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懂法,不免責。在理論上不影響定罪量刑,在實踐中可能會酌情考慮量刑,當然前提是這種不懂法的確是有根據得站得住腳得,能夠讓人都信服的。

你說你不知道殺人犯法,沒人理你。

但是如果你從小到大生活在深山老林裏,沒有手機、沒有網路,沒接受過教育,然後身邊也沒親人,就活在老林子裏,。最後因為喫了保護動物被抓獲,這時候你說你不知道,酌情量刑還是會考慮的。


除非精神病等不具備刑事責任的情況,其他的一律該處罰就處罰,跟自己認不認識到是犯罪沒有關係。


以事實為依據,不以人的意志為主。明白?


何為對自己的行為認識不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嘛?那就該精神治療就精神治療。

如果是正常人,比如他在偷井蓋,他沒有認識到偷井蓋的違法性,怎麼辦?不影響定罪量刑(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這種情況他能認識到他在偷井蓋就足夠認定主觀故意了。

再比如說他抓鳥,這是一個大山裡的村民,從小就沒事抓鳥玩,可是他不知道,原來他抓的鳥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甚至也從來沒聽說過抓鳥也能犯法。這種情況,可以認定不存在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因而無罪。

再比如自己認知到自己的行為,但以為不屬於犯罪的,天津老太開設射擊攤位涉嫌非法持有槍支案,這個槍老太以為是玩具槍,而根據我國槍支認定標準,這個屬於真正的槍支,而不屬於模擬槍。最後還是定罪了,且認定是故意,

現在沒時間了 ,完了再補充


哈哈,你知不知道你已經問到了刑法當中難度最大板塊之一,那就是事實認識錯誤,關於這一點有很多的專家學者寫相關的論文,如果能找到一個有些新穎點的論題都可以發C刊了。

事實認識錯誤其實指的就是行為人在實施危害行為的過程中由於主觀或客觀的原因導致了結果與其之前所設想的不一致的情況,其中又分為具體事實認識錯誤和抽象事實認識錯誤。

總之這個問題非常複雜,就算給法學本科生講課,兩三個小時也不一定能講通,題主若真是對此有興趣,不如去知網搜兩篇論文來看看。


怎麼講呢,你這問題其實是刑法學的專門論題,就是違法性認知的問題,結論是:對違法性的認識不影響定罪量刑。但實際上,對違法性的認識,在某些犯罪中屬於事實認知的範疇。你也不說具體案情,好吧,我承認我沒法通過三言兩語說清楚,何況還是打字,我放棄……


他是主觀認識不清,還是對犯罪事實認識不清


犯罪嫌疑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不清楚,或者認識不清的,可以阻卻犯罪的故意,減少違法性,減輕刑事的責任,但構成過失犯罪的,可以按過失犯處理。


判斷其是否具有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或者是否屬於事實認識錯誤。

前者而言,有違法性認識即成立犯罪,不影響量刑。無違法性認識但具備違法性認識可能性,可以減輕處罰。二者皆無,成立責任阻卻事由,無罪。

後者相對複雜,分為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和抽象的,需要判斷刑法上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有因果則有責,成立既遂犯。


在刑法理論中,法律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或者應當受到怎樣的刑事處罰的不正確理解,對自己行為的法律意義和法律評價的錯誤認識。法律認識錯誤包括假想的犯罪、假想的不犯罪及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罪名和罪刑輕重的誤解三種類型。在刑事案件中,「我不知道這是犯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常見辯解理由,屬於上述「假想的不犯罪」情形。對於「假想的不犯罪」的情形,目前我國刑法學術界及司法實務界的主流觀點認為:在作為犯罪成立主觀要件的犯意中,不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原則上不能因為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法律性質的誤解而不追究其應負的刑事責任,以防止犯罪份子藉口不知法律而實施犯罪並逃避罪責。如英國法律學者布萊克斯頓所說:「具有辨認能力的任何人,不僅應當知道法律,而且必須知道法律,並推定其知道法律,因此,法律認識錯誤在刑事法上不成立任何抗辯理由。」

事實認識錯誤則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事實情況的不正確理解,包括對客體認識錯誤、對象認識錯誤、行為實際性質認識錯誤、工具認識錯誤以及因果關係認識錯誤五大類型。事實認識錯誤可進一步區分為對犯罪構成要件的認識錯誤及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事實情況的認識錯誤,如果屬於前者,就會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果屬於後者,則不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通俗的說,目前定罪基本上的一個是靠主客體,主客觀方面來定,另一種觀點就是參考德日主觀的不法和客觀有責的兩方面來定。後者還是更具備可操作性,然而這個「主觀」卻不是自己認為怎麼樣,而是大眾認為怎麼樣,舉例來說,偷一個蘋果喫了,結果蘋果是科學實驗品種,價值十萬,如果沒有特殊條件,也不能把人抓了定盜竊罪,涉案價值十萬。這就是不知者不罪。但大部分情況,還是以客觀的法律為準則,不知者亦罪。


按照客觀判斷量刑,也就是說,社會基本認知來。


知法是公民的義務

該怎麼判就怎麼判

但對自己行為認識不清的某些情況下(精神疾病)

會影響最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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