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社会人很牛b,东北法院更牛b.社会人和法院一起超牛b


影响这么大的涉警案件处理水平竟然如此低下,令我震惊,包括后面的舆情处理,还有各种法院水军上蹿下跳,这不是班门弄斧吗?法律不是教条主义,这些所谓专业的具有法治精神的法律人就和孔乙己的回字有几种写法一个道理,这个案子的政治敏感性和社会影响是一定要考虑的,如果单纯按照教条主义,以现在的科技水平,法官都可以下岗了,案件都交给人工智慧判决就好。这样的判决如果在美帝,我相信JC立马消极怠工死给你看,当然,美帝也不可能出现这个情况,因为敢袭警的人基本没机会轮到法院判决,在现场就已经被打成筛子了。


如果不考虑曲的警察身份,这个判决没问题。个人认为量刑没有考虑这个情节。

想想网上卖黄片,获利3000,判11年

李某写黄书11年

这个判决有没有问题,大家心里都明白了


在波士顿的犹太人死难纪念碑前有这么一段话:当纳粹来抓共产党人时,我保持沉默,因为我不是共产党人;当他们来抓犹太人时,我保持沉默,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当他们来抓贸易工会主义者时,我保持沉默,因为我不是贸易工会主义者;当他们来抓天主教徒时,我保持沉默,因为我是新教徒;当他们来抓我时,已无人替我说话了。


感谢邀请。这是我在「曲玉权吧」找到的部分二审判决内容:

原审被告人王喜海、王喜波、王金兰、吴春娟、王金磊、丁景阳不服,提出上诉。哈尔滨中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并已审理终结:维持一审判决结果(链接点击左下角原文阅读)。

一、被告人王喜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二、被告人王喜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三、被告人王金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四、被告人吴春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五、被告人王金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六、被告人丁景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七、被告人王喜海、王喜波、王金兰、吴春娟、王金磊、丁景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某1、曲某1、曲某2、靖亚桥死亡赔偿金514720元、丧葬费26217.5元、被抚养人曲某1生活费127015元,共计667952.5元。

判赔66万,其实人命何尝能用价格衡量,特别是在除夕阖家团圆、在上有老下有小的当口,这是人民警察群体形象的写照:工资微薄、用命拼搏,典型的投入产出不成比例。向英雄致敬!

至于对被告人判刑6-13年不等的刑期,可能无法慰藉受害人家属、以及受害人同事,乃至正义人士的心灵,但是,影响判决的因素有很多,比如有无犯罪前科,比如自首坦白情节,比如悔罪赔偿情节,比如醉酒意识情节,比如犯罪主观恶性,是否存在中止等等等等。对两年前案件的有限资料可能不足以做出更多的判断。

但是我们毕竟要看到,《刑法》具有普适性,它不是为某一个案件,某一个群体量身定做的,它本身就是平衡各种犯罪情况而制定。对于法定刑幅度内的犯罪,法官可以顶格判刑,但是无力超格判刑。有时候,刑法的谦抑性甚至对犯罪的放纵(比如疑罪从无原则,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另一个侧面恰恰是对全体公民的预置保护。


正义来了,但是希望下次他最好不要迟到。

几乎所有关注的网民都看出来了,当时判决的重要依据是法医致死报告,而这个报告大家也都知道是哈尔滨公安局技术侦查大队出具的。

2020年8月中下旬的一条重要新闻:「哈尔滨市公安局坚持刀刃向内,严字当头,坚决清除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从严查处了19名违纪违法公安民警。根据公布的信息,其中18人被「双开」,有18人现已移送司法机关。」

这种集中查处明显是「非常规」操作,而被查处的民警中有很多支队长、大队长们,正、副处级实职干部。

第一名崔义,是原哈尔滨市公安局技术侦察支队支队长,正处级。

现在大家对曲案法医报告的疑惑可以消除了。这次,在利益面前,有很多警察抛弃了正义,对死去的警察都不尊重,又如何能尊重一个个活著的基层民警呢。

这次正义来了,但是希望下次他最好不要迟到。


其实换位思考,假如是在全国瞩目的刑庭案审现场,曲玉权家属因感到正义被亵渎情绪激动围殴那几个哈尔滨法官致死,哦,不是围殴,是撕打。是不是也按照普通故意伤害致死判呢?当然法院守卫深严,一般不会发生这种事情,但一切皆有可能,以后法官下班后呢?法官外出执法过程中呢?


都不给发表评论,和谐工作做到家了。


过于扣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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