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都在眾說紛紜的討論超市購物時先喝飲料後付款的問題,換個角度來思考以下問題:
如果超市正在打折促銷,A從B的購物車裡拿走B已經搶到的特價商品(B未進行付款),是否構成物權的侵犯,B是否能夠主張自己的權利?
又或者A把B辛苦挑選的優質蔬果從B的購物車裡拿出來放在自己的購物車裡(B未進行付款),是否構成侵權,B是否能主張自己的權利。
增加一個案例:
拿他人購物車內特價酒引糾紛-新法制報-中國江西網首頁?jxfzb.jxnews.com.cn這個案例最終的結果是否合理?
再次就題主的問題進行討論。本次討論是基於題主針對二修回答所補充的一些內容。
題主針對二修回答,補充了一下信息和問題:
一、題主的補充信息
(一)補充了案例
針對二答中我主張的選定貨物放入購物城並不構成佔有,題主補充了一篇新聞。鏈接如下:
拿他人購物車內特價酒引糾紛-新法制報-中國江西網首頁?
jxfzb.jxnews.com.cn
題主並補充提問:案例裡面提到的「該特價商品已經處於他人合法佔有之下,不再是「可供選擇的商品」,他人對該特價商品漲價後的差額享有「可預期的財產權」,擅自拿走系侵害他人合法佔有之侵權行為」,現階段法律是否對這一個概念有明確的主張和支持。
(二)提出新的問題
前陣子優衣庫和KAWS聯盟T恤發售的情況應該都還記得吧。如果當時顧客B先衝到店裡拿走最後一件T恤,顧客A進來的時候直接去把B購物車裡的T恤拿走,這時候B反應過來伸手去奪回,但是用力過猛,把T恤扯壞了,這時候案件該怎麼判決。
二、我的回答
(一)關於案例和「可預期的財產權」
根據題主補充的鏈接中所載的案例,我通過裁判文書網、北大法寶和威科先行進行檢索,但並未檢索到該案例的判決書。故如題主和其他人能夠分享該案例判決書,則萬分感謝!
那麼以下將以題主補充的案例中的信息為據進行回答。
該案例中,法院認為:「超市內未付款的特價商品一般而言系超市佔有,顧客均可選購。但放在他人購物車內的特價商品,雖然沒有付款,財產權亦尚未轉移,但從社會習慣及一般人的認識角度來說,該特價商品已經處於他人合法佔有之下,不再是「可供選擇的商品」,他人對該特價商品漲價後的差額享有「可預期的財產權」,擅自拿走系侵害他人合法佔有之侵權行為,該侵權行為導致對方正常情況下本來可以實現和取得的「可預期的財產權」即特價商品漲價後的差額未能實現和取得,而因侵權行為獲得的相應利益構成不當得利,應返還他人。」
現行法律並未出現「可預期的財產權」這一表述,換做常見的「預期利益」,則可於《合同法》中見到。
《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但是這種利益損失補償的前提是合同訂立,該履行而不履行。
另外,上海市高院在審理的一起共有物分割的民事案件再審申請時(案號為(2016)滬民申1910號),對再審申請人主張的「對尚不明確的權利作出處分是無效」評判如下:
「徵收補償利益對被繼承人而言是可預期的財產權利,況且,在被繼承人去世之前,徵收補償協議已經生效,因此,被繼承人有權對自己的財產權利予以處分,再審申請人關於被繼承人所作的處分是無效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信」。
綜合整個案件可知,被繼承人處置的徵收補償利益是基於被繼承人對動遷房屋的合法的使用權而產生,而且這種預期利益的切實的。因此,個人認為預期利益得到保護的前提如下:
其一,基於合同的履行而能夠實現的利益,但這種預期利益的保護應當限於合同當事人之間。
其二,非合同狀態下,得到保護的預期利益產生於穩定的權利基礎之上,而非建立在不確定的權利基礎上。
其三、這種預期利益應當是切實的。
回到題主設置的環境中來,將商品放入購物車確實能夠產生切實的利益,但缺乏穩定的權利基礎(案例中法院認為沒有付款,財產權尚未轉移),使得這種預期利益並不明確。因此,個人依然認為這種情況下並無適合法律可以適用。
(二)關於優衣庫案的回復
優衣庫的情況下,個人理解應當是搶奪者侵犯了優衣庫的物權。
話說題主補充的案例使得我開始猶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