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院网上看到的解答:

在这里,虽然有乙死亡的结果,但是,由于丙的介入使甲的投毒行为和乙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所以,甲只负故意杀人未遂的责任。

但是我觉得甲投毒,乙45分钟以后必死,这种应该算是危险的现实化了吧,虽说没因果关系,但甲应该也定故意杀人既遂啊,如果定未遂,罪责刑相适应吗?有点不理解


故意杀人罪未遂处理


用另外一个案子做对比,你应该就明白了。甲、乙二人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同时想杀丙,并且得知丙第二天要进入沙漠。于是,甲将丙水壶里的水掉到换成了毒药,随后乙将丙的水壶打了一个洞,毒药流出。结果第二天,丙在沙漠因脱水而死。

显然,丙是渴死的,而不是被毒死的,所以乙的行为和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而甲的行为并没有导致丙的死亡结果,所以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客观归责理论要求行为人制造或者升高了法律所不允许的危险,才能产生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其中升高危险包括两种情况,第一是程度升高,第二是时间提前。题目中丙的杀人行为使乙死亡的结果提前,所以成立因果关系,与此同时也中断了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又因为甲在客观上已经著手实施犯罪,在主观上也追求犯罪结果的产生,对犯罪结果持希望态度,所以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这个问题的实质在于,刑法的评价只针对客观的结果而不讨论假设的结果。

乙的死亡是由于丙的杀人行为导致的。而不是毒发身亡,因此甲的行为于乙的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除此之外,对甲只能定未遂的另一个主要原因在于。一个死亡结果不能评价两次,也就是说乙的死亡必然只能有一个既遂。在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显然更应该定丙的既遂。


单从这段论述来看,甲确实已经投毒,但受害者乙并非即刻毙命,中间仍有几十分钟的空挡期间,这期间我们无法排除飞机上有让乙生还的意外因素存在,如乙自身存在使药效缓弱的方法、飞机上存在能解毒的专家、药物存在事前预料不到的不稳定性等

这些因素的存在我们无法彻底排除,即使甲已经投毒,但甲故意杀人的既遂成立要以乙确实死亡且为毒药致死为要件。而另一杀人者丙,确实杀死了乙,他直接构成既遂,甲丙不是共犯,甲自己在单条犯罪构成下构成杀人未遂。


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是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因果关系是必要条件。

说白了,乙的死与甲无关,乙不是甲杀的,甲不投毒乙也会死。客观事实如此,定既遂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吗?


因为刑法不对假设的结果做出评价,甲杀人的行为预期结果是毒死,但是乙实际上是被丙杀死,丙的行为截断了甲制造的危险,所以乙死亡的结果不归责于甲。但是甲丙合谋除外


我觉得四楼说的很好 虽然必死 但被毒死的结果被阻断了不可能发生了

设想甲想亲眼看见乙毒发身亡痛苦的样子,现在因为丙甲再也不可能得逞了,只要乙被毒死的事实没发生,就不能既遂

我觉得你纠结的点可能在于45分钟后必死无疑,你觉得45分钟必死无疑无异于已经把人杀死了,反正不被杀死过几分钟也会被毒死,可以定既遂了。

但既遂就是一定要发生法定结果的,价值上可能会觉得不平衡,但这可能是罪刑法定对罪责刑相适应的牵制吧?不过最后可能定一个情节严重从重处罚


甲应是故意杀人未遂


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呀。

因为如果丙没有杀乙的话,乙还能至少多活45分钟呢。这45分钟的生命也是生命啊,哪怕只剩1分钟的生命也是生命!所以丙杀乙这个介入因素太异常了,就切断了甲杀乙的因果关系,甲有杀害乙的主观故意,并且实施了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但是由于丙的非正常介入,导致乙的死亡结果和甲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所以只能定甲故意杀人(未遂),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那得看法医的尸检报告,如果这45分钟里面乙服用了毒药,并且在毒药起作用时刚好丙要杀乙,结果丙的攻击只导致乙昏迷,最后致死原因是中毒。那甲就是故意杀人了。退一步说换成真实案例,如果不是体检报告中有乙中毒的现象,甲的投毒大概率是不会被发现的。勒死也好捅死也罢或者钝器重击伤痕都是很明显的。这时候根本不太可能对飞机上的食物进行化验也没这个必要,寻找凶器,目击证人,进行尸检。如果这时尸体有毒素不过在毒素发挥作用之前乙就死了应该也算是杀人未遂吧。如果中毒和丙的攻击行为共同致死那就好玩了两个一起故意杀人咯。

补充……………一开始没注意审题,没注意是上飞机前投毒就是乙已经中毒了。哈哈哈以为是在飞机上投的毒。脑洞大开感觉乙的中毒是个量子叠加态哈哈哈


根据我国犯罪的四要件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问题中涉及到的我认为主要在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因果关系及其他客观要件。

从犯罪行为看,甲对乙的投毒行为已经完成;从犯罪结果看,乙死于丙的直接杀害而非甲的下毒,甲的投毒行为没有直接造成乙死亡的结果;从因果关系看,乙的死亡与甲的投毒行为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其甲故意杀人行为因为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完成。因此我觉得甲只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丙构成了故意杀人既遂。行为人只对自己行为引起的结果负责,我想这也是符合罪行相当原则的。

(最后来一张张益达镇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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