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大选已结束,但因邮寄投票之疑,致使川普阵营在多州提起诉讼,虽然此举扭转选举结果的可能性,恐不会太高,却已使人对于通讯投票制度,产生诸多的质疑。尤其在台湾,对于不在籍投票,早已讨论多时,从美国的经验,到底适不适合推动不在籍投票,就是必须思考的重要课题。

关于不在籍投票,或可于各地广设不在籍投票所,惟除总统选举外,可以想见投开票的技术复杂性,就属不大可行的选项。而以网路发达之现今,线上投票似应是最便捷的方式,只是在无法消除网路被骇与个人资讯外泄等疑虑下,线上投票,目前就非是不在籍投票的最佳选择。故所谓不在籍投票,就只剩邮寄投票的选项。

而台湾,无论土地、人口,皆远不如美国,再加以我国邮政效率极高下,发生类如选票丢包或遗失等情事,可说微乎其微。至于在此次美国大选引发争议的邮寄投票有效日,到底是在选举当日前送达,抑或以邮戳在选举日即可,就在法律明文即可。



至于邮寄投票的适用对象,应否包括所有选民,就是须先思考的课题,若考量直接投票为选举的原则,对象就须有所限定。惟于法制上,除军人、警察、驻外使节人员外,是否扩及到劳工、海外国人,甚至是受刑人,都会是争议。

如开放未受褫夺公权的受刑人之邮寄投票,在人身受拘束下,能否自由行使投票,就会是个疑问。又如开放海外的邮寄投票,尤其是在对岸经商、就学或工作者,因人数众多,就很难避免中国有目的进行选票收割,以图干扰台湾选举。

再来,如何认证邮寄投票是否为本人亲自投票,也会是个问题。为防止此弊端,势必得在领取选票时,先行签名以方便与邮寄投票的签名为核对。惟如此的核对,又涉及验证机器的精准度,若为避免争端,似应以印鉴证明较为妥适,但这又使投票变得更为复杂。而不管采取哪种方式,如何避免因此认证,致碰触到宪法第129条的无记名投票之红线,更显棘手。

由于台湾选举热度,比起美国,有过之而无不及,故对于邮寄投票所可能引发的疑问及其解决方式,都应审慎以对,自不宜贸然实施。惟像公民投票,虽涉及公众事务,本应受到各界较大的关注,但以台湾来说,除非是特定的敏感议题,否则,很难引起太大共鸣。尤其在去年立法者将之与选举脱勾后,从明年开始,公投就是单独举行,且因通过门槛,同意票必须占有选举权人的四分之一,但在没有选人的助力下,热度必然降低,恐连投票率都不可能达到四分之一。也因此,在属于全国性公投的场合,就应积极推动不在籍投票,才能避免公投因去年修法而走向坟墓。而事实上,公投法第25条,早已明文不在籍投票,只是立法院迟迟未能立法,或许邮寄投票,就可从此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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