止小车追尾时,钻屁股底下去。没有下挡板是很可怕的,小车车头本来有吸能设计,结果钻货车屁股底下去,车头吸收不了碰撞能量,驾驶室怼上去了。所以,货车都有下挡板或者其他形式的防钻底设计。这是有相应安全标准的。不合标准的车子不允许上路。上路就是违法,出事就是全责。这是基本常识。

铲车就没这个设计,这是导致后车乘客被卡在驾驶室重伤死亡的直接原因。

并不是所有追尾都是后车责任。这个事故从一开始就是铲车的全责,没得跑。

建议大家要学法,懂法。尤其交通法规这样跟大家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一定要具备基本的了解。

5,该不该挪车,或者说该不该施救

这个各有各的看法,大家各执一词。

我认为公道自在人心。

被无知之幕掩盖的判断才是正义的。

什么是无知之幕?这是一个哲学上的假设。

就是你不知道自己在这个场景中到底是谁。这时候你来做出价值判断,一定是符合公义的。

如果你知道自己在场景中将要扮演什么角色,那你的判断一定是有偏向的,不是公正的。反之,你的判断就是公正的,中立的。

例如,在这个事故中,我们都知道自己是旁观者,所以发表的评论千奇百怪。这是没有无知之幕的情况。

我想问一下大家,如果你猛然发现你自己就是事故中不特定的某个角色,你还会持有现在的观点吗?

如果会,那么你现在的观点就是公正的。

如果不会,那么你现在的观点就是偏私的。

我坚持认为,铲车司机是有义务救人的。

如果我是铲车司机,我一开始就不会开铲车上公路。万一我昏了头上了路,摊上事了,我会去积极施救,减少损失,以免被从重判罚。

如果我是后车乘客,我还是会希望铲车司机积极施救,这没得说。

如果我是路人,我也会协助铲车司机施救,这也没得说。

无论我是场景中哪个角色,我都认为铲车司机应该施救。

相信大多数人都是这样想的。这就是正义。

聪明的坏人并不可怕,毕竟他们很有可能在权衡利弊之后,做出对大家都有利的事情。

怕就怕又蠢又坏的人,害人害己!!!


一、该事件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1、事故发生在北京南四环,毫无疑问是在「道路」上。

2、事故两方为一辆SUV和铲车,SUV属于机动车,而铲车虽然是工作作业车辆,但按照上述定义的规定,亦属于机动车。

3、综上,毫无疑问该事件属于交通事故,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刑法》中有关交通肇事罪的有关规定。

二、工程车司机是否对追尾的SUV内人员有救助义务

先来看一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也就是说,工程车司机对于SUV车内人员是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的。

并且,为了防止「救人不成反被讹」情况的发生,我国《民法总则》184条规定了: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条款也被学界通俗称之为「好人法」。

因此,虽然工程车并非主动碰撞SUV,但工程车司机对SUV车内人员是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的,并且其救助行为从法律上说也不会承担不利后果。

三、工程车司机未救助SUV内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如前所述,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刑法》中有关交通肇事罪的有关规定。

2、从事故责任划分来说,虽然是SUV主动追尾工程车,但该工程车属于无号牌车辆,并且在不允许其行驶的路段行驶,因此,该工程车司机对于事故的发生应当负有主要或同等责任(视SUV司机有无其他违法情节而定,如酒驾、超速),

3、从后果来看,造成了SUV车内人员两人死亡,属于重大事故,并且该工程车属于无号牌车辆,并且在不允许其行驶的路段行驶,因此工程车司机存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应当被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适用《刑法》中有关交通肇事罪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的规定: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因此,工程车司机如果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那应当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并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应当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应当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本案的特殊情形——过失致人死亡罪

然而,虽然笔者一通分析,但我们却看到公安机关逮捕工程车司机所用的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这又是为何?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从刑法条文设置的角度,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一定程度上可以被看作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别条款。因交通肇事导致人死亡的案件适用交通肇事罪,而其他则适用过失致人死亡罪。

从行为构成要件上来说,虽然SUV追尾工程车是「因」,SUV车内两人死亡是「果」,但「因果」之间的关系却被一件事斩断,那就是工程车司机的不救助行为。也就是说,工程车司机不救助的消极行为是直接导致SUV车内两人死亡的后果,而非SUV追尾工程车这一事件。因此,公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逮捕工程车司机也并无不妥。

从行为情节恶劣程度来看,交通肇事后不施救放任对方死亡,与交通肇事直接造成他人死亡,其恶劣程度是完全不同的。而交通肇事罪的罪责相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较轻: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可以看到,过失致人(一人)死亡,法定刑期就在3-7年。而如前文分析,如果适用交通肇事罪,需要工程车司机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法定刑期才能达到3-7年。因此,为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公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逮捕工程车司机也情有可原。

五、延伸——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从罪刑责相适应原则上来看,过失犯罪的刑责都要比同样的故意犯罪轻上许多,如: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可以看到,同样是造成人员死亡的案件,对比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从主观情形上无疑是要「罪轻」很多的。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最主要区别就在于故意犯罪是希望犯罪结果发生,并且采取主动实施或放任的态度;而过失犯罪从主观上看是不希望犯罪结果发生的。因此,刑法理论认为,应当对于主观上更为恶劣的故意犯罪更重的惩罚,而对于主观上并非「十恶不赦」的过失犯罪,给予更轻的惩罚。

从社会现实的角度看,在「撞伤不如撞死」已经成为社会上公认的一条灰色规则的背景下,大家不妨站在工程车司机的角度想一想,其到底是期望两人死亡的结果发生,还是两人重伤的结果发生?

是否在当场,他心理的天平就已经做了一场与魔鬼的交易?

究竟是坐牢几年,还是赔钱赔得倾家荡产?

如果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在案件侦查、起诉、审理过程中,单纯地认为工程车司机主观上是「不希望犯罪结果发生」的,进而认定其不施救行为是一种过失,是否妥当?

笔者期待,在本案进一步侦查、起诉、审理的过程中,办案人员可以正视社会现实,对罪恶之人实施其应得的严厉惩罚,让法律的公正之剑斩断每个人心中这一杆与魔鬼交易的天平。


铲车司机别说见死不救,就是他主动救人,也免不了要去牢里蹲几年。

原因很简单,铲车不能上马路,它没有路权。司机开铲车上路和别人发生交通事故,其性质类似于在马路上摆一块大石头,致使过往车辆发生事故。

所以铲车司机即使主动救人,他也只能争取轻判,依然属于犯罪行为。至于这位铲车司机连救人的动作都没有,那就注定是重判。

在社会上,人们的行事主要有两种规范:法律和道德。而有些人,比如这个司机,属于既不懂法律,也没有道德,大概可以算传说中的又蠢又坏。

悲剧的是,现阶段的中国,这种又蠢又坏的人非常多,一方面他们丧失了传统社会的一些道德规范,另一方面他们又没有学到现代社会的法律意识,于是这群肆无忌惮又蠢又坏的人充满社会,让现阶段的中国很多时候有一种丛林的味道。

大概也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速度过快的代价之一吧。


求求各位键盘车神、法神学学交规考个驾照好么。不光肇事方有责任救治,乘车人和过往行人、车辆都有责任救治。更不要说工程机械禁止驶入公共道路了。别说什么铲车司机不懂怎么救治,灭火还不知道么,工程机械上要求带的灭火器干嘛用的?摆著给你看的?

某些精致的利己主义者的回答和评论,让我觉得这些人就是酒驾吧里骂酒驾入刑的发帖人。

另外某个明显是键盘车神+法神的杠精屏蔽了,麻烦您先去百度下什么叫交通事故、什么叫交通参与者好么?别扯什么不允许进入公共道路的工程机械上路与正常机动车发生碰撞就不是交通事故。别说工程机械了,你就是自己开车不小心撞了护栏隔离带绿化带都叫交通事故好么?有个东西叫单车事故。

这起事故有没有合法上路的车辆?车辆是非机动车还是机动车?是不是发生在公共道路上?是你告诉我这不属于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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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故意不挪车,让两个人活活烧死,还在旁边悠闲的打电话,是真的恶劣。

这是一个典型案例,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好多人在洗这个铲车司机,这些人都是兔死狐悲,物伤其类罢了。

我认为,为了杜绝这种现象出现,只要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赔偿就要比人活著更多,而且一定会判刑,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了。

还有那种飞机出事,逃生的时候因为拿行李,阻碍别人逃生的,都按照过失致人死亡处理,就不会有这种极端利己主义者了。

知乎上面精致的利己主义者比较多,而这个铲车司机是极端利己主义者。这些利己主义者之间可能惺惺相惜,产生了共鸣,所以洗地者有之,但是这个司机一点也不精致,请你们这些精致的人儿不要盲目的给他洗地了好吧。

知乎上面有大把的人宣扬:「撞死人比撞伤人划算,遇到事故一定要撞死,不然会赔更多钱。」这种人真的恶毒,是时候用这样一个案例敲打敲打这些人了,你撞到人不施救,盼著伤者死亡,放任伤者死亡,甚至有意要伤者死亡,就要判刑,而且要重重的罚。

钻法律空子的人,真的恶劣,还整天研究如何钻空子,恶劣至极,请你们不要洗了。

像铲车司机这类人就需要敲打敲打,小树不修不直溜,人不修理艮啾啾。

极端的利己主义者,一旦得到机会或者作恶不被发现,只要符合他们自己的利益,他们什么极端的事都会去做,而且信手拈来,作恶丝毫没有负罪感,可以说他们脑子里根本没有道德的概念。

这种人是人性极恶的具象化。

地狱空荡荡,他们在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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