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问答带你走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二十三)

问题一:法院给我的房屋下了强拆的裁定,可是我觉得这个裁定有错误,我该怎么办?

你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由上一级法院对该裁定进行监督和审查。但是,在你提起执行异议申请期间,准予执行裁定是不中止执行的。

问题二:政府要拆我的房子,这个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是按哪个时间的价格来补偿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于补偿价格具体按哪个时间点相关法律都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是该《条例》还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也就是说政府给你补偿价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当时与你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问题三:在拆迁过程中,对于拆迁行政主体和拆迁人的违法和违约行为,被拆迁人都有哪些救济和维权手段?

1、对于房屋拆迁裁决不服,有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或者申请复议。

2、不服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对于拆迁人不依法拆迁的,可以请求拆迁行政主管机关对于拆迁人给予行政处罚。

4、拆迁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拆迁协议的,有权就有关事宜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5、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作出的限期拆迁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6、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下,有权诉诸人民法院判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这个我们三个问答带你走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最后一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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