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股东会,大同公司。(图/记者李毓康摄)

《公司法》修正时增订第173-1条,让持有过半数的股东,在持有三个月后,可自行召集股东临时会,增强股东权利,此条又被称为「大同条款」。(图/记者李毓康摄)

虹冠电于7月25日正式召开临时股东会,此会议是由大股东蔡高忠等共计151人依《公司法》173条-1(俗称「大同条款」)召开,这也是《公司法》修正后,「大同条款」首次被正式使用的案例。股东们依照本条新法召开临时会,更进行董监事全面改选。

股东会,在现行《公司法》下,具有对法定重大事项做出决策的功能,此地位不但不能授权于董事会决定,更不能让公司负责人擅自作主,因此在公司组织架构下,股东会不仅只有形式上的股东会议,实质意义上更代表著公司组织里最高的意思决定机关,依法律应交由股东会决议而却未依法遵循的事由,最后都会被评价为有瑕疵的,可以透过法院加以撤销。

可见股东会的地位与功能皆不可轻视,能掌控股东会召开的人,更能间接主导公司的未来。在过去,按《公司法》与《证交法》的规定,只有董事会、监察人、或设有独立董事之公司,才得依法「主动」召开股东会,股东们只有在法定条件中,书面请求董事会召集未成功后,报请经济部许可,才能召开。

然而,在2018年《公司法》全盘修正时,增订了第173-1条,让持有过半数的股东,在持有三个月后,可自行召集股东临时会,来增强股东权利。为什么要增订此条?能防止什么风险?不会因此让大股东们反客为主吗?这些问题将透过以下内容帮大家逐一释疑。

《公司法》173-1的诞生

要谈《公司法》173-1条,就要了解其背后的故事。在旧法时期,很多公司为了能永保经营权,且不受外力干扰,便会想方设法来排除一切会危及经营权的风险,举凡:董事会拒绝召开股东会,或故意迟误召开,不然就是在召开程序上动手脚,让公司派以环境优势来排除异己。

其中最有名的就是大家耳熟能详的「大同案」。2017年,大同公司召开选任董监事之股东会,董事会在审查被提名人时,以各种手段来干扰提名股东,并对检附文件故意找碴,将市场派股东提名人选剔除于候选人名单外,使其毫无参选机会。但因为旧法下,这些股东没有自行召开股东会的权利,面对公司派攻击也只能摸摸鼻子,自认倒楣。

2018年《公司法》修正时,立法者看到「大同案」的问题,便思考为何不能让拥有一定股数的股东,也能自行召开、自行从事法定允许事项决策呢?于是在不断的讨论下,立法者认同应赋予一定资格的股东具有股东会召集权,于是新增173-1条,因而俗称「大同条款」。

立法者认为,当股东持有公司过半数股份时,那么对公司经营及股东会决策已有关键性之影响,且持股又达3个月,不至于会有人透过短暂持股来干扰公司营运,所以赋予自行召集股东临时会之权利,一方面可以保障股东权利,另方面亦可避免公司派借重优势而擅断。

大同条款的相关问题

按照《公司法》173-1条明文,「继续三个月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股份之股东,得自行召集股东临时会」。但如何认定三个月呢?持股数过半之股东又如何认定呢?是否限于同一人呢?如果持有无表决权股的股东可否召开呢?

依照实务见解(公司法修正疑义研商会议纪绿再修正版),本条三个月期间、持股认定应自股东临时会停止过户日为基准,往前算推算法定时间与股数;另外持股股东是不限于同一人的,所以可以呼朋引伴、集结众人之力来召开,此举更凸显股东会参与的合理性,所以法律没有限制。

最后,对于持有无表决权股的股东可否召开,依照实务见解(经济部2018年8月1日华总1经字第1070083291号)因为本次修法并没有明文排除这种情况,所以纵然是无表决权之股东仍得行使股东会召集权。

定纷止争强化公司治理

其实在增订本条时,并非一帆风顺,有些反对者认为,如果肯认持股过半的股东可以召开股东临时会,那公司经营权争夺战只会越演越烈,所以现阶段不适合增订,然而在立法者们利益权衡之下,基于前述的正面理由,仍然是肯定了本条的增订,不过前述反对者的隐忧,也不是没有理由。

对此,提供几个想法给大家参考,首先对于赋予持股过半股东的这项「权利」,可能利大于弊,因为除了立法者认为可以防止公司派滥权的风险外,本条的增订某种程度上可以监督公司经营阶层,只要你做不好,我有权利自己召开会议来换掉你,如此能使公司派为了要保有经营权而更加追求营运绩效。若担心有心人士会用此权利来杯葛公司经营,可以在方法的选择面做限制。

具体来说,本次修订并不全然让股东都有这项权利,限制了持股数量与期间,更提升开会的正当性,所以规定持股过半、持有三个月,并非完全没功能。此外,笔者也认同学者的见解,未来可以增订「得以书面记名提议事项及理由,请求董事会召开」的要件,使公司现行审查,如果审查后公司认为可以召开,那就直接利用公司管道召开;若无正当不召开,那就再自行召开,这样一来,既可以让公司内部更加稳定,甚至化干戈为玉帛,避免造成对立的风险。

最后,在修法后第一个使用本条的例子出现后,未来相关的案件势必会越来越多。究竟这项修法能否如同预期仍有待观察,但不得否认的是,公司内部的关系已今非昔比,不再是过去单方面优势者主导,希冀未来能够透过不断的改良,让我国资本制度更加符合社会所需,亦能定纷止争,共创未来荣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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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白话文运动●黄建智,辅仁大学法律系、法律白话文运动作者。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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