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昨天公布《港区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明定港府警务处处长可要求外国及台湾政治性组织提交资料。对此,大陆委员会今天表达强烈不满与谴责,认为是极权政体无限扩权的思想审查。

陆委会今天发布新闻稿表示,对于港府7月6日公布、7日实施《港区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以及中共企图改变香港现况、阻绝国际社会与香港的交流,表达强烈不满与谴责。

陆委会指出,该实施细则定义模糊、浮滥,对于长期在香港从事民间交流服务的台湾政党、民间团体、驻港机构及人士极其不尊重、不友善;除制造我在港国人恐慌,更扼杀台港正常交流互动。

陆委会批评,「这形同是极权政体无限扩权的思想审查,我们不仅感到错愕,也严正警告北京及港府不要逾越违反人权及侵害我在港团体及机构正当权益的界限。」

陆委会强调,我方已多次声明,我们关心香港情势,但从未介入;我驻港机构更是经过双方换文同意,提供民间交流服务的机构,长年以来亦从未逾越分际。香港方面应依双方协议保障我驻港机构不受任何政治干扰;相关方面切勿无限上纲、轻举妄动,破坏台港及两岸关系。

陆委会表示,我政府也将进一步厘清该法范畴与咨询法律意见,与各国保持合作,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行动,保障我机构及国人在港应有权益与自由安全。

《港区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共分为7大项,其中第5项规定,警务处处长可在保安局局长批准下,向外国或台湾政治性组织送达书面通知,规定在指定期限内,按指定方式提交指明资料。若未提供,可被判罚款10万港元及监禁6个月;提供虚假或不完整资料,则可被判罚款10万港元及监禁2年。

(民视新闻网/综合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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