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肉圆没加辣而怒打妻儿的肉圆爸,致有民众自发性前往关心,甚至有暴力相向的行为出现。这不得不让人思考,防治家暴,真只能靠私法正义吗?

在此次事件里,民众到场为被害人伸张正义,可能涉及侵入住宅及普通伤害罪。因不法侵害已过数日,就不能主张正当防卫或现行犯逮捕,来阻却刑事不法。惟此等罪名皆属告诉乃论,若无告诉,检察官必为不起诉处分,就算有告诉,也因属轻罪,致会以缓起诉为终。惟这种正义于法、于理皆不正当,就引发现行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果真无法保护到受家暴者?

关于《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适用对象,除为配偶、亲属与家属外,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条第2款,也包括同居或曾有同居关系者。同时,得向法院声请保护令者,除家暴被害人,依据《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条,也包括三亲等内血亲或姻亲,更将检察官、警察与地方主管机关涵盖其中。如此规定,就是在破除「自扫门前雪」、「清官难断家务事」等的传统观念与束缚。

只是法律的应然,总敌不过现实的残酷考验。因警察接到家暴通报赶至现场,虽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9条,即施暴者属现行犯,或者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继续危害家人之生命、身体之虞,有立即逮捕之权。惟于大部分的情况,警察赶来时,侵害行为恐已过去,再加以被害人可能仍怀抱家庭和谐等因素,想息事宁人,警察也只能替其声请暂时或紧急保护令了事。

而从1998年制订《家庭暴力防治法》到现今的5次修正,也不断强化保护令的内容。如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条第1项,总共列有13款的保护事项,以让法官能选择一或多款的禁制令。这包括禁止施暴、禁止接触、禁止跟踪、命施暴者搬出、命相对人远离特定距离等等,借由如此多元且具有弹性保护内容,就可有效避免被害人笼罩在暴力的侵袭之下。

惟法官要采哪些禁止措施,虽为其裁量权,但往往得顾及当事人的意愿,若被害人仍存有与施暴者复合之希望,就可能使保护令未列有远离特定距离或禁止接触等之内容。故当施暴者逼近被害人,且已求救于警察时,在其不能逾越法院之权限下,就只能消极性劝离,致显得无助与无奈。

又在警力有限下,任何保护令的执行,恐多为被动式,原本欲借由法院所颁布的禁制措施,以来防止被害人再度受害的目的,就会因此落空。故若要让保护令真正获得实践,势必得修法将电子监控加诸于施暴者身上,以能使警察及早得知,并尽早为防治。惟如此的立法政策,却又陷入人权保障与犯罪控制间的冲突与抉择。

《家庭暴力防治法》已立法超过20年,但为何每年家暴案都超过13万件,显然,于法制上,仍有检讨与强化的空间与必要性。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家暴防治实更赖全民的守望相助,但绝不应是以暴制暴的私法正义。(本文转载自《苹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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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所副教授、法税改革联盟发起人及超征还财于民公投提案领衔人。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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