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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 AI 换脸软体「ZAO」的爆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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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体的用户协议合法有效吗,是否会带来大量的人格权纠纷?


自从facebook的剑桥咨询(Cambridge Analytic)数据丑闻爆发后,全球用户对于高科技公司的态度已经逆转成了普遍不信任,近日国内一款名为ZAO的视频换脸网红应用又遭质疑,网友对该应用开发商长沙深度融合网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AO公司」)用户协议中的肖像权和隐私权条款产生了严重不信任,笔者归纳了一下,质疑的内容主要有四点:

一、肖像上传后,是不是就完全失控了,ZAO公司可以对肖像为所欲为?

二、我的肖像被别人上传了,是不是也意味著ZAO公司可以借此获得我的肖像权?

三、我上传的视频里用了明星的肖像,是不是明星的律师会找我要天价赔偿?

四、现在有刷脸支付,而ZAO公司又拿了我的手机号,是不是我的钱会被盗刷?

作为服务过很多互联网企业的律师,今天我就结合自己的行业经验和大家聊一下这件事。先说下利益冲突,本人没有为ZAO应用开发者长沙深度融合网路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其疑似关联公司陌陌服务过,本文为独立观点。

一、ZAO公司凭用户协议就可以对用户肖像为所欲为吗?

ZAO公司《用户协议》引发争议最大的是这句:「如果您把用户内容中的人脸换成您或其他人的脸,您同意或确保肖像权利人同意授予「ZAO」及其关联公司全球范围内完全免费、不可撤销、永久、可转授权和可再许可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人脸照片、图片、视频资料等肖像资料中所含的您或肖像权利人的肖像权,以及利用技术对您或肖像权利人的肖像进行形式改动;」

这个条款写得那么霸道,到底有没有效呢?作为律师,我认为一个条款是不是有用,核心还是要法院打官司的时候能被认定有效。我们这里就举两个极端的例子:

1、用户上传肖像后,ZAO公司用肖像制作了让人感官很差的恶搞视频;或者

2、ZAO公司用用户肖像合成了广告,未经用户许可就授权广告商使用。

很显然,这两种情况都属于滥用这个条款,是典型的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即便有用户协议的约定,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以法院肯定会判这个条款无效。

既然法院都不认可其效力,那ZAO公司为什么还要这么写,没事惹得用户不痛快,这不是智商欠费吗?我感觉还真不是。中国创业者最大的敌人往往是「友商」,也就是自己的同行。市场就这么大,打败友商,就都是自己的了,所以在中国互联网行业,对热门的项目或应用抄袭、扒数据、扒内容的情况太司空见惯了。

ZAO公司写这条真正想起的作用应该是防身。比如有竞争对手大量复制了ZAO应用上的视频放到自己网站上,ZAO公司依据这个条款起诉同行不正当竞争的,法院多半会认定这个条款有效。为此,他们还特意在用户协议这条的下一条里强调:

「「ZAO」及其关联公司将尽最大努力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上述内容,且您的必要授权并不代表「ZAO」及其关联公司对上述信息内容的必然使用,也不改变上述信息内容的所有权及其知识产权归属,更不影响您对上述内容信息任何合法使用」。可惜网上一旦开始质疑用户协议霸道,这条就被无视了。

二、如果用户上传的视频里用了其他人甚至是明星的肖像,用户会赔钱吗?

有网友提出:如果ZAO应用里的素材用了未经明星授权的视频,一旦明星起诉的,平台承担责任后会追究用户责任。我不同意这种观点,如果ZAO应用没有取得授权导致明星来维权的,平台当然要道歉加赔钱,但其起诉用户的话一定会被法院驳回,平台应该对自己的素材授权合法负责,这个锅,是无论如何甩不到用户头上的。

即便退一步,ZAO应用如果支持用户自行上传视频素材的(笔者已经申请上传许可权,目前在审核中),且用户上传了未经许可的他人肖像的,这种情况下多半还是会由ZAO负责。

如前文所述,因为用户协议的规定无效,所以如果不管是明星还是普通人,其肖像未经许可被ZAO公司的用户上传并制作成视频的,ZAO公司肯定不能因此获得用户的肖像权。而且一旦应用上用非授权肖像制作的视频成了热门视频,反而ZAO公司还可能因审核不严而被起诉,法院很可能会判其作为平台构成帮助侵权,要道歉加赔钱。

用户制作并上传的视频,为什么平台会背锅?因为平台要保护用户的隐私呀!不然谁敢继续用他们的服务。这是笔者多年执业经验总结出的行业惯例。如果新浪微博、知乎这些平台的用户发布了侵犯民事权利的内容,比如版权、商标、隐私、名誉这些,被侵权方发律师函要求新浪微博、知乎删除侵权内容并披露侵权者信息的,平台最多就是删除信息,肯定不会向投诉人披露侵权者的注册信息。此时,投诉者需要到法院起诉平台,要求其披露信息,平台只有拿到法院判决书才会披露。而且披露的信息很可能只是一个手机号,或者登陆IP地址,普通人很难据此对应到发布者。

所以如果ZAO平台上有用户上传含未经授权第三方肖像的视频的,被侵权方如果要索赔的,效率最高的方式还是起诉ZAO公司作为平台未经许可使用肖像权,如果视频达到热播的程度,法院就会判定平台对此有很高的注意义务,因此没有审核权利来源就是其过失,赔钱道歉一个都没跑。而真正发布内容的用户,则可能因为维权效率的原因被放过了。当然,如果维权者锲而不舍的维权,也是有可能找到发布内容用户的真实身份的。

三、ZAO公司如果泄露数据,使用户被人脸支付盗刷的,他们有啥责任?

由于人脸识别等新技术的兴起,脸部肖像的泄露有可能导致非常严重的经济损失,所以此次对ZAO应用的质疑也体现在用户对其数据保护能力的质疑上。

有网友指出:ZAO应用明明可以微信登录,但其还是索取用户手机号,还拿用户人脸信息,这样很不好。也有网友称「别把自己的人脸信息,这么重要的隐私数据这么轻易就交出去了」。「如果真的是国家为了安全收集倒也算了,就怕无良的设备商中间环节存储,让人脸数据批量进入黑产」这些质疑其实包含了实名制、数据保护的合规等非常重要的问题。

根据《网路安全法》的规定,ZAO公司有义务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对于实名制的实现方式,目前互联网公司普遍的做法是要求用户手机验证,政府对此也是认可的。但如果用户可以微信登录,那其实也是实名的,因为微信需要手机号才能注册,那么ZAO公司为什么还需要用户的手机号?

据我所知,绝大多数互联网公司都是基础注册需要手机号,但为了登录方便,也允许用户微信登录。可能的原因是:微信是腾讯公司的服务,其可以提供给第三方,也可以拒绝第三方使用。比如近期「头腾大战」,微信就拒绝了向抖音用户提供登录服务。另一个原因是,互联网公司掌握了用户的手机号,就能掌握其更多的个人信息,并方便推送商业广告。

但如果ZAO公司没有合格的用户信息保护能力,要求用户提供手机号确实会导致巨大的风险。人的肖像属于生物识别信息,是敏感度非常高的数据,如果不法分子能以大数据的方式把肖像和手机号结合,可以造成非常严重的隐私泄露。因此,ZAO公司要做到合规,在数据存储的法律和技术及硬体上都要达到要求。对此《网路安全法》、工信部《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和法律责任上有非常详细的规定。

如果ZAO公司没有达到合规要求而导致数据泄露情况发生的,比如由于数据没有脱敏存储而被不法分子窃取的,公司和直接责任人都会有很重的法律责任,严重的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除了向用户赔偿的民事责任,被工信部、公安机关处罚的行政责任外,还有刑事责任,《刑法》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网路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路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当然,在ZAO应用上上传了数据的用户也不必过于恐慌,即便发生数据泄露,不法分子用一张照片或者一个3D列印的头套就可以通过刷脸支付把钱骗走的情况虽然不能排除,但可能性也不大,毕竟银联、支付宝和微信这些支付平台的技术也会有防范措施。

最后,本次事件虽然网友的质疑虽然不一定全部是合理的,但归根结底还是ZAO公司自己没考虑周全,肖像权有人身属性,非常敏感,对这么敏感的权利用这么霸道的规定,确实容易引发用户不安,所以其应当好好反思。


按《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次审议稿)的规定:

第七百九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八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第八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若未来上述规定生效,按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可以将「永久」期限理解为「期限约定不明确」,解除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

当然利用现行《合同法》规定,使用格式条款做有利于对方的解释,或因未加粗划线提醒而定性为无效约定,似乎也是可以操作的。

Ps:未来不知道会不会和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一样搞出个肖像权集体管理协hhhh


小隐先简单粗暴地上结论:ZAO的做法可能对侵犯各类综艺和影视剧作品的版权了。

专家认为,换脸实际上是对于原影视或者摄影产生作品进行演绎,这类作品也要符合著作权法关于演绎作品的相关规定,比如不能侵犯原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平台对于用户上传的视频可以适用避风港免除相关责任,但目前也有很多平台存在恶意模仿和生造用户上传视频的情况,若查实实际上无真实用户的情况,平台仍然要承担直接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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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是正文啦:

App「ZAO(逢脸做戏)」正式上线,用户可以通过App实现视频换脸,变成各类热门视频电视剧中的演员,过足戏瘾。

凭借独特的AI换脸功能,「ZAO」迅速吸引了大量用户,刷屏朋友圈。仅发布一天,这款App伺服器就出超载的情况。

根据南都记者实测,这款App提供了视频换脸和表情包换脸的功能。用户可以通过上传照片或者手机拍照,将自己的脸替换影视剧人物或者明星脸上。

以「造视频」为例,平台提供了「演老板:缺啥买啥,我没时间等你,给我解决」、「演闺蜜:为我们的塑料友谊干杯」的视频素材,分别使用了热门综艺《中餐厅3》和电影《小时代2》的视频画面。

此外,「造表情包」的图像素材,很多也来自于热门的综艺或影视剧。除了国产综艺和影视剧外,ZAO 还提供热门日剧《失恋巧克力职人》等海外影视剧作品的AI换脸片段。

ZAO的视频素材从何而来?南都记者注意到,在质疑ZAO可能侵犯用户隐私的同时,其版权来源也颇受关注。

在版权声明中,ZAO提到,产品上存在的短视频和表情等素材,除了特别声明是ZAO跟合作方进行版权合作的之外,均来源于ZAO用户自发的上传,ZAO不享有素材的商业版权。

也就是说,ZAO上素材来源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自身获得版权的,另一种不享有版权的素材则是用户自发上传的。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对南都记者表示,换脸实际上是对于原影视或者摄影产生作品进行演绎,这类作品也要符合著作权法关于演绎作品的相关规定,比如不能侵犯原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南都记者注意到,ZAO的用户协议声明,对于用户授权的信息内容,ZAO及其关联公司可自行选择是否使用以及使用方式,并「将尽最大努力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上述内容」。用户的必要授权并不代表「ZAO」及其关联公司的必然使用,不改变信息内容的所有权及其知识产权归属,更不影响用户对内容信息的任何合法使用。

不过,多位专家告诉南都记者,如果用户未经授权将影视剧的片段上传到平台,可能构成版权侵权,平台不能以用户上传为理由撇除责任。

在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律师赵占领看来,ZAO对于用户的侵权行为是否承担责任一般根据通知删除规则来判断,即当权利人向ZAO发出侵权通知后,ZAO有无及时删除侵权内容,但是ZAO对于用户上传的侵权内容属于明知或应知的除外。比如,用户上传的是热播影视剧中的片段,ZAO对其进行了推荐,这有可能构成帮助侵权。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麻策对南都记者表示,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平台对于用户上传的视频可以适用避风港免除相关责任,但目前也有很多平台存在恶意模仿和生造用户上传视频的情况,若查实实际上无真实用户的情况,平台仍然要承担直接的侵权责任。

「若未经影视剧版权方授权,ZAO软体对影视剧画面的使用涉嫌侵犯知识产权。」麻策说。


作为对你的肖像权和隐私权的考虑,我建议不要换脸,具体可以看下这个用户协议。

人家说的很清楚,只要你上传,脸就是人家的了。

流氓软体!!!


我的朋友圈几乎没有人转发ZAO生成的视频,直到看到虎嗅的文章才后知后觉地知道这个软体。

目前的讨论,几乎都是网友(甚至包括一些大V)按照自己对法律的主观理解,用中学语文解读ZAO的用户协议,让人哭笑不得。

先说结论,ZAO的用户协议不算用户友好,但横向比较,也绝对不是最霸道的条款。其中最为人诟病的两条,一个是著作权授权、另一个是确保上传内容不侵权,都是再普通不过的条款,没有必要上纲上线、贩卖恐惧。

讨论的重点应该在于对企业如何使用个人数据的监管,而不是利用本来没那么大问题的用户协议赚流量。

我们先来看几个其他APP的用户协议:

抖音:

10.2您理解并承诺,您在使用「抖音」软体及相关服务时发布上传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各种形式的内容及其中包含的音乐、声音、台词、视觉设计等所有组成部分)均由您原创或已获合法授权(且含转授权)。您通过「抖音」上传、发布所产生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您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

10.3您知悉、理解并同意,您通过「抖音」软体及相关服务上传、发布或传输的内容(包括但不限文字,图片,视频,音频,视频等各种形式的内容及其中包括的音乐、声音、台词、视觉设计、对话等所有组成部分),您授予公司及其关联方、控制公司、继承公司一项全球范围内、免费、非独家、可再许可(通过多层次)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翻译权、汇编权、信息网路传播权、改编权、制作衍生品、表演和展示等权利),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在当前或其他网站、应用程序、产品或终端设备等。您在此确认并同意,上述授予的权利包括在与上述内容、「抖音」软体及相关服务、公司和/或公司品牌有关的任何宣传、推广、广告、营销和/或研究中使用和以其他方式开发内容(全部或部分)的权利和许可。为避免疑义,您理解并同意,上述授予的权利包括使用、复制和展示您拥有或被许可使用并植入内容中的个人形象、肖像、姓名、商标、服务标志、品牌、名称、标识和公司标记(如有)以及任何其他品牌、营销或推广资产、物料、素材等的权利和许可。

快手:

再回过头来看ZAO的用户协议,就更容易理解协议的内容了:

1) 在您上传及/或发布用户内容之前,您同意或者确保实际权利人同意授予「ZAO」及其关联公司以及「ZAO」用户全球范围内完全免费、不可撤销、永久、可转授权和可再许可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可以对用户内容进行全部或部分的修改与编辑(如将短视频中的人脸或者声音换成另一个人的人脸或者声音等)以及对修改前后的用户内容进行信息网路传播以及《著作权法》规定的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全部著作财产权利及邻接权利;

2) 如果您把用户内容中的人脸换成您或其他人的脸,您同意或确保肖像权利人同意授予「ZAO」及其关联公司全球范围内完全免费、不可撤销、永久、可转授权和可再许可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人脸照片、图片、视频资料等肖像资料中所含的您或肖像权利人的肖像权,以及利用技术对您或肖像权利人的肖像进行形式改动;

ZAO的用户协议最为人诟病的这两条,在其他同类软体的用户协议中也同样存在:一个是著作权授权、另一个是确保上传内容不侵权,都是此类软体的用户协议最基本的条款

毕竟,如果不能进一步使用用户上传的内容来宣传、营销、拓展流量,一个免费软体又如何维持?而如果不对用户上传的内容加以一定限制,用户真的上传各种违法侵权的内容怎么办?

一些所谓的大V抓著这两条不放,半真半假地忽悠吃瓜群众。甚至某法律大V说用户在使用ZAO之前上传的动态、静态肖像也属于协议里的「用户内容」,ZAO可以任意授权给第三方,甚至「当作信息贩卖」。用户进行的肖像静态、动态验证,是不是属于「用户内容」暂且不论,你又是从哪里看到授权范围包括了「当作信息贩卖」呢?

至于杨幂可能因为用户换脸侵权状告个人用户,理论上确有可能。那请问各位网友知不知道,你们但凡在抖音上传的视频中使用了未经授权的背景音乐,都很可能构成侵权。这就是中国的现状,违法风险无处不在,要不要去玩,各位自己选择。

我不是为ZAO开脱。ZAO的运作模式当然有极大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它几乎不可能取得了里面若干部电影、电视剧的改编/修改授权,上传发布换脸视频必然构成侵权在可以预见的将来,ZAO很快会因为版权问题遭受困难。

但是,我更看不惯的是一些大V,根本不了解APP用户协议最基本的知识,靠著一知半解忽悠网友,利用网友的恐惧来给自己赚流量。

说白了,真正的风险来源于软体运营方拿到海量个人信息之后如何使用。在现在的情况下,不论是用户协议、还是法律法规,对于企业都没有形成真正的约束力。就算用户协议里写得再好,谁知道企业真正做了什么呢?

这才是真正需要讨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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