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的部分犯罪行为,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由于一些社会事件的发生,这一规定也变得富有争议。

题主认为,未成年人是需要保护的,然而我国目前的保护方式似有不妥。(这里也请教各位答主,欧美发达国家是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呢?)为未成年人免除刑事责任的规定,如果用经济学思路分析,简直是促进未成年人犯罪的鼓励政策。 题主认为,小孩子总是会犯错的,而教育的目的之一就是让孩子变得不容易犯错。而监护人作为孩子最重要的教育者,有责任将孩子教育得不容易犯错;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将孩子犯错造成的损失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并且为这些损失负责。 因此,题主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应由其监护人代为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熊孩子犯错找家长」的法律版本。 题主认为,如果如此规定,既能够保护未成年人,也能够有力防止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水平。但同时也可能产生一些问题,比如:

(括弧内是题主对这些问题的看法)

1.监护人通常不止一人,责任如何划分?(与财产分割类似,婚内责任分割肯定很麻烦。虽然可以粗暴地平分,但是最好有一些更合理的手段分割责任——这一点倒是可以借鉴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2.在义务教育制度下,显然学校对未成年人也有一定的教育义务。如何问责?(罚校长?罚年级组长?罚班主任?罚思想品德任课教师?选哪个都没有充足的依据,除非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项明确的职责加入到某一个岗位中,否则就是「人人有责等于无人需要负责」的局面。而且,当前的国情是……好学校基本只能让大部分孩子学习成绩好,坏学校连这一点都做不到。如果这项法律能改变这样的国情,那再好不过;只怕非但做不到,反而引起混乱。)3.当前我国大部分人恐怕还无法接受「孩子犯罪了我居然还要挨罚?」的事实吧。这可能会造成民怨、舆论不满、社会不稳定。怎么办?(如果激进的改革会造成不稳定,代价太大,我们可以保守地改革。我们可以让监护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一半,或者十分之一,甚至只处以罚款。至少,我们应该努力消除类似「天下无不是的父母」的落后思想,宣传「父母有教育子女的责任」的正确思想——前者是落后思想后者是正确思想,这应该没有异议吧——为将来这项法律的诞生奠定基础。)4.孩子本来就没教育好,现在你把监护人抓起来了,孩子更教育不好了,怎么办?(设立专门的学校,培养专业的教职人员(专门管教熊孩子的人员,在普通教职人员基础上还要具备使用暴力的能力,并且赋予一定使用暴力的权力——当然这种权力需要严格控制。)来教育这部分孩子。钱从哪来?当然从监护人那里来,我们是在代替他尽义务,理应他出钱。没钱怎么办?巧了,我国的监狱是强制劳动的……)

5.没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犯罪了怎么办?

(这……无解,照现行法律办理吧。能解决一部分问题总是好的,不能苛求尽善尽美。)以上,希望各位答主从法理、可行性等各角度来讨论这一提案。


谢邀。

个人观点未成年人≠经济学上的理性人。

如果让监护人代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话,你可以从经济学的角度想想在此政策之下未成年人所受的管理之严。

法经济学大法好。
又看到刑民不分的。家长坐牢是没用的。赔钱才是问题。然而:侵权责任法: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


试著回到中华法系时代或许也不错吧?我想。
泻药监护人有责任,但代为受刑无益于弥补过失,可以设立新的部门或形式同时教育未成年人与其监护人,以期减少同类事件发生。
用不著,本人受刑就行了,最多在专门监狱中再辅助专门教育。有犯罪的能力,就有接受法律处罚的义务,年龄小不懂事不能成为理由,抓他家长也不可能因此教育好他,根本是乱来的主意。

感谢邀请

题主认定有误,不但小孩子(未成年人)经常会犯错,成年人也经常会犯错,唯一不主观犯错的只有没有命令就什么都不做的机器人,然而教育的目的显然不是把小孩子(未成年人)教育成这样的机器人

而且即使机器人也会因失误和意外,造成损失,那这个损失的责任又该由谁来承担呢?

刑法等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方法初衷是良好的,之所以出现问题,主要因为社会发展较快,脱离了立法所预想的环境,因此造成法律条文不能很好适应社会现实。这不仅仅是未成年人犯罪处理处罚这一项情况,而是我国目前法律整体,都面临这个问题

另外未成年人和年青人违法犯罪的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单靠刑法是无法解决的。世界上其他国家也都面临此问题,暂时没有很好的解决方法


谢邀我国普法任务任重道远,题主实在是太想当然了,这问题和盗窃是否应一律死刑一样缺乏对社会和人性基本的认知建议题主先多读些法理学和刑法学入门书籍,弄清楚现代法律为什么废弃连坐制度、法的三阶层(四要件也可以)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泻药,让家长代罚没有意义,就算让他九族连坐,该犯罪的未成年人还是会去犯罪。因为他的心智不足以使其认识到自己犯罪的后果,所以才称其为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甚至有的少年犯还巴不得远离父母,无拘无束。对于少年犯罪问题的环境引导,其重点根本不是家庭,而是同龄人。对于青春期的人来说,他们都在试图脱离家庭,寻找自己的社会角色,所以这些年龄层次的集体中会自发形成非正式组织,而青少年会在这样的社会框架里定位自己,增加认同感。一旦整个组织的目标发生扭曲,个体很难独善其身,所以会出现弱者欺负更弱者的环境。而所谓的法律意识,在这个时候是难以深入到他们的环境中去的,因此他们会选择性屏蔽社会法律、家庭教养、学校教育等等,而遵从于他们这个年龄层的规则。
想法是好的 如果单亲家庭╮(╯▽╰)╭坐牢了 谁来抚养孩子孤儿咋办╮(╯▽╰)╭
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追究监护人的刑事责任。监护人有管教义务, 可构成不作为的间接正犯, 或者不作为的教唆犯。例如明知自己不满14岁的孩子恶习累累, 仍不严加管教, 孩子再实施抢劫或伤害行为, 可以对父母以抢劫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

我支持未成年人犯罪可以从轻处罚,但年龄可以从10岁开始了,因为我国民法规定,10岁以上的孩子就具有不完全民事能力。

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处罚,监护人负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都别跑了,一起罚。


从科学的角度上来说,未成年人的动物本性大于社会理性(基本上都没入过社会,其理性能力较小),不具备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举个生物上比较极端的例子,例如,不少七、八岁的孩子还经常尿床、尿裤子什么的,并不都是孩子不懂事。这时期的孩子,膀胱肌肉受情绪影响非常大,无法受意志控制闭合尿道。所以,要求未成年人完全承担刑事责任肯定是不合理的。同样的道理,让没有犯罪的监护人去承担刑事责任,这也是不合理的。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只在被监护人的民事行为上,无须承担被监护人的刑事责任。---------如楼上答主所述,题主之所以会提出这个问题,是不了解民事行为和刑事责任行为的区别。这么说吧,小偷小摸打架放屁这些,就属于民事行为,属于级别比较低的层次,够不上犯罪。而杀人放火奸淫掳掠这类,构成犯罪,就属于刑事责任行为。所以问题是,一般来说,熊孩子也不具有能够执行「杀人放火奸淫掳掠」这一类的能力,说能力太虚,杀人也要有这个力气去杀啊。至于小偷小摸打架放屁这些,本来就是由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因此,这个命题不能成立。--------

当然,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责任上还是有优惠政策的。如,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只是感觉不应该以成年与未成年作为界限。应该给每个犯罪者提供一个心理医生,虽然这样会花费很大,但也许以后就出这样一套系统了呢。分析出这个人的动机以及再犯率和可改造之类的数值。成年人也会有心里不成熟或者弱智的犯罪。孩子也有有计划的恶劣犯罪。

个人观点,对监护人应当追究的是其未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的罪行,而不是要求其承担被监护人所犯的罪行。而且这个监护人不只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还应当包括精神病人等不负刑事责任的其他人员的监护人。


谢邀。中国法治之路漫漫其修远兮,普法之路任重道远啊。
回答的人呢?2017两会不是提出了这个提案么?
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划分有14以下,14至16,16至18三个阶段每个阶段什么罪是否要减轻免除处罚都是有规定的,详情参考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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