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意间在公众号看到吴京的这条微博,就突发奇想哈,特别想有法律方面的从业者或者专业人士能讲解一下,当初设定防卫过当这一条文是为什么?是不是真的只是人道主义面子工程?如果取消了这一条,会出现什么样的场景呢?

另外我也很想知道,为什么防卫过当很少被认定?为什么公检法都不喜欢承认一个人的正当防卫呢?

各位法律方面的专家们~~~辛苦啦,谢谢


归纳评论区的观点:

①防卫要求太苛刻,很难执行

②侵害人有潜在巨大危险,能不能加大防卫力度

核心问题其实就一个:

如何把握防卫的必要限度?

我认为,防卫的限度受限于侵害的危险性,侵害的危险性又应该结合主观和客观的标准来定。

单纯依据防卫人主观来定,会走向美国「不退让法」的极端,比如侵入住宅,防卫人主观上认为可能杀人,但实际并没有携带武器,就将侵害人打死,这显然超过必要限度。

单纯依据客观来定,对侵害人要求太苛刻,侵害行为发生时要求防卫人准确了解情况不太现实,法律不强人所难。

昆山龙哥案中,龙哥被砍倒地向轿车后备箱方向爬去,事实上后备箱没有其他武器,防卫人上去补刀,检察院认为防卫人此时很难正确认识龙哥没有进一步侵害能力,因此认定为正当防卫。检察院的认定是合适的,就是结合了客观和主观来综合判定的。


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一个条件:不能超过明显的限度。

因为侵害与侵害之间不是对等的,盗窃钱包不可能和持刀砍人划上等号。

试想一个小偷不长眼偷了黑老大的钱包,黑老大五院四系法学院毕业,马上想到正当防卫,顺手掏出15米长砍刀把小偷剁成了肉泥。黑老大如果没罪是不是也挺扯淡呢?


有无限防卫啊,比如遇到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打死不犯法,但请注意,一定是要有客观证据能证明,没有的话或证据不足就要考虑后果了,话说回来,电光石火之际,谁TM有时间考虑这么多,所以慎用。总的来用正当防卫很难操作。

比如,流氓在街上打你一耳光,你先得评估这耳光有没有可以构成轻伤以上,没有的话,不能正当防卫(因为正当防卫是刑事诉讼中的概念,治安处罚法中没有涉及),建议学男足,马上卧草,记下特征,找证人,然后躲避,报警,千万不要还手。第二步,如果流氓一耳光把你耳朵打成耳膜穿孔(别问当时怎么能知道)但没有继续动手,不能正当防卫,继续以上建议。第三步,如果流氓一耳光把你耳朵打成耳膜穿孔,并继续动手打你,你最好用语言警告,并采用凌波微步进行微操躲过对方,这时还不能正当防卫,第四步,继续以上步骤,警告不听,躲无可躲,对方持继输出,那你就可以用拳头或周围可以舍到的木棍进行Dps正当防卫,但注意控制对方血量,最多打成与你一样的伤害,打重了就是过当,对方被你不知哪里来的怒气震住了,吓鸟了,不敢动手了,也不得再进行正当防卫,否则就是过当。

玩笑归玩笑,遇不法侵害,报警是首选。


设置防卫过当是保证一些罪不至死的犯罪的犯罪者的人身权利的条款,你想想,有个人偷你钱包,然后你发现了,想到正当防卫然后一刀捅死他,是不是就很过分了?但是你一拳把他打晕是不是就比较正常了?这其实也保证了,正当防卫权利不会被滥用,譬如有人寻仇完全可以利用没有防卫过当的空子去制造自己对寻仇对象的正当防卫的权利,从而达成法律上无责任的杀人,这显然是不利于司法的。


防卫过当不是一条罪名

只是一种说法

只有正当防卫和非正当防卫。

所以谈不到取消不取消。

一般的防卫过当行为都有相对应的罪名。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故意杀人。

这几条罪名……取消了的话会怎么样不用我说了吧……


不设的话,打架斗殴太容易死人了。

比如说我看某人不顺眼,嘲讽他一通,他忍不住打我一拳,我掏出刀就捅回去。。。

这种算自卫不大合适吧。

当然,如果偷东西被发现还不跪下投降,追赶中被打死了我觉得没啥冤枉的。

就算国际公约也是说善待俘虏,没说逃跑的不能打。


我跟某个人有矛盾,这哥们骂不过我,过来给了我一巴掌,我掏出准备好的刀把他捅死了,然后因为他先动手我正当防卫,屁事没有,你觉得这样对吗?


武功再高,也怕菜刀。吴京关键时刻不见得干得过亡命之徒。他只在电影里杀过人,听他瞎吹。

这个不说,既有防卫,一定要和侵害相适当,要不你被打一拳,岂不是可以杀人了?

正当防卫属于自救行为,属于私力救济。现代社会以公力救济为主,从这个角度公权力也不会让人有权肆意报复的。


比如说偷个钱包手机什么的,本来不是什么罪大恶极的问题,结果正当防卫给他弄死了,是不是不给改过自新的机会。


会出现挑衅杀人的问题的,对有钱的人是大好事(雇几个围观者作证就好)


推荐阅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