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劳工权益,避免雇主滥用优势地位,我国订有「劳动基准法」,以规范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而劳动基准法所规定的劳动条件为最低标准,因此雇主与劳工所合意订定的劳动条件,自不得低于劳动基准法所定之最低标准。

依据我国劳动基准法的规定,雇主如欲单方终止劳动契约,可分为雇主需预告与不需预告的情形:

 

一、雇主需先行预告,且需发给劳工资遣费的情形(劳基法第11条)

(一)歇业或转让时。

(二)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三)不可抗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四)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

(五)劳工对于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预告期间」,依劳工工作年资长短而有所不同:

(1)工作满3个月而未满1年者:10天。(2)满1年而未满3年者:20天;(3)3年以上者:30天。

如果雇主未经预告而终止契约,则应给付预告期间的工资。

★「资遣费」的计算:

每满1年应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平均工资,剩余月数则依比例计算,而未满1个月的部分,以1个月计算;如工作未满1年的情形,亦依比例计算。

 

二、雇主不需预告,也无须发给资遣费的情形(劳基法第12条)

(一)于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意思表示,使雇主误信而有受损害之虞者。

(二)对于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劳工,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

(四)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者。

(五)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泄漏雇主技术上、营业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损害者。

(六)无正当理由继续旷工三日,或一个月内旷工达六日者。

雇主依前项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规定终止契约者,应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为之。

因此,若雇主如无上开规定所订情形而单方终止劳动契约时,即属非法解雇。

 

此外,如资方违反下列规定,所为之解雇亦为违法解雇:

(1)有两性工作平等法第11条规定之情形:『雇主对受雇者之退休、资遣、离职及解雇不得因性别而有所差别待遇。

(2)工作规则、劳动契约或团体协约,不得规定或事先约定受雇者有结婚、怀孕、分娩或育儿之情形时,应行离职或留职停薪;亦不淂以其为解雇之理由。违反前二项规定者,其规定或约定无效』。违反前述之规定,劳动契约之终止不生效力。

 

劳工如果认为雇主有违法解雇或未给付资遣费的情形,可以依下列途径寻求救济:

(一)向县市劳工局申请调解、仲裁。

(二)向各乡镇公所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三)提起民事诉讼。

 

在这里要提请劳工注意下列几点:

(1)为免恶意雇主口头解雇后,待劳工离职三日后,再以劳工旷职为由终止契约,因此,劳工务必取得雇主终止劳动契约之证明,并要求雇主记载终止契约之理由及其法律依据。

(2)被解雇时,雇主若有提出文件要求劳工签署时,必须特别注意文件内容,避免变成劳工自愿离职或双方合意终止之情形。

(3)如劳工只要资遣费,不要再回去工作:必须依劳基法第14条第1项第6款,以雇主违反劳工法令,致有侵害劳工权利之虞之规定,于30天内终止契约,并依第4项向法院诉请雇主给付资遣费。

(4)如劳工主张回复工作权:则必须以雇主终止劳动契约不合法为由,向法院诉请确认雇佣关系存在,要求雇主给付非法解雇期间的工资,并希望能在诉讼终结后,回去工作,因此,诉请确认雇佣关系存在之诉时,应该要合并提起按月给付工资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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