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说的「安乐死」在这里仅仅指「由患者自行申请 并由医生执行」这一部分。 最近在看有关安乐死方面的论文 想问同样是主体欲结束自己的生命,但是为什么自己行动(自杀)就在法律上基本没什么争议,但是要是委托别人(由医生执行的安乐死)就在法律上争议这么大?


谁告诉你没争议的?新加坡自杀是犯罪。


「自杀」并不是没有争议,这方面文献很多,具体就不展开了。虽然年代略微久远,但想总体性地了解现代刑事科学中的争议问题,依旧推荐阅读Cesare Beccaria的《论犯罪与刑罚》。
因为自杀是自己动手,安乐死得靠别人帮助说白了,安乐死的本质就是协助自杀,别说协助了,A和B相约自杀,结果B死了,A没死,A也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万一他签完字就后悔了呢?

他自己动手后悔了的话,他还可以把拿著刀的手放下,可是字已签,医生把他给杀了,然后医生拿出协议说,他签字了,你说冤不冤。

法理讨论请自查参考文献
楼上好几个人都已经点出本质了。我再稍微赘述一下。就是生命健康权,除了自己,其他任何人无权处置。这个绝对性的法律原则,权威性的。情况就多了去了,人性险恶。有多险恶呢?现在很多有钱人器官衰竭,需要移植新器官,而器官属于生命健康权里面的。也就是活著无法操作,但是死后可以捐献啊。好了问题来了。有个富豪出价1000万(这对于他的生命来说微乎其微),需要一个心脏,特定血型的。正好医院有个活人(救救不会死的那种)很匹配。有中介过去了,谈这个问题。这个中介一般也就是黑社会了。威胁这个家人生命,然后许诺1000万酬劳。让他签个协议:安乐死后器官捐献。伪造病历太特么简单了,有协议了,合法啊。人死了,死后器官捐献合法啊。这还是其中一个情况,社会会怎么样呢?监狱里犯人和医院的病人死亡了会极度飙升,买卖器官会更加猖獗,黑社会有了温床,治安更加恶劣。由此衍生出更加严重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了。为啥?你不觉得圈养人类比养猪更特么赚钱吗?!!!政府都不敢随意剥夺平民生命权的,黑社会敢。就这些吧,有些人提倡安乐死只是出于自身或者自身行业的便利性考虑的。很多事情经过广泛的社会属性考察,细思极恐的。

法绿保护人的生命权,一个人的生命权被侵犯,受到影响的不仅仅是这个人的死活及其亲友的哀乐,还有整个社会的公共秩序。所以即使是自杀剥夺自己的生命,也是影响公共秩序,侵犯法律所保护的客体的行为,君不见对自杀未遂的人,民警是要批评教育的,闹得严重的甚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于自杀既遂的,理解为,人死罪消,不再立案,就好。题主想表达的「自杀无争议」就是这个意思吧?

然而通过安乐死让别人剥夺自己的生命?你和对你实施安乐死的医生或其他人员之间会签一个协议吧,虽然说现在的合同领域普遍尊重意思自治,但是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除外条件中最首要的就是公共秩序,公共秩序,公共秩序,重要的事情说三遍(毕业论文就是这方面的东西hhh)。也许安乐死不会像一个恶性刑事案件一样引起那么大的社会舆论谴责,但它终究还是侵犯了人的生命权。这一权利不因任何安乐死前协定而消灭,在这里要注意分辨民法学领域和刑法学领域所保护的不同法益区别。法绿所保护的一个人的生命权,是公共利益,或者可以理解为,你的命不是你的命,是你五大姑六大姨七舅姥爷和三外甥女的,是嘎子村村委会李庄镇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不是你想支配就支配想结束就结束,更不是你想卖就能卖的hhh,那么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还是要追究。

以上是不支持安乐死的理由。

然而争议是两方面的,支持要有反对来衬托才更能凸显其值得被支持。从法学角度来说,支持安乐死的理由,是出于人格尊严权和生命的自由支配权?可依照现行主流的法理学观点,这两者的位阶都低于生命权。地铁途中,恕我不花时间再去查询相关立论,来阐述论证这一角度的观点了。

凡是都是有代价的 自杀毕竟痛苦 自然死漫长且痛苦 而安乐死安乐 你让自杀和正常死亡的人如何看待和接受这个问题


主要安乐死不是自己动手,所以里面的争议很多
自杀不可罚吧?


一个是自己想不开,死了,另一个是别人叫他想不开,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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