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内容:如何看待女护士沉迷赌博196刀刺死闺蜜被判死缓:从10楼追杀到2楼?

  • 「死缓」的立法理由和法理依据有哪些?
  • 「死缓」的罪犯在减刑过程中有哪些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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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与法律依据

「死缓」的全称为「死刑缓期执行」。其根据在于刑法48条: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而死缓的执行方式,刑法上如是说:

第五十条第一款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五十条第二款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当然这并不是意味著「死缓」就一定「很轻」了,「关两年就给放了」。比如刑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就设置了「终生不得减刑假释」的规定,形成了中国版本的「终身监禁」制度

第三百八十三条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白恩培是中国第一个「享受」终身监禁的贪官,以自己终身的自由为中国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填上了最后一块空白。当然,这样的制度在老百姓之中是相当受欢迎的,毕竟对贪官污吏和贪腐行为是一种很强大的威慑,但是其更进一步的影响却是普通老百姓所想像不到的。当然这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在此按下不表:

白恩培_百度百科?

baike.baidu.com图标https://zh.wikipedia.org/zh-hans/%E7%99%BD%E6%81%A9%E5%9F%B9?

zh.wikipedia.org

二、立法缘由

中国自古是有「死缓」的历史习惯的。明清两代的刑法制度中规定有所谓的「斩监候」和「绞监候」, 《清史稿》 志一百十七 刑法一 中记载如下

旧制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余俱监候处决。在京有热审、朝审之例,每至霜降后方请旨处决。

我国明清两代在处理严重刑事犯罪时,除了「大逆」和「大盗」两种罪名之外其余的拟判处死刑的案件都不会直接对罪犯判处死刑,而是会以「斩监候」的名义暂时拘押。在每年霜降之后,北京地区的以「朝审」的名义、全国其他地区上报的「斩监候」案件以「秋审」的名义而进行的大规模重新审理和清理积压的刑事案件的国家活动时,将会对这些拟判处死刑的「斩监候」人员重新审定。按照情实、缓决、矜、疑、留养承祀五种情况分别处理。《清史稿》刑法志记载如下:

初制分情实、缓决、矜、疑,然疑狱不经见。雍正以后,加入留养承祀,区为五类。

如果划分为「情实」,则会被维持死刑判决,其余的各种情况会被取消死刑的同时作出相应的减轻。以这样的活动来体现朝廷矜老恤幼,明德慎罚的刑事司法政策。

新中国成立后,国内外面临著复杂的GM斗争形势,毛主席在1951年4月30日就镇压反GM运动作出专门批示:

凡无血债或其他引起民愤的重大罪行,但有应杀之罪者,例如有些特务或间谍分子、有些教育界及经济界的反GM等,可判死刑,但缓期一年或二年执行,强迫他们劳动,以观后效。如他们在劳动中能改造,则第二步可改判无期徒刑,第三步可改判有期徒刑。……这样,主动权抓在我们手里,而后要怎样办都可以。

这样,在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积极推动下,死刑缓期执行的制度正式出现在我国刑事司法政策和刑法中。

三、死缓在减刑过程中的要求

查最高院在201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减刑标准和办法做出了必要的规定:

第九条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此后减刑时可以适当从严。第十条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也就是说,判处死缓的罪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会少于15年,甚至一些被「限制减刑」的人员实际执行的刑期会远远长于15年。

参考文献:

1、《清史稿》 志一百十七 刑法一

《清史稿·刑法志》--中国法制史料?

fzzgh.hznu.edu.cn

2、《刑法学》第五版 张明楷/著


谢 @知识库 邀。

笔者曾在如何看待女护士沉迷赌博196刀刺死闺蜜被判死缓:从10楼追杀到2楼?这一问题下提及过死缓的相关法律规定,但随后在评论区发现,大家普遍对死缓这一制度表示不理解,认为死缓基本等同于无期,没有存在的意义。

事实上这些质疑并非毫无道理,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童德华教授就曾发表论文《死缓制度的合理性反思》,并在摘要中提出如下观点:

虽然死刑缓期2年执行制度被誉为新中国刑法立法上的一大创举,并且绝大多数人都认为该制度具有限制、减少死刑的功效,但是由于该制度存在助长死刑判决数量、导致司法不公、助长法官的司法惰性、易滋生司法腐败等问题,基本不具有现代刑罚应体现的人道性价值,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冲突,在逻辑上也难以自洽,因此应逐步废止该制度。

而若要说和女护士196刀案最为贴合的论文,则当属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姜涛教授的《死缓限制减刑适用中的「民间矛盾」——从首批刑法指导案例切入》,其主要就提及了民间矛盾案件中死缓制度的适用:

首批刑法指导案例有关死缓限制减刑适用标准的裁判,表明"因婚恋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兼有从重处罚情节与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应选择死缓限制减刑"的规则建构。现代刑法学必须兼采量刑的社会学模式对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标准进行规范解释:婚恋纠纷等民间矛盾作为犯罪动机的非规范表达,不仅是影响有责性和人身危险性的重要标准,而且能够成为联结刑法规范与刑事政策的言说工具。基于现代刑事法治的基本要求,民间矛盾的裁判价值只有依附于刑法规范才能彰显,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在合理解释民间矛盾的基础上,以事实还原的方式诠释民间矛盾与死缓限制减刑裁量基准之间的关系;同时,民间矛盾并不必然带来"由死转生"的结果。

恰逢邀请,笔者将尝试回答下面两个问题

  • 「死缓」的立法理由和法理依据有哪些?
  • 「死缓」的罪犯在减刑过程中有哪些法律要求?

一、立法理由和法理依据

事实上,死缓的立法在中国刑法历史上一直就有争议,根据知网检索,最早可以查询到1957年发表的标题为《我国刑事立法中是否还要采用「死缓」制度》的内容:

关于我国刑事立法中是否需要继续采用"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制度问题,近来有过不少的争论,意见颇不一致。我国刑事立法中要不要继续采用"死缓"的问题,是以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情况的变化和反革命分子和其它刑事犯罪分子斗争的刑事政策为转移的。在镇反运动中之所以提出"死缓",是以当时的政治、经济情况及其历史条件和同反革命分子作斗争的需要。

对死缓制度进行探究,不难发现,死刑缓期执行是党和国家「少杀慎杀」政策的法律体现,就其历史演绎而言,经历了从政治策略形态到法律制度形态的嬗变进程;就其价值蕴含而言,更多体现实践理性而非逻辑理性。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死缓制度的探讨,实际上直到近几年都还未停歇。

而浏览文献后,不难发现,对死缓的相关探讨往往集中于对死刑改革的探讨,这其中不乏有学者主张将死缓作为死刑执行的必经程序,由此做好全面废除死刑的必要准备,又或者主张通过制度设计实现由死缓制度向终身监禁制度的靠拢。

知网查询结果

而如果一定要深入全面的探讨死缓制度的历史与发展方向,不妨阅读以死缓为题的相关博士论文,如武汉大学刑法学博士文库《中国死缓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张正新著:

目录

二、死缓与减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死刑的条件、执行方式与核准程序】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五十条【死缓的法律后果】①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第五十一条【死缓期间与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①本法条经历过两次修改。本条为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条所修订。本次修订将原条文第一款中「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修改为「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该修改提高了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的门槛。

在这之前,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条将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原条文第一款中「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增设了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此后减刑时可以适当从严。

第十条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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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及其法律效果:

(1)死缓的性质。

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执行方式之一。

(2)死缓的法律效果。

①在2年考验期间内没有故意犯罪的,死缓考验期结束后,减为无期徒刑。

②在2年考验期间不但没有故意犯罪反而有重大立功的,死缓考验期结束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③在2年考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其中「故意犯罪」须经法院判决确定,并非指任何故意犯罪,而是指表明犯罪人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故意犯罪。「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原因是这种情形需要执行死刑立即执行。④在2年考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不恶劣的,重新计算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注意:

其一,如果在死缓考验期间,先有重大立功,后有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或者先故意犯罪情节恶劣,后有重大立功的,原则上不能执行死刑(立即执行)。

其二,如果在死缓考验期间,先故意犯罪但情节不恶劣,再有重大立功的,或者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再故意犯罪但情节不恶劣的,应当先重新计算死刑缓期执行期间,重新计算的2年考验期满,再减为25年有期徒刑。其三,如果在死缓考验期间过失犯罪的,应当按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将过失犯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原来的死缓并罚,重新计算死缓考验期间。其四,如果死缓犯人在二年期满后故意犯罪的,即使在该故意犯罪时没有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也不得适用第50条第1款执行死刑,只能将前罪的死缓与新实施的故意犯罪实行并罚。

死缓中限制减刑的规定: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①其中「累犯」没有犯罪性质的限制。其中「暴力性犯罪」不限于法条列举的7种暴力性犯罪,还包括其他对人实施的暴力性犯罪,如故意伤害、劫持航空器等。

②「限制减刑」的决定是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性质与再犯可能性作出的,而非根据死缓执行过程中的表现作出的。③「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是指法院不得在宣告死缓判决后,再决定限制减刑,而非意味著法院既「可以同时决定」也「可以事后决定」限制减刑。④分则特殊法条。第383条第4款和第386条规定,因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死缓期间与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1.死缓执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2.死缓犯人在死缓期间实施了故意犯罪但情节不恶劣或者过失犯罪的,应与原先判处的死缓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死缓,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应从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死缓是很很常见的一类处罚,死缓在我国并不属於单独的刑事处罚措施,而是被归类到死刑当中的一种情况。通常对于那些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采取。

(一)死缓的处理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原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标准,执行死刑。

(二)对死缓减刑的限制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人民法院依照上述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刑法修正案(九)对死刑的规定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刑法中保留死刑的罪名由原来的55个罪名减少到46个。继刑法修正案(八)减少13个死刑罪名、保留55个死刑罪名之后,历经三次审议、于8月29日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再减少9个死刑罪名。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九个死刑罪名。同时还进一步提高了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

1、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投敌叛变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资敌罪。

2、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3、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4、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5、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抢劫罪。

6、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7、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8、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贪污罪;贿赂罪。

9、刑法分则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战时违抗命令罪;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投降罪;战时临阵脱逃罪;军人叛逃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死缓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作为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死缓制度最初是作为我党的一项刑事政策发端于1951年新中国成立之初的镇压反革命运动的高潮中,适用对象是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损害国家利益未达到最严重程度,而又罪该处死的反革命分子。

 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有以下六种法律效果: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4、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5、限制减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

  6、终身监禁:因贪污贿赂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死缓的其他规定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减刑过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一)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核准死刑缓期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

  (二)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和裁定。

  (三)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

  (四)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五)对死刑缓期执行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中国从建国到现在有判处死缓在2年以后执行死刑的案例。


谢 @知识库 邀。

一、死缓的立法背景:

死缓是介于死刑和无期徒刑之间的一种刑罚。它能够转化成死刑,也能够转化成无期徒刑甚至有期徒刑。

死缓的意义在于在消灭生命和保存生命之间寻求中和。其作用是在保持死刑震慑力的同时,减少实践中刑罚的运用过于严苛。[1]但是,对于死缓与死刑的判断标准,长期以来较为模糊。《刑法》第48条对于死刑立即执行,仅仅采用了「情节极其严重」的表述,存在很大的解释空间。

客观标准说认为,「罪行极其严重」主要是从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等客观方面考虑,只要其客观危害行为和结果极其严重,就可认定「罪行极其严重」,而不必考虑「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2]

主客观标准说则是学界的通说,认为「罪行极其严重」应从主客观统一的角度理解,即是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三方面均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3]

答主认为,虽然对于死缓的适用条件,实证法没有给出令人满意的回应,但可以肯定的是,死缓的刑罚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死刑适用,为罪责性相适应原则提供了实践土壤。对于是否应当废除死刑,社会存在不同的声音。死刑的废除更大程度上应当是一个社会问题或是哲学问题,但为了那些适用死刑过重,但判处无期徒刑过轻的犯罪行为提供合理适当的刑罚手段,则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是否废除死刑的拷问并不妨碍我们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贯彻「慎杀」的思想。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在各国立法例对死刑的存废莫衷一是的特定历史时期,缓刑的存在或许为惩罚犯罪与犯罪人人权保护之间的矛盾提供了一种缓冲方式,为社会思潮与学界理论的冲突融合创造了一个理性的思考空间。因此笔者认为,缓刑存在的理由是充分且必要的.

二、死缓的执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第五十一条 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1.积极的适用情形:

只能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消极的适用情形:

死缓是死刑的一种,对于不适用死刑的情形,也不得适用死缓:

(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扩大解释为整个羁押期间曾经怀孕过的妇女)

(3)审判时满75周岁的人(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死缓的法律后果:

(1)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改为无期徒刑。

(2)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改为25年有期徒刑。

(3)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4)故意犯罪,情节不严重,最高院没有核准死刑,死缓考验期重新计算,并报最高院备案。

4.死缓限制减刑:

对于两类严重死缓犯,可以同时限制减刑:

(1)累犯

(2)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暴力犯罪的行为人。

5.如何限制减刑

被判处死缓限制减刑的犯罪分子分两种情况:

(1)考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的,无论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是否再有减刑情节,其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25年。

(2)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25年的,执行期间无论是否再有减刑情节,实际执行刑罚不得少于20年。

6.被判处死缓,但没有同时判处限制减刑的处理:

(1)考验期满转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13年。(不包括2年考验期)

(2)考验期满转为25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宣判刑罚的1/2.(不包括2年考验期)

关于所附案件,我没有深入了解。单从题目上分析,本案适用死缓有两处肯定要件,两处否定要件。第一,因「沉迷赌博」而杀人,属于事出有因。司法实践中,因事出有因导致故意杀人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存在酌定从轻情节,其主观恶性比动辄杀人不计后果轻,此为否定事由之一。第二,「闺蜜」意味著被害人与行为人存在特定关系,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因特定社会关系和琐事纠纷导致杀人也可能构成从轻事由,此为否定事由之二。第三,「追上十楼」,可以肯定行为人主观恶性极强,极力置被害人于死地,此为肯定事由之一。第四,」狂砍196刀」,属于手段极其恶劣,此为肯定事由之二。

仅从题目上分析,个人认为判罚确有偏颇,但可能尚存其他从轻事由,如自首坦白,如实供述,被害人谅解等等,因案件事实没有了解透彻,留待详述。


另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

法释〔2019〕6号

为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的减刑、假释补充规定如下:

第四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

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六个月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

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

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第五条: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时可以不受上述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参考

  1. ^张公典.《刑法》第48 条第1 款之规范解读——以限制死刑适用为视角[J].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 17(4): 90-97.
  2. ^[2]孟庆华. 李昌奎案件的几个刑法适用问题评析[J].学习论坛, 2012 (3) : 68 –71.
  3. ^[3]高铭暄, 马克昌. 刑法学: 第5 版[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 : 237


死刑,暂缓执行,正常情况下死刑不再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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