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相信「知识再好也只是工具,只有人才是目的。」

知识改变我们看世界的眼光,我们用所学的知识影响世界。当将知识的「讯息」转化成「力量」,这种力量,可能是一份小有成就的研究,一篇揭露黑暗的报道,一段旷日持久的抗争……这些知识,又能为社会带来哪些影响?欢迎和我分享你的故事。

2020年1月21日之前,我会选出2个喜欢的回答,分别送出一份礼物,感谢你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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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问题为知乎联合名人偶像共同发起的全新IP——「偶像的问题」系列问答的第二问。从人生求索,到时代迷思,诚邀知友们共同为偶像答疑解惑,分享亲历,追寻答案。


我本科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法学,就是我的专业。

其实在内心是对自己的专业不满意的。

从小的理想是研究天体物理学,因为对宇宙星辰十分感兴趣。

康德说:世上有两样东西,我们越是深沉思索,其所迸发出的惊奇与敬畏越是历久弥新,一个是头顶的星空,另一个是心中的道德准则。

造化弄人,本打算去研究头顶的星空的,没想到来研究道德准则了。

自然科学进行事实判断,社会科学进行价值判断。

学习二者的理性思维方式与直观感受是不同的。

相通之处可能就是二者都是以逻辑为基础吧。这也是句废话,因为逻辑是一切科学的基础。

很遗憾,现在改行也来不及了,更何况我知道自己的脑子有几斤几两,更没有钱伟长那样物理考5分仍然弃文从理的勇气。

但是我依然对蕴含自然真理的宇宙万物欲罢不能。

宁静的夜晚,在草稿纸上推演头顶天体的运动轨迹,想像著星光穿越亿万光年的距离进入我的眼底,引导我去发现那藏在无尽深空中的秘密。

数字不会说谎,

星星不会说谎,

宇宙不会说谎。

而法学总是令人失望的。

与星空比起来,它就像是一堆聒噪的音符,一切似乎都模棱两可,似是而非。

似乎一切规则都牢不可破,又留有余地。

法学是一门取舍的学问,在一些价值面前,要放弃另一些价值。

就像威尼斯商人胸前的一磅肉,

既是契约精神之所依,

又是神圣生命之所附。

一切规则之争,都是打著公平正义与人类福祉旗号的利益之争。

逻辑成为高高在上者手中挥舞的皮鞭,成为君主统治臣民的权杖。

杠精鼻祖,苏格拉底,

赞同禁止诗人们如实描述诸神的丑行,

以使城邦的孩子们看到他们「应该」看到的。

律法,就是如此。

这是让人失望的,但还不至让人绝望。

因为当道德准则随世而变,人类臣服于利益与强权。

抬头看看那穿越亿万光年的一缕光线,

无论在哪个宇宙,哪个世界,都是永恒的3×10?m/s,

因为人心虽变,光速不变,公理永恒。

无论是头顶的星空,还是心中的道德律,

浩气存于胸,真理方永恒。

我不敢说自己的专业能为社会作出多大贡献,因为同样是刀,拿在将军手中是杀敌卫国之锋镝,拿在麻匪手中就是杀人越货之凶器。

是乘风破浪还是逆流而上,不在专业,而在个人。

我的母校终身教授江平先生曾说:「只向真理低头。」

我不知道自己能不能成为卫国杀敌的将军,但我将竭我所能不成为麻匪,最不济我也要做一个普通人。

处江湖之远之时不抛弃底线,

于庙堂之上之时不霸道擅权。

当大潮来袭,我不敢说自己定能站在真理一边,据理力争甚至杀身成仁,但我可以保证在有人站出来时我不会落井下石,与众人群起而攻之。

不求做于国计民生居功至伟之人,

但求做不倒行逆施祸害苍生之徒。

这是法学专业,我的老师,校友们教会我的,或许对社会有用的一点东西。


我的专业是法学,

我的职业是律师。

读书的时候看了几部《辩护人》、《熔炉》这样的电影,听老师讲了杜培武、佘祥林等经典冤假错案,便觉这社会怎能如此黑暗,公平正义何在。

于是开始了中二十足的脑补,仿佛自己就是天选之子,正义的化身,惩恶扬善、仗义执言,舍我其谁。在法学院的修炼不过是天将降大任,学成下山后必将所向披靡。

然而经过社会的毒打后,我才认清了现实。

法律不能说是百分之百正义,因为有些条款的制定不符合民众心中的基本道德观,但绝大多数法律都是公平正义的。

可是徒法不足以自行。

不是有了完美无缺的法律这个社会就能有序正常运行。

不是因为《合同法》一百九十六的规定,债务人就会老老实实按时还本付息。

这一切的关键在于人。

是人创造了代表民意的法律。

同时也应当由学习了法律的人去运用法律,作出公正的判断、选择。

孙小果案、张志超案等等之所以让正义迟到了这么多年,以至于正义都不再是正义,和执法者徇私枉法脱不了干系。

大厂法务坑员工、坑消费者,当然他们拿著老板的钱,就要为老板干事,这点我不做评价。

有的律师为了赢案子不择手段、无所不用其极。

显然上述这些人没能运用所学为社会带来积极、正面的影响。

但因此法律人就能得过且过了吗,显然不是。

「卧听窗外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

华政校友小王起诉迪士尼,为游客争取到了可以带零食入园的权益。

为给呼格案等冤案翻案而奔走不息的律师。

甚至鱼香肉丝盖饭里吃出了头发,不是换一份草草了事,而是告诉店家根据《食安法》的规定可以要求其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无论是法学在校生,还是法律从业人员,

可能没有几个人能去推动法治化进程,办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

但每个人都可以利用所学为沉默的人发声,帮助被侵夺权利的人捍卫权利,

知难而上,

先成为一个合格的法律人,再影响其他的人,持续而真切的改变著这个世界。


保护文物本体,诠释文物价值,传播文物信息。

2005年,组织参与了「博物馆库房保存环境达标」项目,参与了绵阳博物馆中心库房的建设,把周边不具备保存条件博物馆的文物集中到绵阳博物馆的库房中保存。2008年汶川地震,绵阳博物馆馆藏40万件文物中仅损失文物1件。

2011年开始,担任《中国博物馆》杂志的编辑,编发了几百篇稿子,为博物馆学学科建设添砖加瓦,一些年轻学人借此走上学术舞台,2018年《中国博物馆》成为北大核心期刊,正在向南京大学核心期刊冲刺。

2017年开始,参与纪录片《如果国宝会说话》的制作,写剧本、审片子;参与央视少儿频道文博探索节目《赢在博物馆》的策划、制作,编题目,出镜当嘉宾。几年来,通过央视的这两个节目,诠释了大概数百件文物,好多人通过这两个节目接触到了好看好玩的文物知识。

2019年开始,接手了单位新媒体矩阵的运营,目前有「文博在线」网站,「文博在线平台」微博、微信号,「文博在线」微视、抖音、企鹅号,「中国文物报」快手号、学习强国号,「文博FUN映」B站号,「文博有的聊」喜马拉雅号,2019年做出了1700万全网总流量。我自己自己还有几个个人的新媒体账号,2019年总流量可能也有千万吧。

希望参观博物馆能够成为大家的生活方式,希望文物能成为大家生活中审美、旅游、聊天的对象。


谢邀。

我是法学院毕业的,在知乎这些年,也就是默默分享一点法律知识,直到前段时间因为机缘巧合起诉「爱奇艺」超前点播这事儿,才让我进入大家的视野。

昨天,有个好朋友希望我以起诉爱奇艺这事儿来回答一下 @阿詹 老师的提问。

这次起诉爱奇艺,舆论的焦点都是「超前点播」,但其实「超前点播」只是这次起诉的导火索,并非起诉的真正意义。

此次起诉的真正意义在于:规范互联网公司的收费秩序,保障用户会员权益的稳定性。

《爱奇艺VIP会员协议》中第3.1条:「爱奇艺有权基于自身运营策略变更全部或部分会员权益、适用的用户设备终端」。

这是《爱奇艺VIP会员协议》中的一条,在用户购买爱奇艺会员后,在会员期间,这条协议的存在,允许爱奇艺公司单方面随时调整用户的权益种类、范围、大小、长短。

SO,「超前点播」只是爱奇艺在这条协议的允许下,做的压缩用户会员权益某一个调整。以后还会有更多的压缩会员权益的方式,因为协议导致了用户会员权益的不稳定性。

那怎么办?

我的答案是釜底抽薪,抽掉用户和爱奇艺之间的协议的不平等条款(格式条款),从而保障会员在协议期间的会员权益的稳定性,这也是本次起诉最重要的目的

如果吴声威起诉爱奇艺「请求法院认定《爱奇艺VIP会员协议》重的部分条款无效」胜诉的话,那么意味著大量的互联网公司的协议都存在「霸王条款」和「格式条款」,极有可能在法院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要求协议整改。

如果吴声威起诉爱奇艺「请求法院认定《爱奇艺VIP会员协议》重的部分条款无效」败诉的话,那么意味著类似于上面列出来的协议条款被法院和法律所认可。那我们以后在起草合同的时候,完全可以学习爱奇艺的春秋笔法,平等市场主体从此不再平等。

不管胜诉还是败诉,对于众多法律人来说,都是一个非常值得期待的结果,因为我们心里明白,这个结果关乎到一个标准,这个标准叫「在社会上,公平是怎么样的?」


学习《劳动合同法》之前,我特别害怕用人单位不和我签订劳动合同

学习《劳动合同法》之后,我特别希望用人单位不和我签订劳动合同

我是在学习法律之后发生了上述心态变化。之前,特别害怕遇见流氓公司,现在,特别希望遇见流氓公司,因为我比他们更流氓。如果公司有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社保、辞退不给经济补偿、调岗降薪逼迫辞职等行为,那一定是我制裁公司,公司反而会因此要赔偿更多的钱。

下面分享一些常见的劳动法知识,这样我们才有力量制裁流氓公司。普法,让法律法规中的条文变成民众心中的观念,正是我们这些法律人能带给社会的影响。

一、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有义务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是在入职一个月内签订,否则从第二个月开始需要支付双倍工资,最多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所以用人单位不和你签合同等于给你发一张双倍工资卡,一年劳动领两年工资,岂不是很开心。那双倍工资开如何适用。

2、收集证据。

比如下列几类证据: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包括工资条、银行对帐单、工资领取签字表等);2、社保缴费证明,包括各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XXXX年度XX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 信息对帐单》、从各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列印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3、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4、「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 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5、考勤记录;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3、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此类案件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要先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注意仲裁时效

等你工作一年的时候,双倍工资卡就到期了,可以领取11个月双倍工资的差额。(之前的一倍已经正常发放了,也就是还需额外支付你11个月的工资。)。要尽快去领取双倍工资的差额,不然就超过了仲裁时效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5、如何仲裁

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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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这样做是否道德

首先,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无论如何都是不能够被谴责的;其次,为什么我们可以主张这部分权利,是因为用人单位主观存在恶意,用人单位想谋取不法利益;再次,不签订劳动合同其实不利于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权利往往会受到侵犯;最后,只有让不法之徒受惩罚,合法之人受保护,法律才会由晦涩难懂的条文变成和谐稳定的生活,我们才能真正得到宪法赋予我们的那个世界。


二、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第一次更新)

很多企业会选择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作为一个懂法律的劳动者我其实非常愿意企业这样做。你们是不是以为只有单位主动辞退员工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有时员工主动离职,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关系

(1)一般来讲劳动者想要主动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天通知(注意是通知,不是申请,不用领导批准)单位,试用期提前3天,并且这种辞职方式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但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立即以此为理由通知单位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单位为你补缴社保。注意保存证据,证明你通知过,比如用EMS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劳动者以上述方式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经济补偿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也就是我们日常所述的「N+1」中的「N」。(后续会更新「N+1」中的「1」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5、 每个人都可以成为执法者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让书中的法变为心中的法,让心中的法变为实践的法,我们每个人都可以成为正义的执法者。也许我们不能让可怖的黑暗变成明媚的阳光,也许我们也不能让丑陋的罪恶变成世间的美好,但是我们可以消灭身边些许的阴影。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这是我们的一小步,却是法律的一大步。

调岗降薪逼迫我辞职、拖欠工资、辞退不支付经济补偿、不让我进公司逼我辞职,遇到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公司辞退你不是只能拿「N+1」,有时还能拿「2N」。持续更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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