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记者温贵香台北24日电)根据司法院送到立法院的落实转型正义书面报告今天指出,涉动员戡乱体制、戒严体制、万年国会等九号解释经去个别化后已移转促转会,至于移转后的公开利用,请档案局注意基于审判独立原则的评议秘密法益衡平。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26日邀请促进转型正义委员会就司法机关落实转型正义,进行专题报告并备质询,司法院有关司法机关落实转型正义书面报告已送到立法院。

司法院表示,依促转条例规定,向促转会声请平复司法不法刑事有罪判决的声请人,如对促转会驳回声请的处分不服,得于送达驳回处分后10日内,就刑事有罪判决,向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设立的专庭提起上诉。

根据统计,台湾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与福建高等法院金门分院都依法设立专庭,自促转条例施行起至民国109年9月为止,共计受理9件,其中107年新收0件,108年新收6件,109年1至9月新收3件,均已上诉驳回确定。

报告指出,促转会为还原威权统治时期司法体系运作的历史真相,函请司法院提供大法官释宪相关的九号解释速纪录、会议纪录及参考资料,这九号解释都是在民国34年8月15日起至81年11月6日止,促转条例所定威权统治时期所为。

争点与万年国会、继续参加叛乱组织的意涵及其认定、与动员戡乱时期国安法不许戒严时军事审判案件于戒严后向普通法院请求救济规定的合宪性等有关,包括释字第31、68、80、85、117、129、150、261、272解释文的速纪录、会议纪录及参考资料。

报告表示,这九号解释都是司法院大法官本于宪法的托付,应声请人的声请解释宪法所作成的解释,有特定时空背景,并非促转条例第6条所指违反自由民主宪政秩序的相关档案。

司法院指出,应促转会撰写任务总结报告需求,协助将九号解释卷宗电子档提供给促转会;但另一方面,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施行等法规都有严守秘密的规定。

司法院表示,解释卷宗包含大法官的评议发言纪录。内容不是大法官最终立场而仅为讨论历程,或未经其他大法官确认其内容与发言经过情形是否完全相符,且是在大法官未预期将受公开检视情形下畅所欲言所为的纪录。

司法院指出,大法官得在此一自由情境下发言的制度保障,对于法的发现实属重要,与宪法所保障的审判独立更为密切攸关。为兼顾促转会利用这九号的解释档卷需求,以及评议秘密暨审判独立的保障,促转会也会在去个别化共识下,同意取得经遮掩发言速纪录大法官姓名的档卷电子档,藉相关内容履行其法定任务。

报告指出,「政治档案」的公开与利用,有助于厘清历史真相,促进社会和解,所追求者是重要公共利益。九号解释卷宗在司法院提供遮隐大法官姓名的电子档给促转会后,既经档案局审定为政治档案,司法院按政治档案条例规定办理移转,至于移转后的公开利用,请档案局注意基于审判独立原则的评议秘密法益衡平。(编辑:林兴盟)10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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