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懂法,不免责。在理论上不影响定罪量刑,在实践中可能会酌情考虑量刑,当然前提是这种不懂法的确是有根据得站得住脚得,能够让人都信服的。

你说你不知道杀人犯法,没人理你。

但是如果你从小到大生活在深山老林里,没有手机、没有网路,没接受过教育,然后身边也没亲人,就活在老林子里,。最后因为吃了保护动物被抓获,这时候你说你不知道,酌情量刑还是会考虑的。


除非精神病等不具备刑事责任的情况,其他的一律该处罚就处罚,跟自己认不认识到是犯罪没有关系。


以事实为依据,不以人的意志为主。明白?


何为对自己的行为认识不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嘛?那就该精神治疗就精神治疗。

如果是正常人,比如他在偷井盖,他没有认识到偷井盖的违法性,怎么办?不影响定罪量刑(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情况他能认识到他在偷井盖就足够认定主观故意了。

再比如说他抓鸟,这是一个大山里的村民,从小就没事抓鸟玩,可是他不知道,原来他抓的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甚至也从来没听说过抓鸟也能犯法。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不存在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因而无罪。

再比如自己认知到自己的行为,但以为不属于犯罪的,天津老太开设射击摊位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这个枪老太以为是玩具枪,而根据我国枪支认定标准,这个属于真正的枪支,而不属于模拟枪。最后还是定罪了,且认定是故意,

现在没时间了 ,完了再补充


哈哈,你知不知道你已经问到了刑法当中难度最大板块之一,那就是事实认识错误,关于这一点有很多的专家学者写相关的论文,如果能找到一个有些新颖点的论题都可以发C刊了。

事实认识错误其实指的就是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的过程中由于主观或客观的原因导致了结果与其之前所设想的不一致的情况,其中又分为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和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总之这个问题非常复杂,就算给法学本科生讲课,两三个小时也不一定能讲通,题主若真是对此有兴趣,不如去知网搜两篇论文来看看。


怎么讲呢,你这问题其实是刑法学的专门论题,就是违法性认知的问题,结论是:对违法性的认识不影响定罪量刑。但实际上,对违法性的认识,在某些犯罪中属于事实认知的范畴。你也不说具体案情,好吧,我承认我没法通过三言两语说清楚,何况还是打字,我放弃……


他是主观认识不清,还是对犯罪事实认识不清


犯罪嫌疑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不清楚,或者认识不清的,可以阻却犯罪的故意,减少违法性,减轻刑事的责任,但构成过失犯罪的,可以按过失犯处理。


判断其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或者是否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前者而言,有违法性认识即成立犯罪,不影响量刑。无违法性认识但具备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可以减轻处罚。二者皆无,成立责任阻却事由,无罪。

后者相对复杂,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和抽象的,需要判断刑法上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有因果则有责,成立既遂犯。


在刑法理论中,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怎样的刑事处罚的不正确理解,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法律评价的错误认识。法律认识错误包括假想的犯罪、假想的不犯罪及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三种类型。在刑事案件中,「我不知道这是犯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常见辩解理由,属于上述「假想的不犯罪」情形。对于「假想的不犯罪」的情形,目前我国刑法学术界及司法实务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在作为犯罪成立主观要件的犯意中,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原则上不能因为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的误解而不追究其应负的刑事责任,以防止犯罪份子借口不知法律而实施犯罪并逃避罪责。如英国法律学者布莱克斯顿所说:「具有辨认能力的任何人,不仅应当知道法律,而且必须知道法律,并推定其知道法律,因此,法律认识错误在刑事法上不成立任何抗辩理由。」

事实认识错误则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包括对客体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行为实际性质认识错误、工具认识错误以及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五大类型。事实认识错误可进一步区分为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认识错误及对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情况的认识错误,如果属于前者,就会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属于后者,则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通俗的说,目前定罪基本上的一个是靠主客体,主客观方面来定,另一种观点就是参考德日主观的不法和客观有责的两方面来定。后者还是更具备可操作性,然而这个「主观」却不是自己认为怎么样,而是大众认为怎么样,举例来说,偷一个苹果吃了,结果苹果是科学实验品种,价值十万,如果没有特殊条件,也不能把人抓了定盗窃罪,涉案价值十万。这就是不知者不罪。但大部分情况,还是以客观的法律为准则,不知者亦罪。


按照客观判断量刑,也就是说,社会基本认知来。


知法是公民的义务

该怎么判就怎么判

但对自己行为认识不清的某些情况下(精神疾病)

会影响最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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