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中央社

⊙罗承宗 

这个10月,很宪法,但一喜一悲。第10届立法院修宪委员会于6日启动,久违的修宪又再度开启,值得庆幸。然而由制宪基金会董事长辜宽敏先生领衔提出,「您是否同意要求总统推动制定一部符合台湾现状的新宪法?」的公投提案,却于16日遭中选会驳回,则令人悲鸣浩叹。 

诚如公法学者林明昕教授剖析,现行「龙的宪法」不符宪政原理、破绽之处甚多。诚如学者分析,有关「五权宪法」、「万能政府」的制度设计的良窳,以今日眼光来看,除若干意识型态问题不考虑外,学者认为其实已经判若分明,殊无见仁见智、足资争讼之余地。由此观之,相较于「修宪路线」遭逢处处局限的窘困,「制宪路线」才是让台湾宪法走向在地化与现代化的最佳途径。 

尤其,只要台湾仍然在这部「中国共和国」宪法(Republic of China的直接翻译)阴影笼罩下,就永远无法摆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纠葛牵连,整部宪法砍掉重练,才是正办。 

1926年出生、亲身经历20世纪大时代战乱的辜宽敏先生洞悉时局,体悟唯有制定具有规范性的新宪法,明确国家定位、强化人权篇章、重整政府组织、充实基本国策、降低修宪门槛,才能让宪法相容于70多年来以台湾为主体之发展脉络,让人民的宪政生活与宪法规定一致。为达成此目的,因此发动连署以提出全国性投票方式,促请总统推动制定新宪。如今横遭中选会驳回,可谓台湾宪政史上的一大挫败。 

「推动制定的新宪法」与蔡总统现行宪改政策相同? 

为何驳回「您是否同意要求总统推动制定一部符合台湾现状的新宪法?」公投提案,中选会的第一个理由,主要系以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27号判决「倘人民意见与政府现行政策一致,实无再借由公民投票肯定民意与现行政策相同之必要」见解,进而宣称目前由总统推动、立法院启动的修宪工程应已达原提案,亦即推动制定符合台湾现状新宪法之目的,中选会因此委婉地认为「是否有再借由公民投票肯定民意与现行政策相同之必要,殊值审酌」。 

前揭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27号判决或许不无道理,但辜宽敏先生「推动制定新宪法」的公投提案真的与蔡总统现行宪改政策相同吗?则值得进一步比较。单以扬弃中华民国宪政体制框架来看,这一点乃是制定台湾现状新宪法的不可或缺要素,迄今却从没有被列在蔡英文总统宣示推动宪改工程清单里。 

更浅白地说,一旦制定符合台湾现状新宪法的愿望能成就,则台湾人民护照上,只有堂堂正正的TAIWAN之名,而无庸在与中华民国/ROC字样牵扯不清。相较之下,蔡总统目前所推动的修宪工程,纵使获得最大程度的满足,五权改成了三权、建立权责相符的总统制、包括18岁公民权在内的人权清单也大幅增补,但那中华民国四个大字,依旧挥之不去。由此来看,中选会所谓「鉴于现行宪法并未限制立法院修宪之条次、提案次数或提案多寡,是总统及代议体制之作为应已达原提案之目的」云云,实则出于虚构与杜撰。 

现行宪法仅修宪程序,故不能用公投敦促总统推动制定新宪法? 

中选会另一个驳回公投提案的理由,在于宣称现行宪法体制下,仅修宪程序,殊无重新制宪程序,由于体制外的(制宪)会议并未见于现行宪法,因此认为此公投案并非宪法规定下的公投案云云。中选会这种论点是否经得起检视,也殊值怀疑。 

假设,吾人虚拟「您是否同意要求总统推动司法改革工程?」公投提案,其中此一程序始自召开体制外的「司法改革国事会议」,试图借此体制外机制来「广泛征集民意,纳入政府部门、专业社群、民间社会的共同参与,凝聚改革方向,形成有效共识」。若按照中选会驳回提案的相同逻辑,由于「司法改革国事会议」也属现行宪法与其他法制未规定的体制外程序,因此就会得出「人民不得用公投方式敦促总统推动司法改革」的吊诡结论。 

蔡总统在第一个任期里,推动了体制外的「司法改革国事会议」,并获致若干程度的成功。倘若未来司法问题又再高度恶化,但新的总统又对司法改革漠不关心时,人民却不得以公投敦促总统比照前例,用体制外会议推动司改。中选会,是想传达这样的讯息吗? 

拿「统治行为」理论阻挡新宪公投提案 

中选会再驳回理由里,提及「本案所欲『敦促』总统权责事项,似属统治行为,既不受司法审判,基于同一法理,自亦不受公投结果实质上之拘束」云云。中选会为了驳回敦促总统推动制定台湾新宪法的公投提案,扛出1993年司法院释字第328号解释因逃避厘清中华民国领土范围而恶用的统治行为理论,让人笑中带泪。 

司法院释字第328号解释所谓「国家领土之范围如何界定,纯属政治问题」云云,本身就是个荒唐的错误结论。详言之,外国舶来引入统治行为理论本身没什么问题,基于权力分立宪政原理下,行政、特别是政治有其固有核心领域,民主正当性薄弱的法院应自我克制,不审查政治问题,有其道理可循。只是,中华民国领土范围,本身不是什么政治问题,而是个非常重要的日常法律适用问题。尤其在刑事法的领域,在领域内犯罪与领域外犯罪,有时轻重有别,若没有清楚厘清领土范围,则法律适用则会产生诸多错乱。 

要之,统治行为理论,主要是法院为了回避政治问题所创造出的理论,在我国的首次登场,领土范围问题不该回避而回避,司法院释字第328号解释是个错误的恶用。人民以公投方式敦促总统推动制定一部符合台湾现状的新宪法,主要涉及的对象在总统、行政机关与人民之间,与法院的司法审查有何关连?让人费解。 

要之,总统要不要走体制外程序推动制宪或许是个政治问题,但作为主权者的人民以公投方式敦促民选的总统推动,相当符合公投法实践国民主权原则的立法本旨。作为独立行政机关的中选会,为了驳回人民的公投提案,居然搬出了法院回避特定审查议题的统治行为理论,此举堪称法学上的独创的特殊见解,让人深深感受到中选会为驳回本案的坚决态度与良苦用心。  

作者1973年台北市生。台大法律学士、硕士,辅大法律博士。现为南台科大财法所教授兼所长。主要关心学术领域为财政法、行政法、地方自治与娱乐法。著有《新世纪财税与预算法理论与课题》(2011)、《财税法制的新视野》(2016)等学术专书。同时亦为 ACG、GUNPLA与 Big Scooter 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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