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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 AI 換臉軟體「ZAO」的爆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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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體的用戶協議合法有效嗎,是否會帶來大量的人格權糾紛?


自從facebook的劍橋諮詢(Cambridge Analytic)數據醜聞爆發後,全球用戶對於高科技公司的態度已經逆轉成了普遍不信任,近日國內一款名為ZAO的視頻換臉網紅應用又遭質疑,網友對該應用開發商長沙深度融合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ZAO公司」)用戶協議中的肖像權和隱私權條款產生了嚴重不信任,筆者歸納了一下,質疑的內容主要有四點:

一、肖像上傳後,是不是就完全失控了,ZAO公司可以對肖像為所欲為?

二、我的肖像被別人上傳了,是不是也意味著ZAO公司可以藉此獲得我的肖像權?

三、我上傳的視頻裏用了明星的肖像,是不是明星的律師會找我要天價賠償?

四、現在有刷臉支付,而ZAO公司又拿了我的手機號,是不是我的錢會被盜刷?

作為服務過很多互聯網企業的律師,今天我就結合自己的行業經驗和大家聊一下這件事。先說下利益衝突,本人沒有為ZAO應用開發者長沙深度融合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其疑似關聯公司陌陌服務過,本文為獨立觀點。

一、ZAO公司憑用戶協議就可以對用戶肖像為所欲為嗎?

ZAO公司《用戶協議》引發爭議最大的是這句:「如果您把用戶內容中的人臉換成您或其他人的臉,您同意或確保肖像權利人同意授予「ZAO」及其關聯公司全球範圍內完全免費、不可撤銷、永久、可轉授權和可再許可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人臉照片、圖片、視頻資料等肖像資料中所含的您或肖像權利人的肖像權,以及利用技術對您或肖像權利人的肖像進行形式改動;」

這個條款寫得那麼霸道,到底有沒有效呢?作為律師,我認為一個條款是不是有用,核心還是要法院打官司的時候能被認定有效。我們這裡就舉兩個極端的例子:

1、用戶上傳肖像後,ZAO公司用肖像製作了讓人感官很差的惡搞視頻;或者

2、ZAO公司用用戶肖像合成了廣告,未經用戶許可就授權廣告商使用。

很顯然,這兩種情況都屬於濫用這個條款,是典型的侵犯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即便有用戶協議的約定,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所以法院肯定會判這個條款無效。

既然法院都不認可其效力,那ZAO公司為什麼還要這麼寫,沒事惹得用戶不痛快,這不是智商欠費嗎?我感覺還真不是。中國創業者最大的敵人往往是「友商」,也就是自己的同行。市場就這麼大,打敗友商,就都是自己的了,所以在中國互聯網行業,對熱門的項目或應用抄襲、扒數據、扒內容的情況太司空見慣了。

ZAO公司寫這條真正想起的作用應該是防身。比如有競爭對手大量複製了ZAO應用上的視頻放到自己網站上,ZAO公司依據這個條款起訴同行不正當競爭的,法院多半會認定這個條款有效。為此,他們還特意在用戶協議這條的下一條裏強調:

「「ZAO」及其關聯公司將盡最大努力在合理範圍內使用上述內容,且您的必要授權並不代表「ZAO」及其關聯公司對上述信息內容的必然使用,也不改變上述信息內容的所有權及其知識產權歸屬,更不影響您對上述內容信息任何合法使用」。可惜網上一旦開始質疑用戶協議霸道,這條就被無視了。

二、如果用戶上傳的視頻裏用了其他人甚至是明星的肖像,用戶會賠錢嗎?

有網友提出:如果ZAO應用裏的素材用了未經明星授權的視頻,一旦明星起訴的,平臺承擔責任後會追究用戶責任。我不同意這種觀點,如果ZAO應用沒有取得授權導致明星來維權的,平臺當然要道歉加賠錢,但其起訴用戶的話一定會被法院駁回,平臺應該對自己的素材授權合法負責,這個鍋,是無論如何甩不到用戶頭上的。

即便退一步,ZAO應用如果支持用戶自行上傳視頻素材的(筆者已經申請上傳許可權,目前在審核中),且用戶上傳了未經許可的他人肖像的,這種情況下多半還是會由ZAO負責。

如前文所述,因為用戶協議的規定無效,所以如果不管是明星還是普通人,其肖像未經許可被ZAO公司的用戶上傳並製作成視頻的,ZAO公司肯定不能因此獲得用戶的肖像權。而且一旦應用上用非授權肖像製作的視頻成了熱門視頻,反而ZAO公司還可能因審核不嚴而被起訴,法院很可能會判其作為平臺構成幫助侵權,要道歉加賠錢。

用戶製作並上傳的視頻,為什麼平臺會背鍋?因為平臺要保護用戶的隱私呀!不然誰敢繼續用他們的服務。這是筆者多年執業經驗總結出的行業慣例。如果新浪微博、知乎這些平臺的用戶發布了侵犯民事權利的內容,比如版權、商標、隱私、名譽這些,被侵權方發律師函要求新浪微博、知乎刪除侵權內容並披露侵權者信息的,平臺最多就是刪除信息,肯定不會向投訴人披露侵權者的註冊信息。此時,投訴者需要到法院起訴平臺,要求其披露信息,平臺只有拿到法院判決書才會披露。而且披露的信息很可能只是一個手機號,或者登陸IP地址,普通人很難據此對應到發布者。

所以如果ZAO平臺上有用戶上傳含未經授權第三方肖像的視頻的,被侵權方如果要索賠的,效率最高的方式還是起訴ZAO公司作為平臺未經許可使用肖像權,如果視頻達到熱播的程度,法院就會判定平臺對此有很高的注意義務,因此沒有審核權利來源就是其過失,賠錢道歉一個都沒跑。而真正發布內容的用戶,則可能因為維權效率的原因被放過了。當然,如果維權者鍥而不捨的維權,也是有可能找到發布內容用戶的真實身份的。

三、ZAO公司如果泄露數據,使用戶被人臉支付盜刷的,他們有啥責任?

由於人臉識別等新技術的興起,臉部肖像的泄露有可能導致非常嚴重的經濟損失,所以此次對ZAO應用的質疑也體現在用戶對其數據保護能力的質疑上。

有網友指出:ZAO應用明明可以微信登錄,但其還是索取用戶手機號,還拿用戶人臉信息,這樣很不好。也有網友稱「別把自己的人臉信息,這麼重要的隱私數據這麼輕易就交出去了」。「如果真的是國家為了安全收集倒也算了,就怕無良的設備商中間環節存儲,讓人臉數據批量進入黑產」這些質疑其實包含了實名制、數據保護的合規等非常重要的問題。

根據《網路安全法》的規定,ZAO公司有義務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對於實名制的實現方式,目前互聯網公司普遍的做法是要求用戶手機驗證,政府對此也是認可的。但如果用戶可以微信登錄,那其實也是實名的,因為微信需要手機號才能註冊,那麼ZAO公司為什麼還需要用戶的手機號?

據我所知,絕大多數互聯網公司都是基礎註冊需要手機號,但為了登錄方便,也允許用戶微信登錄。可能的原因是:微信是騰訊公司的服務,其可以提供給第三方,也可以拒絕第三方使用。比如近期「頭騰大戰」,微信就拒絕了向抖音用戶提供登錄服務。另一個原因是,互聯網公司掌握了用戶的手機號,就能掌握其更多的個人信息,並方便推送商業廣告。

但如果ZAO公司沒有合格的用戶信息保護能力,要求用戶提供手機號確實會導致巨大的風險。人的肖像屬於生物識別信息,是敏感度非常高的數據,如果不法分子能以大數據的方式把肖像和手機號結合,可以造成非常嚴重的隱私泄露。因此,ZAO公司要做到合規,在數據存儲的法律和技術及硬體上都要達到要求。對此《網路安全法》、工信部《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在數據的收集、存儲、使用和法律責任上有非常詳細的規定。

如果ZAO公司沒有達到合規要求而導致數據泄露情況發生的,比如由於數據沒有脫敏存儲而被不法分子竊取的,公司和直接責任人都會有很重的法律責任,嚴重的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責任。除了向用戶賠償的民事責任,被工信部、公安機關處罰的行政責任外,還有刑事責任,《刑法》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當然,在ZAO應用上上傳了數據的用戶也不必過於恐慌,即便發生數據泄露,不法分子用一張照片或者一個3D列印的頭套就可以通過刷臉支付把錢騙走的情況雖然不能排除,但可能性也不大,畢竟銀聯、支付寶和微信這些支付平臺的技術也會有防範措施。

最後,本次事件雖然網友的質疑雖然不一定全部是合理的,但歸根結底還是ZAO公司自己沒考慮周全,肖像權有人身屬性,非常敏感,對這麼敏感的權利用這麼霸道的規定,確實容易引發用戶不安,所以其應當好好反思。


按《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三次審議稿)的規定:

第七百九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第八百零一條 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中關於肖像使用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作出有利於肖像權人的解釋。

第八百零二條 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期限有明確約定,肖像權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肖像權人的事由外,應當賠償損失。

若未來上述規定生效,按有利於肖像權人的解釋,可以將「永久」期限理解為「期限約定不明確」,解除肖像權許可使用合同。

當然利用現行《合同法》規定,使用格式條款做有利於對方的解釋,或因未加粗劃線提醒而定性為無效約定,似乎也是可以操作的。

Ps:未來不知道會不會和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一樣搞出個肖像權集體管理協hhhh


小隱先簡單粗暴地上結論:ZAO的做法可能對侵犯各類綜藝和影視劇作品的版權了。

專家認為,換臉實際上是對於原影視或者攝影產生作品進行演繹,這類作品也要符合著作權法關於演繹作品的相關規定,比如不能侵犯原作者的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

作為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平臺對於用戶上傳的視頻可以適用避風港免除相關責任,但目前也有很多平臺存在惡意模仿和生造用戶上傳視頻的情況,若查實實際上無真實用戶的情況,平臺仍然要承擔直接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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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是正文啦:

App「ZAO(逢臉做戲)」正式上線,用戶可以通過App實現視頻換臉,變成各類熱門視頻電視劇中的演員,過足戲癮。

憑藉獨特的AI換臉功能,「ZAO」迅速吸引了大量用戶,刷屏朋友圈。僅發布一天,這款App伺服器就出超載的情況。

根據南都記者實測,這款App提供了視頻換臉和表情包換臉的功能。用戶可以通過上傳照片或者手機拍照,將自己的臉替換影視劇人物或者明星臉上。

以「造視頻」為例,平臺提供了「演老闆:缺啥買啥,我沒時間等你,給我解決」、「演閨蜜:為我們的塑料友誼乾杯」的視頻素材,分別使用了熱門綜藝《中餐廳3》和電影《小時代2》的視頻畫面。

此外,「造表情包」的圖像素材,很多也來自於熱門的綜藝或影視劇。除了國產綜藝和影視劇外,ZAO 還提供熱門日劇《失戀巧克力職人》等海外影視劇作品的AI換臉片段。

ZAO的視頻素材從何而來?南都記者注意到,在質疑ZAO可能侵犯用戶隱私的同時,其版權來源也頗受關注。

在版權聲明中,ZAO提到,產品上存在的短視頻和表情等素材,除了特別聲明是ZAO跟合作方進行版權合作的之外,均來源於ZAO用戶自發的上傳,ZAO不享有素材的商業版權。

也就是說,ZAO上素材來源主要有兩種,一種是自身獲得版權的,另一種不享有版權的素材則是用戶自發上傳的。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師事務所的一名律師對南都記者表示,換臉實際上是對於原影視或者攝影產生作品進行演繹,這類作品也要符合著作權法關於演繹作品的相關規定,比如不能侵犯原作者的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

南都記者注意到,ZAO的用戶協議聲明,對於用戶授權的信息內容,ZAO及其關聯公司可自行選擇是否使用以及使用方式,並「將盡最大努力在合理範圍內使用上述內容」。用戶的必要授權並不代表「ZAO」及其關聯公司的必然使用,不改變信息內容的所有權及其知識產權歸屬,更不影響用戶對內容信息的任何合法使用。

不過,多位專家告訴南都記者,如果用戶未經授權將影視劇的片段上傳到平臺,可能構成版權侵權,平臺不能以用戶上傳為理由撇除責任。

在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中心特約研究員、律師趙佔領看來,ZAO對於用戶的侵權行為是否承擔責任一般根據通知刪除規則來判斷,即當權利人向ZAO發出侵權通知後,ZAO有無及時刪除侵權內容,但是ZAO對於用戶上傳的侵權內容屬於明知或應知的除外。比如,用戶上傳的是熱播影視劇中的片段,ZAO對其進行了推薦,這有可能構成幫助侵權。

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聯合創始人麻策對南都記者表示,作為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平臺對於用戶上傳的視頻可以適用避風港免除相關責任,但目前也有很多平臺存在惡意模仿和生造用戶上傳視頻的情況,若查實實際上無真實用戶的情況,平臺仍然要承擔直接的侵權責任。

「若未經影視劇版權方授權,ZAO軟體對影視劇畫面的使用涉嫌侵犯知識產權。」麻策說。


作為對你的肖像權和隱私權的考慮,我建議不要換臉,具體可以看下這個用戶協議。

人家說的很清楚,只要你上傳,臉就是人家的了。

流氓軟體!!!


我的朋友圈幾乎沒有人轉發ZAO生成的視頻,直到看到虎嗅的文章才後知後覺地知道這個軟體。

目前的討論,幾乎都是網友(甚至包括一些大V)按照自己對法律的主觀理解,用中學語文解讀ZAO的用戶協議,讓人哭笑不得。

先說結論,ZAO的用戶協議不算用戶友好,但橫向比較,也絕對不是最霸道的條款。其中最為人詬病的兩條,一個是著作權授權、另一個是確保上傳內容不侵權,都是再普通不過的條款,沒有必要上綱上線、販賣恐懼。

討論的重點應該在於對企業如何使用個人數據的監管,而不是利用本來沒那麼大問題的用戶協議賺流量。

我們先來看幾個其他APP的用戶協議:

抖音:

10.2您理解並承諾,您在使用「抖音」軟體及相關服務時發布上傳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文字、圖片、視頻、音頻等各種形式的內容及其中包含的音樂、聲音、臺詞、視覺設計等所有組成部分)均由您原創或已獲合法授權(且含轉授權)。您通過「抖音」上傳、發布所產生內容的知識產權歸屬您或原始著作權人所有。

10.3您知悉、理解並同意,您通過「抖音」軟體及相關服務上傳、發布或傳輸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文字,圖片,視頻,音頻,視頻等各種形式的內容及其中包括的音樂、聲音、臺詞、視覺設計、對話等所有組成部分),您授予公司及其關聯方、控制公司、繼承公司一項全球範圍內、免費、非獨家、可再許可(通過多層次)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複製權、翻譯權、彙編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改編權、製作衍生品、表演和展示等權利),使用範圍包括但不限於在當前或其他網站、應用程序、產品或終端設備等。您在此確認並同意,上述授予的權利包括在與上述內容、「抖音」軟體及相關服務、公司和/或公司品牌有關的任何宣傳、推廣、廣告、營銷和/或研究中使用和以其他方式開發內容(全部或部分)的權利和許可。為避免疑義,您理解並同意,上述授予的權利包括使用、複製和展示您擁有或被許可使用並植入內容中的個人形象、肖像、姓名、商標、服務標誌、品牌、名稱、標識和公司標記(如有)以及任何其他品牌、營銷或推廣資產、物料、素材等的權利和許可。

快手:

再回過頭來看ZAO的用戶協議,就更容易理解協議的內容了:

1) 在您上傳及/或發布用戶內容之前,您同意或者確保實際權利人同意授予「ZAO」及其關聯公司以及「ZAO」用戶全球範圍內完全免費、不可撤銷、永久、可轉授權和可再許可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可以對用戶內容進行全部或部分的修改與編輯(如將短視頻中的人臉或者聲音換成另一個人的人臉或者聲音等)以及對修改前後的用戶內容進行信息網路傳播以及《著作權法》規定的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全部著作財產權利及鄰接權利;

2) 如果您把用戶內容中的人臉換成您或其他人的臉,您同意或確保肖像權利人同意授予「ZAO」及其關聯公司全球範圍內完全免費、不可撤銷、永久、可轉授權和可再許可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人臉照片、圖片、視頻資料等肖像資料中所含的您或肖像權利人的肖像權,以及利用技術對您或肖像權利人的肖像進行形式改動;

ZAO的用戶協議最為人詬病的這兩條,在其他同類軟體的用戶協議中也同樣存在:一個是著作權授權、另一個是確保上傳內容不侵權,都是此類軟體的用戶協議最基本的條款

畢竟,如果不能進一步使用用戶上傳的內容來宣傳、營銷、拓展流量,一個免費軟體又如何維持?而如果不對用戶上傳的內容加以一定限制,用戶真的上傳各種違法侵權的內容怎麼辦?

一些所謂的大V抓著這兩條不放,半真半假地忽悠喫瓜羣眾。甚至某法律大V說用戶在使用ZAO之前上傳的動態、靜態肖像也屬於協議裏的「用戶內容」,ZAO可以任意授權給第三方,甚至「當作信息販賣」。用戶進行的肖像靜態、動態驗證,是不是屬於「用戶內容」暫且不論,你又是從哪裡看到授權範圍包括了「當作信息販賣」呢?

至於楊冪可能因為用戶換臉侵權狀告個人用戶,理論上確有可能。那請問各位網友知不知道,你們但凡在抖音上傳的視頻中使用了未經授權的背景音樂,都很可能構成侵權。這就是中國的現狀,違法風險無處不在,要不要去玩,各位自己選擇。

我不是為ZAO開脫。ZAO的運作模式當然有極大的法律風險。特別是它幾乎不可能取得了裡面若干部電影、電視劇的改編/修改授權,上傳發布換臉視頻必然構成侵權在可以預見的將來,ZAO很快會因為版權問題遭受困難。

但是,我更看不慣的是一些大V,根本不瞭解APP用戶協議最基本的知識,靠著一知半解忽悠網友,利用網友的恐懼來給自己賺流量。

說白了,真正的風險來源於軟體運營方拿到海量個人信息之後如何使用。在現在的情況下,不論是用戶協議、還是法律法規,對於企業都沒有形成真正的約束力。就算用戶協議裏寫得再好,誰知道企業真正做了什麼呢?

這纔是真正需要討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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