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都在众说纷纭的讨论超市购物时先喝饮料后付款的问题,换个角度来思考以下问题:
如果超市正在打折促销,A从B的购物车里拿走B已经抢到的特价商品(B未进行付款),是否构成物权的侵犯,B是否能够主张自己的权利?
又或者A把B辛苦挑选的优质蔬果从B的购物车里拿出来放在自己的购物车里(B未进行付款),是否构成侵权,B是否能主张自己的权利。
增加一个案例:
拿他人购物车内特价酒引纠纷-新法制报-中国江西网首页?jxfzb.jxnews.com.cn这个案例最终的结果是否合理?
再次就题主的问题进行讨论。本次讨论是基于题主针对二修回答所补充的一些内容。
题主针对二修回答,补充了一下信息和问题:
一、题主的补充信息
(一)补充了案例
针对二答中我主张的选定货物放入购物城并不构成占有,题主补充了一篇新闻。链接如下:
拿他人购物车内特价酒引纠纷-新法制报-中国江西网首页?
jxfzb.jxnews.com.cn
题主并补充提问:案例里面提到的「该特价商品已经处于他人合法占有之下,不再是「可供选择的商品」,他人对该特价商品涨价后的差额享有「可预期的财产权」,擅自拿走系侵害他人合法占有之侵权行为」,现阶段法律是否对这一个概念有明确的主张和支持。
(二)提出新的问题
前阵子优衣库和KAWS联盟T恤发售的情况应该都还记得吧。如果当时顾客B先冲到店里拿走最后一件T恤,顾客A进来的时候直接去把B购物车里的T恤拿走,这时候B反应过来伸手去夺回,但是用力过猛,把T恤扯坏了,这时候案件该怎么判决。
二、我的回答
(一)关于案例和「可预期的财产权」
根据题主补充的链接中所载的案例,我通过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和威科先行进行检索,但并未检索到该案例的判决书。故如题主和其他人能够分享该案例判决书,则万分感谢!
那么以下将以题主补充的案例中的信息为据进行回答。
该案例中,法院认为:「超市内未付款的特价商品一般而言系超市占有,顾客均可选购。但放在他人购物车内的特价商品,虽然没有付款,财产权亦尚未转移,但从社会习惯及一般人的认识角度来说,该特价商品已经处于他人合法占有之下,不再是「可供选择的商品」,他人对该特价商品涨价后的差额享有「可预期的财产权」,擅自拿走系侵害他人合法占有之侵权行为,该侵权行为导致对方正常情况下本来可以实现和取得的「可预期的财产权」即特价商品涨价后的差额未能实现和取得,而因侵权行为获得的相应利益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他人。」
现行法律并未出现「可预期的财产权」这一表述,换做常见的「预期利益」,则可于《合同法》中见到。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但是这种利益损失补偿的前提是合同订立,该履行而不履行。
另外,上海市高院在审理的一起共有物分割的民事案件再审申请时(案号为(2016)沪民申1910号),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对尚不明确的权利作出处分是无效」评判如下:
「征收补偿利益对被继承人而言是可预期的财产权利,况且,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前,征收补偿协议已经生效,因此,被继承人有权对自己的财产权利予以处分,再审申请人关于被继承人所作的处分是无效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合整个案件可知,被继承人处置的征收补偿利益是基于被继承人对动迁房屋的合法的使用权而产生,而且这种预期利益的切实的。因此,个人认为预期利益得到保护的前提如下:
其一,基于合同的履行而能够实现的利益,但这种预期利益的保护应当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
其二,非合同状态下,得到保护的预期利益产生于稳定的权利基础之上,而非建立在不确定的权利基础上。
其三、这种预期利益应当是切实的。
回到题主设置的环境中来,将商品放入购物车确实能够产生切实的利益,但缺乏稳定的权利基础(案例中法院认为没有付款,财产权尚未转移),使得这种预期利益并不明确。因此,个人依然认为这种情况下并无适合法律可以适用。
(二)关于优衣库案的回复
优衣库的情况下,个人理解应当是抢夺者侵犯了优衣库的物权。
话说题主补充的案例使得我开始犹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